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甘肃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草案)》意见建议的函
附件:甘肃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草案)
2018年1月11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八条省安委办对全省具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资质、条件审核,组织公开招投标,现场竞选推介,选择具有较强的承保与赔偿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确定各行业统一的保险方案。资质、条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商业信誉情况;(二)偿付能力水平;(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具备省内各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六)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四章激励与保障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地区和省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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