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保险金受益人保险法投保人保险公司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作者:河南高院民五庭

一、关于一般规则问题

1.财产保险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应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不能凭借保险制度获得额外的收益。损害填补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并不享有该权利。

对于车损险纠纷,被保险人诉请支付车损险保险金,一般情况下应提交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明其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人民法院应据此认定实际损失。如事故车辆未维修且具有鉴定条件,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方式认定实际损失。事故车辆已经维修,被保险人未能提交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据证明的,行为较为反常,对此应结合被保险人陈述等查明案涉事故是否真实发生、车损数额是否存在虚增等案件基本事实,审慎认定保险责任。需指出的是,被保险人提供的单方鉴定报告容易出现虚增损失数额问题,应对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高于实际损失,产生道德风险,有违财产保险损害填补原则。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履行通知义务。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对出险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将出险事实告知保险人,该义务有利于查勘定损以及督促被保险人等合理、适当行使权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报险直接诉至法院,致使保险人无法查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影响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对此,应审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的原因,如其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应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该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

3.准确把握保险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因保险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应适用《保险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行《保险法》区分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分别规定五年和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主要是指财产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及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短期合同,人寿保险则大多属于长期合同,且人寿保险经常出现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受益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可能不能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基于以上原因保险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了区分,规定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长于其他保险。

二、关于免责条款问题

6.准确区分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保险市场上的各类重疾险产品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差异较大,保险消费者在综合考量保费水平、保障范围等基础上选定不同的重疾险产品,应受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约束,重疾险合同中对于所保障重大疾病种类的列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非免责条款。审理涉重疾险案件,应考虑到保险市场重疾险产品差异化突出的实际情况,合理识别认定免责条款,既不允许保险人利用信息优势任意解释缩小承保范围,也不应以“重大疾病内涵、外延无法确定”“一般人理解的重大疾病”等含糊不清的裁判理由完全否定保险条款效力,一概认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均需承担保险责任。

在重疾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某类具体疾病的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合理认定。如合同约定罹患某种重大疾病后,需采取某种治疗方式如开胸手术等才能理赔,此类条款应认定属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采用何种治疗方式均是为了恢复身体健康,治疗方式不应成为保险人是否理赔的先决条件,如附加条件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7.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比例属于免责条款。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雇主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约定“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合同后附的伤残赔偿比例为十级1%、九级4%、八级10%等。这一伤残比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赔付”特征,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应认定属于免责条款。如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应依法计算出被保险人对雇员残疾应负的赔偿责任,判令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8.适当把握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醉驾等免责事由的提示义务履行标准。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将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醉驾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列为免责事由,一般都会对此类条款加黑加粗,或者采取不同字体显示,该情况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可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条款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审判实践应充分考虑到此类行为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损害,以及普通公众的朴素认知,不宜过度抬高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履行标准,轻易否定此类条款效力,让违法行为得到赔偿,造成不好的价值导向。

三、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9.正确理解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设计。《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违反赋予了保险人解除权和拒绝理赔两种法律效果,二者需要的条件并不相同,具体如下:

首先,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解除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投保人主观上需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二是在符合以上主客观条件基础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内容需与保险人评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如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即改变订立合同的条件或者不会订立合同,才享有解除权。

其次,保险人拒绝理赔的,需要根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过错程度区别对待。一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即投保人为“故意”的,无论未如实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保险人都有权拒绝理赔并不予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即投保人为“重大过失”的,只有未如实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拒赔,但需退还保险费;如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仍需就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需明确的是,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不影响保险人的解除权。

以重疾险案件为例,常出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讼争的确诊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形。如投保人确因重大过失而非故意未如实告知,应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有关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规定,在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保险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认可保险人享有相应的解除权,如此处理更能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效果较好。

四、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问题

10.保险人代位求偿提起的保险金利息主张不应支持。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给付赔偿金不属于迟延给付,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未确定时,第三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仍不构成迟延给付,第三者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11.保险人赔偿车损后代位机动车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方求偿一般不予支持。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向机动车方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后,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方代位求偿,对此应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行驶过程中,机动车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行人,危险回避能力具有明显优势,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评价,但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行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应予以支持。

THE END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我市首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平安财产保险推出了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广大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普通当事人带来了福音。该产品一经推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部分地区(如天津、安徽、浙江、福建、云南、宁夏等地)法院更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支持了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担保形式;上海浦东人民法院、天津中二院、河南新乡等多个省市法院...http://epaper.hezeribao.com/shtml/hzrb/20151210/237207.shtml
2.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然而,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一定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该保险产品主要承担以下责任:首先,对于因保全措施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https://m.xyz.cn/toptag/caichanbaoquanzerenbaoxian-219352.html
3.最高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申请人自行负担【裁判要旨】李某廷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应由被申请人负担。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由谁承担该项费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缴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方式提供担保是李某廷自行选择的诉讼行为和担保方式,原审判令李某廷自行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无不当。 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39709_1120922624.html
4.诉讼财产保全的责任保险背景介绍产品销售渠道业务操作指引.ppt...诉讼财产保全的责任保险背景介绍产品销售渠道业务操作指引.ppt,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目录 ◆一、背景介绍 ※法律依据 ※传统担保方式 ※市场情况 ◆二、产品介绍 ◆三、销售渠道 四、业务操作指引 背景介绍——法律依据 什么是诉运保全? 口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903/7054062006002165.shtm
1.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裁判要点: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担保的方式并非必须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同时包括其他多种担保方式,且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或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也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被告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https://www.cpic.com.cn/c/2020-10-10/1609246.shtml
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2016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11家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发文中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中需提供的保单保函格式内容、需提交的材料、法院不接受保函担保的情形等也做...https://eq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297
3.诉讼保全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可以买诉讼保全保险在各个保险公司都是可以买的,包含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可以直接带上身份证件前去保险公司选购需要的诉讼保全保险商品。在保障期间,若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一旦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https://cadforex.com/baox/122424.html
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什么意思?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拓展资料: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36970780.html
5.什么是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需要起草一份诉讼保全申请书,详细说明其需要保全的权益以及相关证据。保险公司需要与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诉讼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制定完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诉讼保全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上海推出全国首单海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https://www.shenlanbao.com/he/1056068
6.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保险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保单并据此向法院提供保函。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https://www.qd95505.com/product/10.html
7.带你了解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精选4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品功能有哪些?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1y1t79j5.html
8.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知识问答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指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具体如下: 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3、财产保全被申...https://www.51credit.com/wenda/931790.html
9.一分钟读懂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起诉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https://www.meipian.cn/k4e5n9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