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首先得明确雇主责任险到底是什么?
以目前某雇主责任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的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包括上下班途中),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及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导致伤残、死亡(包括罹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赔偿金(五)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其他赔偿项目
认定为工伤or视同工伤的情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
一类是由第15条定义的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常识,雇责险里一般会有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若按条款,新冠应该是除外责任。而当时新冠这种情况,根据最新的法规通知,可以被认定工伤。当过去的条款与当下的法律法规冲突,实务会怎么操作呢?
这种承诺,在当时的情形下,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承担着产品设计之初外的风险。从精算的角度,原有产品的风险概率模型,应该是没有考虑这种情况的(否则也不会在除外责任中明确列出传染病除外)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工具,经营保险的产品的企业——保险公司也承担着无法回避的社会责任。当社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国家地区法规进行调整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必须要考虑社会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担当。
更不要说,雇主责任险本来就是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设计的产品。投保时要知法,捋清企业可能承担的最大风险在哪儿,评估保额;投保后,理赔时更需要知晓条款,甚至了解工伤纠纷的法律判例,才能用好这种风险管理工具,保护企业来之不易的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