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险法规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法规名称】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7号

【效力属性】有效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保监发〔2012〕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

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三、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

五、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六、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大损失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针对巨灾事故的每次事故责任累积限额。

七、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与巨灾风险的管理,建立风险累积责任和巨灾风险的识别管理原则和方法,重点考虑地区、行业、险种等因素,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

八、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建立再保险接受人的选择原则,包括对资信的审核以及资信风险分散度的评估原则。特别应加强对跨境再保险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进行跨境传递。

财产保险公司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九、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信息的内部报告或通报以及外部披露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重大保险赔案及时报送机制。

十、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IT系统建设,保持再保险业务IT系统的独立性,将再保险监管政策和公司管理要求内化到IT系统设置,杜绝人为干预。再保险IT系统应与业务和财务的IT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第三章再保险运营管理

第一节运营管理中的基本事项

一、人员设置

财产保险公司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管理再保险业务。

二、安全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包括再保险接受人选择原则、分保额度管理和应急预案在内的业务安全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合格的再保险接受人,并从再保险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历史履约情况以及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风险等方面,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同时,财产保险公司还应对再保险人接受份额进行额度管理,控制再保险信用风险集中度,提高再保险业务安全性。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可采用差异化原则对不同类型业务进行额度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信用风险突发应急预案,以应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出现问题或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的风险保障缺口问题,最大限度保证再保险业务的安全。在合约分保中,可引入合约终止、中止条款,对再保险接受人出现信用风险时合约再保险责任的处置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日常事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展。

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主要包括正式合同文本、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赔案管理;报表报送;业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

四、IT系统的开发与完善

IT系统是开展再保险业务的重要保障,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再保险业务IT系统,包括合约和临时分保系统、分出和分入系统等,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完善。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实现对公司自留额的实时管理,应将不同险种的最大自留额嵌入到核保系统中并及时维护更新。对超过自留额的标的,核保系统应能够自动转到再保险系统。分保安排确认后,方可完成核保出单。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数据的分析管理功能,自动形成周期性的数据报表和上报监管机关数据,实现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管理。保险公司应利用IT系统功能对公司再保险安排情况和再保险合约进行事前测算和事后评估,定期形成再保险安排评估报告,指导下一年的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明确将经办和复核、核保和再保岗位分开,确保再保险职能和操作权限在IT系统中体现。

再保险业务IT系统应能够将核保、理赔、批改等环节的变化及时反映在再保险系统中,应具有数据修订痕迹记录功能,对已确定数据的修改进行全面记录跟踪。

五、应收账款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定期与再保险接受人和分出人核实再保险业务的应收款项,严控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应收账款形成坏账损失,导致公司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解决长期应收账款问题。

六、赔案管理

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发送出险通知、提供赔案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赔偿责任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等除外。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分出公司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及时把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分出公司应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及时返还再保险接受人。

七、档案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全面性和规范性原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合约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往来传真、邮件等资料进行记录和管理。

规范性是指档案管理制度应科学合理,做到归档规范、查询快捷。

八、数据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业务的数据管理,特别是保费、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巨灾损失、修改或变动等数据。

数据管理遵循“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按照“准确性”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多级复核制度和对应的责任制度,保证每一数据的准确性;按照“真实性”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再保险数据的真实有效,不能擅自篡改再保险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按照“完整性”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每一个数据形成的原始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对于具有复杂计算过程或公式的数据,对计算过程或公式也应记录。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再保险业务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工作,利用分析结果对业务中存在问题进行管理优化。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机关报送有关业务的数据;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或业务和财务报表。

九、内部信息沟通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顺畅高效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承保部门根据合约或临时分保安排或运行的需要,向再保险部门提供原保险的风险信息及分保需求;再保险部门进行信息分析后,制订恰当可行的再保险方案,确保风险的顺利转移。

十、保密

再保险双方及再保险经纪人对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共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其它方披露。

十一、精算应用

第二节合约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

一、再保险合约的组建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构成、风险状况、累积责任、资本金、净资产、市场战略等因素的基础上,组建再保险合约。

合约的最终条件应本着自愿原则由再保险双方洽商确定,但合约条件不得违背再保险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在比例合约的组建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分保范围、合约类型、合约期限、承保能力、事故限额(再保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条款)、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除外责任、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

在非比例合约的组建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分保范围、合约期限、起赔点、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费率、责任恢复次数、合约的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等)、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除外责任、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

二、合约分保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在自身的再保险合约条件确定后,应选择合格的再保险接受人积极安排分保。在安排比例再保险合约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有效避免分保不完全导致应分保合约责任被动自留情况的发生。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合约最大应分保份额。

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应为合约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合约中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应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三、账单及结算管理

经纪人应及时、准确履行结算和支付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支付。

四、未决赔款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统计再保险合约业务的未决赔款数据,并把有关数据按照再保险合约约定的方式提供给再保险接受人。

财产保险公司应提高未决赔款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应人为操控未决赔款数据来改变或暂时掩盖合约业绩的真实情况。

