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非可免责

编者按: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若为非机动车,则不符合免责条款。其次,即便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也应区分客观上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若可取得,则保险人可以拒赔;若无法取得,则不应将无证驾驶的责任归属于被保险人。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行政部门认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保险人是否可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拒赔?

二、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2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来等四人

【基本事实】

2017年6月6日,丁红梅驾驶“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在阎油路由东向西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6月16日,阎良交警大队出具阎公交认字[2017]第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红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嗣后,王书来向人保阎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人保阎良公司出具理赔拒付通知书。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丁红梅驾驶“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然,该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但该认定书仅作为事故责任认定及确定赔偿比例的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骑电动车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电动车客观上也办不了驾驶证,故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应按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能力判断,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人保阎良公司的解释,即具有通常的机动车外观及动力和办理证照等准入审批义务的狭义机动车,而不包括交警在处理事故时认定为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故,人保阎良公司以被保险人丁红梅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而拒绝赔付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人保阎良公司上诉主张被保险人无二轮电动车驾驶证的免责事由成立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可以在交管部门取得驾驶证,但人保阎良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二轮电动车可以在交管部门取得驾驶证,一审法院也认定涉案电动车客观上无法办理驾驶证,人保阎良公司以客观上无法实现的事由拒绝理赔,显然违反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未采信人保阎良公司的意见,并无不当。

【类案】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9189号裁定认为,青岛市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自2020年9月1日起对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路行驶。本案事故发生之日为2018年12月29日,当时对涉案电动车登记挂牌无强制要求。虽然杜会卿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该类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确有明显区别,原审法院认为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涉案电动车不违反当时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9239号裁定认为,本案保险条款是保险人新华人寿周口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2.3.3条款所约定的私家车,按照通常理解,应为私人所有并为自家所用的车辆,有无牌照并不影响普通公众对私家车的理解判断,新华人寿周口支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案涉车辆同一型号、规格的车辆应当如何管理,是否必须办理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照才能上路行驶,且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未因此认定驾驶人张咪负有责任。故原审认定张咪所驾驶的涉案电动四轮车发生事故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并判令新华人寿周口支公司赔付张思思保险金80万元并无不当。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194号裁定认为,根据保险条款释义,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该合同未对非机动车作出明确解释,亦未对车辆达到何种标准方可构成该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作出明确约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法明确该合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约定的区分标准,涉案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的释义内容并不明确,不能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认定涉案三轮电动车就属于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案涉电动三轮车尚未被交管部门纳入机动车辆管理范畴,客观上无法领取号牌及证照。行政部门虽曾作出案涉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的认定,但该认定系交管部门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从行政管理角度对该车属性的认定。该认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该车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的依据。许建新作为一名普通的被保险人,其对机动车的概念只能依据其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故在保险合同未明确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一、二审判决对保险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并无不当。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6662号裁定认为,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粟小平所驾驶车辆没有上牌且粟小平无证驾驶该车辆,根据上述条款应予免赔。根据原审法院查明,虽粟小平未持有驾驶证,驾驶的涉案车辆没有号牌,但粟小平所骑车辆为电动车。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内容来看,交警部门并未将粟小平未持有驾驶证、驾驶涉案车辆没有号牌作为认定粟小平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也没有认定涉案车辆需要登记上牌以及粟小平驾驶涉案车辆需取得驾驶证。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仅以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所引用法律条文涉及“机动车驾驶人”以及粟小平在交警部门的询问中自认车速“最多40公里/小时”为由主张涉案车辆为需登记上牌及持证驾驶的机动车辆,并主张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属于需登记上牌且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辆,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事故属于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无不当。

【不同观点案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2017)粤民申5434号裁定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胡朝清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胡朝清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亦为胡朝清在涉案事故中驾驶的车辆属机动车,故本案符合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一、二审法院据此对胡清寨、曾绍菊、高学琼、胡仁、胡敏关于涉案车辆不属机动车辆,财保广州公司应向其赔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7726号裁定认为,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霞山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汪后桂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汪后桂亦确认其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案涉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并无不当。保险人人寿保险湛江公司已向投保人海宏公司履行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汪后桂醉驾超标电动车构成免责事由,二审法院判决免除人寿保险湛江公司的保险责任,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186号裁定认为,本案系单方车辆肇事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死者龙震威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能否排除在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范畴之外,需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有必要强调的是,机动车的概念系一个开放性概念,电动车行业的产生和发展表明法律给科技发展预留了足够的空间,电动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给电动车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而保险是对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商业保险有别于社会保险,在商业保险领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仅仅是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之区别,其本质区别是二者引发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群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存在巨大差异。故即使于梦雪所称目前电动车生产标准及管理措施不完善属于客观事实,亦不能得出电动车使用者及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放纵超标电动车危险蔓延的结论;而实际上公安交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仍会对发生事故造成危险的超标电动车依法作出处理。

三、分析

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拒赔,首先应区分事故认定书确定涉案电动车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若为非机动车,则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则保险人免责前提为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保险人拒赔不合理。

下文主要针对《事故认定书》确定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情形。

(一)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

1.司法观点

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机动车,司法实践莫衷一是。

一种观点认为,交管部门认定电动车系机动车并无不当,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车是否应持有电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行驶证等问题,均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保险合同未明确对机动车认定标准约定情况下,应采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2.笔者观点: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人是否可拒赔应区别对待

