2008年4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黄镇东委员说,我赞同刚才林强同志对消防公众责任保险的审议意见。在消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新开设险种有些不同的认识。第27条规定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说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是全社会的。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纳入到这个范围中来,还是要突出重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问题需要一个研究过程,赞成刚才林强同志提出的意见,具体办法还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任茂东委员说,草案中第27条规定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问题,我认为这样规定还不够,应当加强。可以用列举的方式来规定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写为“商场市场、宾馆旅馆、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运输的单位等,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有第2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没有办理火灾公众险的注册手续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了大量的火灾,致使公众伤害问题十分突出,由于这些单位没有参加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单位而无力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最后统统由政府来兜底包揽,对伤害人的灾后救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众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应当加大对火灾公众险规定的力度。
郎胜委员说,第27条规定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公众责任保险的初衷是非常好的,就是要解决一旦发生危险被害人能够得到救助的问题。但是设立公众责任险,影响面比较广。建议从实践效果出发,由有关部门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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