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人们越来越喜欢饲养宠物,由此带来的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在动物伤人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跑丢了的流浪宠物伤人,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跑丢了的流浪狗伤人案件。
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打算去邻村打工。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发现有一只黑狗突然蹿上公路奔跑,黑狗在奔跑中与李某的摩托车相撞,李某倒地受伤。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出院后休息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途中与被告黄某饲养的狗相撞,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其自身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称其曾经饲养的狗逃逸已成流浪狗不承担责任,其抗辩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被告黄某承担20%责任比例为宜。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8000元。
说法
关于遗弃、逃逸动物伤人侵权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说,如果被侵权人故意去挑逗、盗窃被饲养的动物引起而动物侵害,或者是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本案中的李某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自身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而损害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或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