五、合约使用指引

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主要内容应包括:合约保障的险种、除外责任、自留额、险种的自动承保能力、特殊申报、出险通知规定和风险等级划分原则等。对续转的再保险合约,需对当年合约条件发生变化的地方作出说明,避免承保部门出现经验性错误。

非比例再保险合约《承保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险种范围、起赔点和责任限额、最大自留额、除外责任、出险后摊回赔款注意事项和流程等。

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承保指引》对承保人员进行再保险业务知识和合约应用的培训,引导承保人员正确理解再保险功能和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在业务管理中出现承保和再保脱节的现象,强化承保人员诚信意识,确保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公司再保险经营中的充分体现,促进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六、合约使用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应把再保险纳入公司合规经营范畴,建立再保险合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制,避免违规使用或错误使用再保险合约。

监督检查应重点考虑:拟安排分保的业务是否属于合约除外、自留额使用是否正确、合约承保能力选用是否正确、分保比例是否正确、危险单位划分是否正确和风险等级划分是否正确、是否按合约约定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报送报表、报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赔案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摊回赔款金额是否正确等。

七、调整保费和重置保费

采用调整保费的非比例再保险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合约的约定和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约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编送调整保费账单并安排余额结算。

设有责任恢复的非比例再保险合约,发生赔付后,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合约约定及时恢复合约责任限额;若存在重置保费条款,还应及时编送重置保费账单并安排余额结算。

八、合约结清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合约中明确结清方式并根据合约约定及时结清合约。

在自然结清方式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及时结清合约,或与再保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

在协议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应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

九、危险单位划分

财产保险公司以危险单位为基础使用再保险合约时,对中国保监会已颁布《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应按照有关《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划分危险单位;对未颁布《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标的风险状况和行业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危险单位,不得因人因事随意变更划分危险单位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划分结果应与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划分方案保持一致。

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出于再保险安排或赔款摊回的需要,不顾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划分原则随意划分危险单位或改动原有危险单位划分方案。

十、风险等级划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业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等级。对于使用差异化自留额的比例再保险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或再保险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来划分标的的风险等级。财产保险公司不应随意划分、变动标的的风险等级。

十一、风险累积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加强对累积责任、保额与限额、标的地址的识别,特别是巨灾风险的暴露情况。可以采用包括再保险在内的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工具来管理和转移风险累积责任,把自留累积责任控制在公司可承担的范围内。

十二、合约责任履行

十三、错误与遗漏

对于合约分保业务中发生的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再保险合约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作为推卸履行合约责任的理由,合约责任如同这些错误与遗漏未曾发生。但是,这些错误与遗漏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更正。

同时,为确保错误与遗漏条款的合理运用,再保险双方可考虑对运用错误和遗漏条款的情况、允许纠正的时限进行约定。

十四、重大保险风险

第三节临时分保业务的运营管理

一、临时分保需求识别

财产保险公司应正确识别自身临时分保需求,合理正确安排临时分保。

财产保险公司需办理临时分保的情况主要有六种:(一)比例再保险合约提供的自动承保能力不足、需要额外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保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二)在比例再保险合约保障范围内,但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额过低未能进入溢额合约,成为财产保险公司全部自留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的小保额业务;(三)比例再保险合约不提供自动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类业务或新产品类业务或规模较小的业务;(四)保险公司只购买了非比例再保险合约,且此非比例再保险合约对某些险种未提供合约再保险支持;(五)以限制分出公司风险暴露和转移风险为目的的业务,主要是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要求下的临时分保安排;(六)为引进保险技术和协助制定承保方案而安排的临时分保。

二、分保安排

财产保险公司可直接安排临时分保,也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安排。

安排临时分保业务时,应当遵照“合约优先”的原则,即凡存在分保需求且符合合约保障条件(通常指比例合约)的业务,均应优先办理合约分保,亦即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与合约提供的最大承保限额之间的部分应全部进入合约,但再保险合约中约定分出公司可优先安排临时分保的情况除外。

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应在保单或暂保单生效前完成。如因特殊情况,临时分保安排过程无法在保单或暂保单生效前完成,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在该项目保单或暂保单生效之时,净自留保额不超过公司确定的、能承担的该类别风险最大自留额或公司对该类风险能够承担的最大法定自留额。

临时分保安排是否完成,以再保险接受人对分保业务的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为准;通过经纪人安排的临时分保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要求经纪人提供再保险接受人对于该笔业务的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财产保险公司应确保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公司自身确定的分保条件一致,一经发现经纪人有擅自改动分保费率或分保费等分保条件的不合理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中止或终止与有上述行为的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往来。如临时分保业务发生批单修改,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原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同意批单修改后方可进行。否则,财产保险公司应自留批改部分的保险责任或进行新的再保险安排。

