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主人注意了!遛狗务必请拴绳!!养狗不牵绳者,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不,两只宠物犬相斗伤人,被咬伤的受害者告上法院索赔。结果,没拴狗绳的主人被法院认定负全责,需要赔偿医药费等5000多元。
未拴绳的哈士奇“突袭”金毛两狗相斗主人遭殃
2018年1月22日晚上10时许,李女士牵着自家金毛犬在小区内散步,唐先生饲养的哈士奇也在附近溜达。没想到,两狗相遇时,哈士奇瞬间冲向金毛犬欲图撕咬。
情急之下,护狗心切的李女士抬起右脚想踹开哈士奇,不料却被哈士奇反咬到腿。李女士的右脚脚背及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外侧均被咬伤。李女士向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作了询问笔录。
法院: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未拴狗绳方赔偿五千余元
因协商赔偿未果,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承担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03.26元。
最终,法院判决唐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5023.4元。
普法小课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唐先生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唐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狗只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动物致人损害,如被侵权人存在故意逗狗或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具有的原因力确定责任。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全部原因的,才应当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的,即不足百分之一百原因力的,只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
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比如本案中唐先生具有没有遵守“用犬绳牵领犬只”的规定的行为,即使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如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只能减轻侵权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牵好绳子,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否则,无论是狗咬了人还是狗咬了狗,或者狗撞倒了老人小孩,又或者碰坏了他人财物,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