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其条款主要包括承保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费计算、赔偿处理等内容。
2.险种主要承保承运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货物损失依法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3.当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导致乘客受伤或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客运人责任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承运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承运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旅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也由保险人承担。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一规定为客运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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