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要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旅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残或死亡;(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第五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五、保险费第六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