(1)《事故认定书》不应直接作为案涉电动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的依据

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会对涉案电动车进行车辆检验鉴定,确定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保险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电动车系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拒赔。但是,行政部门依据鉴定部门结论,将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是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从行政管理角度对该车属性的认定。在民事保险纠纷中,该认定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案涉电动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依据值得商榷。

(2)被保险人基于信赖,认为案涉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虽然被保险人驾驶的电动车,从技术指标上已经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在性能上应归属于机动车。但被保险人在购买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时,销售者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无显示销售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被保险人基于对产品的合理信赖,认为所驾驶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符合日常经验的判断。

(3)行政部门未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则不应将无证驾驶电动车的责任归由被保险人承担

若行政部门未将电动车纳入日常机动车管理范畴,电动车驾驶人办理不了机动车行驶证,相应地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则驾驶无证车辆的责任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4)区别对待

被保险人驾驶性能上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上路,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针对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分两种情况: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地区并未对电动车等级、领取行驶证等有明确规定,客观上被保险人无法领取号牌及证照,则不应将无证驾驶电动车的责任归由被保险人承担。

若该地区已明确规定电动车应挂牌、领取行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可以拒赔。虽然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4月1日实施),明确电动自行车挂牌后才能上路,未经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但是,经挂牌的电动车是否在事故中不会被认定为机动车,仍有待下一步研究。

(二)驾驶电动车出现事故仍可能存在的问题

1.多原因造成损失

案例中不涉及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仅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单独原因造成保险事故,若承保风险、不承保风险及除外风险多个原因共同造成损失,应先确定近因。

2.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机动车)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免除保险责任,应进一步分析保险人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6880号和(2020)陕01民终2541号判决认为,被保险人驾驶二轮/三轮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保险人无证据证明以常人所能理解的口头或书面方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负保险责任。

四、总结

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以此拒赔缺乏合理性。当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客观上被保险人无法领取号牌及证照,则不应支持保险人免责事由的抗辩;一旦当地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驾驶电动车应领取号牌、行驶证,符合机动车的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则保险人免责事由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3.2条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但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3.6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THE END
1.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25页)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pdf,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 版) (BXMC2020AI010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 立的险种,投保人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912/8077033052004003.shtm
2.人寿车险免责条款人寿车险免责条款是指在人寿保险中,对于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坏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 一般来说,人寿车险免责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免责条款通常列举了一系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https://m.xyz.cn/toptag/renshouchexianmianzetiaokuan-97968.html
3.超完整的汽车保险知识大全(加收藏)无论买什么车,购买汽车保险从来都是不可避免的,而在国内购买保险向来都让人搞不懂。面对密密麻麻写满字的条款,为了人身和爱车的保障不得不硬着头皮研究,可是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字在这个时候显现了巨大力量。犯懒或者没研究明白的难免选择了不太适合自己的险种或者不够完善,理赔时才发现原来困难重重或者N多免赔条款,...http://www.wannengye.com/view/index/579231eb1f482
1.交强险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有哪些其四,除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时,交强险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些特定的交通事故类型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能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免责情形,交强险在此情况下无需进行赔偿。总之,交强险责任免除的这四种情况旨在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界限,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https://www.66law.cn/laws/3008692.aspx
2.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包括有哪些?导读: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包括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从而将相关的证据毁灭;以及还有无证驾驶或者是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再者就是在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离开事故的现场。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包括有哪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https://www.64365.com/zs/1455210.aspx
3.汽车免责协议书(精选10篇)汽车免责协议书 2 甲方(车主):___ 乙方(拼车人):___ 一、双方定义 “驾车人”甲方是指在参加自发组织的活动中的拥有自有或对所驾车辆有合法使用权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所驾车辆具备合法上路条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自身及拼车人身安全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身体不适或酒后不适合驾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https://www.ruiwen.com/mianzexieyishu/6093874.html
4.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随着近两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那么,下文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提供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规则要述 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https://www.yjbys.com/edu/qichegusun/243393.html
5.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包括哪些?汽车频道在中国的汽车保险体系中,交强险是一项法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交强险并非对所有情况都提供保障,它有一定的免责范围。了解这些免责条款对于车主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在遇到事故时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https://auto.hexun.com/2024-06-23/213278689.html
6.专业人士解读易被忽视的九大“车险不赔”汽车保险中的免责条款经常不被重视,原因在于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没有逐条详细的讲解免责条款中的内容,而作为车主看着免责条款里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没耐心逐条去阅读。这就导致在索赔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平安保险公司定损经理郑强,为车主介绍那些容易被忽视的车险知识。 https://www.sc.gov.cn/10462/12772/2015/1/19/10324036.shtml
7.注意看保单里的免责条款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呢?别着急,我们结合新乡县人民法院七里营法庭审理的一则案例,慢慢告诉你。 许某与陆某头天晚上在一起饮酒。第二天清晨,陆某将自己使用管理的汽车交给许某,由许某驾驶。路上,许某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汽车,导致三轮汽车侧翻,行道树损坏,许某驾驶车辆继...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78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