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管理公司分别提供了其在2023年9月、2024年1月公证购买某鞋匠公司网店销售鞋子的公证书及实物,认为两家公司在同一类别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在此前生效判决中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但两家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某鞋匠公司、贸易公司辩称
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购买的公证物是库存或原先退货的商品,由于仓库发货混淆了才把库存产品发出去;某贸易公司并无开设网店和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鞋匠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经过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权行为。是否应对某鞋匠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某鞋匠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行为。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期间、侵权后果等因素,对被告某鞋匠公司依法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案件现已生效。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体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