三、正式分保合同和账单编送

对于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分保,若再保接受人的正式分保合同和账单由经纪人编送,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分保合同和账单中的有关条款及数据进行核实,以确保经纪人安排的分保条件与财产保险公司确定的分保条件保持一致。

应临时分保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分出公司或再保险经纪人应当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原始保单副本或复印件。

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结算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做好临时分保业务的结算管理,按照分保合同的约定及时逐笔结算。在再保险双方及经纪人(如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进行多笔业务间的轧差结算,但任何一方不应以轧差为由拖延临时分保业务余额的结算工作。

五、业务取消

对保险期限已经结束的有效保单的临时分保业务,分出公司不得取消分保。

第四节分入业务的运营管理

一、开展原则

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市场、获取业务的渠道之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二、确定承保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本金、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后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分入业务应在考虑转分保因素后确定的最大净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范围内开展。

三、风险评估

四、风险分散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分入业务的风险分散,参照直接保险业务风险分散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分入业务风险分散的方法和手段。例如,采用比例转分或购买超赔等方式把分入业务的自留责任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

五、责任累积管理

六、业务数据分析

业务数据分析是分入业务管控的重要手段和内容之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准确评估合约的风险、价格,掌握合约发展趋势。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保额分段数据、损失分段数据、最大自留额数据、最大损失数据、责任累积数据、巨灾累积和损失数据、合约T型发展(倒三角流量发展)数据等。

七、预估管理

分入业务预估数据具有事先性、不完全确定性、变动性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应采用精算技术,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业务数据预估和管理方法,提高预估数据准确性并确保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赔案管理

九、未决赔款管理

十、浮动手续费调整、纯益手续费和调整保费

对采用浮动手续费或有纯益手续费或需要调整合约保费的分入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合约约定及时与分出公司沟通,完成调整、确认和结算等有关操作。

十一、正式分保合同

分入业务确认后,财产保险公司应与分出公司共同及时完成正式分保合同(内容包括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合约文本、明确再保险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再保险条款等)的签署工作。除非财产保险公司与分出公司书面同意延期,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分入业务正式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签署正式分保合同。

十二、账单及结算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分入业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单催收、确认、签回、归档和余额结算工作。

十三、合约结清

第四章再保险资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再保险接受人客观上的偿付能力和主观上的偿付意愿两个方面建立再保险资信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资信管理对象包括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进行专业化管理与监控,有效控制因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而可能给分出公司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和经纪人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跟踪和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再保险接受人的风险偏好管理,建立再保险接受人风险偏好数据库,对不同类型业务寻求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提高分保效率。

第一节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

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接受人信息的收集和资信调查,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资信评估,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和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独立评估结果来考量;建立再保险接受人分级名单,在符合监管部门对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可根据资信评估的结果建立自己的再保险接受人名单,并根据实际监控的情况不定期更新。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积累的信息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对再保险接受人主观偿付意愿进行评估,通常是采用对结算记录进行分析的方法。对于客观上具有偿付能力而主观上不具有偿付意愿的再保险接受人,应适时终止业务往来。

第二节再保险经纪人资信管理

为降低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可以考虑在再保险合约中引入“再保险中介条款”,将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该条款最终采用与否,由再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再保险业务评估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再保险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再保险管理的规范性,切实发挥再保险在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可参考附件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基本评估指标》,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评估指标体系,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财产保险公司应将当年的再保险业务评估指标体系和上一年度的再保险业务评估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章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合规审计

财产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步骤。

审计形式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每个业务年度至少各审计一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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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险企不得开发八类保险产品【摘要】“防小三险”、“摇号险”、“雾霾险”等夺人眼球甚至带有销售误导的险种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为此,保监会下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https://m.huize.com/study/detail-267599.html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世博会保险合作,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a-picc,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http://www.gdpicc.com/cn/jzys.asp?id=24
8.保险企业的岗位类别划分4.对我公司承保的VIP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5.完善相关的核心业务系统。 (二)财产保险承保管理岗 1.企财险承保管理制度起草、业务经营分析; 2.企财险核保任务处理、现场风险查勘、承保技术研究; 3.企财险展业支持、培训授课、系统优化; 4.企财险新领域研究、产品开发、市场推广。 https://www.bxxy.com/html/report/20072851-1.htm
9.第十一届InsurTech保险科技峰会在沪圆满举行!保险频道井维峰 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三星财产保险(中国) 个人简介: 井维峰,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车险事业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安邦财险、永诚财险,多年从事精算、风险管理、企划战略、运营管理、产品开发、车险管理相关工作。 朱爱华 研究院副院长前海再保险 ...https://insurance.hexun.com/2021-12-20/204970789.html
10.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优惠政策 十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十五、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 ...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 十一、“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支持社会事业及生态事业发展 一、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https://cwc.yznu.edu.cn/2023/1111/c6306a231174/page.htm
11.保险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1篇)根据意见要求在医疗领域,这种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将更多。根据意见,将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4.巨灾: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对于巨灾保险,意见这次明确,包括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https://www.jy135.com/xindetihui/855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