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条款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生活中对老百姓消费权益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值3.15之际,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对《消法》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以期使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并运用这部法律,更充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消费者在维权时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较高,消费者对这类商品和服务的瑕疵缺乏专业的认识,难以就瑕疵进行举证。在此种情形下,仍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明显不公平。因此,《消法》规定因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无需承担。

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信息告知义务以及未尽上述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助于督促网购平台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纠纷后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利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现行《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以往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或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消费者缺乏维权动力等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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