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学院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学院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各系要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系特点制订《系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手册》,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和开展安全专题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实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等各种环节、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每次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重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防盗、防火、防病、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学院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系是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布置、实施、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处、后勤保卫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管部门。学生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及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后勤保卫处主要负责校园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处理;学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各系应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到班主任,每两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入学时在做好安全教育的基础上与每一名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学院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学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行为失当而导致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学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或老师报告;
(二)自觉遵守教室、图书馆、文娱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的规定,不准在教学楼走廊内嬉笑打闹、坐卧阳台,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相应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务和交通等的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禁止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滑冰;
(五)禁止攀爬围墙、护拦网等建筑物、构筑物;
(六)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七条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和有关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后方可批准,在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组织大型集体课外活动或集会应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随便出入公寓,特殊情况凭班主任假条进入;
(二)不得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
(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异性学生互串公寓;
(四)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源线,严禁私自安装灯具和非法使用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和电熨斗等违禁电器。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严禁私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吸烟、喝酒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翻爬门、窗及楼顶,不得拆卸窗户,不得向窗外倒水、投掷物品及杂物;
(七)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登记;
(八)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
(九)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熄灯、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院,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生处、后勤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生处、后勤保卫处、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提供相应条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因非归因于学院原因导致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人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二)来自学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院教学、实习实验、日常生活、活动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发生的;
(四)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院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
(五)在学院外、学生返校、离校途中,学生日常办理请假手续后外出以及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发生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或者学生突发疾病时,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的;
(七)其他在学院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四章应急处置及事故处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学院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学生所在系要做好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
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系、学生处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需向司法机关报告或需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及后勤保卫处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后勤保卫处和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所在系要做好患病学生离校前的代为监护和对监护人的通知、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学生家庭确有困难,学院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七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责任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学院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院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院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院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院,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侵占、破坏学院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院的;
(五)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扰乱学院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