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条款第八条第(一)项的损失,保险人在该批货物保险金额内赔偿;第八条第(二)和(三)项的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在该批货物保险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两项费用之和最高以该批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与物流货物保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货物保险为准。
必要时,保险人将对物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损失拒绝赔偿。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7天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之延长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查勘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的损失拒绝赔偿。
(二)对损坏货物的物权证明(如由货物所有人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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