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有:家庭暴力侵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如果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本人又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在保持沉默、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不理智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家庭暴力给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是他们学习和模仿的对象,夫妻双方的吵架、谩骂和暴力行为都会对子女的社会化过程产生消极作用,子女更容易产生恐惧、自卑、焦虑和厌世的情绪,有的子女甚至会选择离家出走、荒废学业、走上犯罪的歧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暴力会使家庭逐渐走向破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家庭暴力的理论分析
(一)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把家庭看作是完成社会所需功能的组织,着重强调家庭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所发挥的积极功能[2]。帕森斯认为:由于社会的变迁,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的分解以及核心家庭的产生,家庭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功能日渐衰弱,以前家庭生产的功能由工厂接管,家庭的教育功能也随着学校、监狱、警察的出现减弱等。同时,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出现以及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打破了家庭的和谐,家庭传统的教育功能被学校取代;家庭的保护和惩罚功能被警察、监狱取代;家庭的赡养功能也被疗养院、敬老院所取代,现代化进程加快,使家庭的社会功能正在悄无声息地减弱。家庭所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少,家庭成员的集体归属感也在逐渐地减弱。功能主义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观念与妇女操持家务和养儿育女的地位之间存在着矛盾,即女性的家务劳动者的身份与现代男女平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冲突,而这无疑是现代家庭解体的重要原因。传统家庭功能正在逐渐丧失,这使得家庭也在逐渐地演变成一个异常脆弱的组织。家庭暴力及其消极后果便是家庭功能衰落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家庭的脆弱使得家庭的凝聚力不断地减弱,这种凝聚力的减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家庭有了暴力倾向。
(二)冲突理论
(三)交换理论
交换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总会理性地权衡其行为付出的代价和得到的收益。霍布斯在其“攻击――赞同命题”中写道:“当一个人的行动实际所获得的期望报酬比他所预期的大,或者说没有遭受到他所预料到的惩罚时,他采取这种赞同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这种赞同行为的结果对他而言就变得越有价值。当一个人的行为得到了他预料之外的惩罚或者没有得到他预期的报酬,他采取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一行为的结果对他而言才更有价值。”[3]219-230该命题认为当施暴者的行为未遭受到他预料中的惩罚时,他就有可能采取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赞同行为。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正是由于男性在对受害女性实施了家庭暴力后几乎不受社会干预制约和道德谴责,实施暴力的男性所受到的惩罚也是微乎其微,既没有法律的制裁,也没有公众的谴责,即男性对受害女性实施暴力行为后几乎不用付出什么代价,如此,这种较小的惩罚结果无形中就助长了家庭暴力高频率的发生,也必然会使家庭暴力的发生愈演愈烈。
(四)符号暴力理论
布迪厄认为,隐藏的符号暴力具有合法性且不易被识别,因此最符合社会系统的经济学,也是施加于人的最经济的支配方式[3]247-255。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男权文化和暴力文化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文化根源。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早就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日常生活里,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思想还留有很大的残余。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父权和夫权观念还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这些因素有很大联系。同时,这一落后观念使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一忍再忍和产生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1949年,波伏娃出版的《第二性》中就写道:“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塑造成的。”[4]女人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命运,是男性强迫地标签在她们头上,用来限制她们的自由,女人永远生活在男人为她们编制的牢笼之中。在家庭层面中,男女的家庭地位不平等。在经济上,女性依附男性,男性因为经济地位的优越,在家庭中掌握着主动权、支配权,夫妻之间一旦产生不同意见或矛盾,男性掌握着主动权,女性则处于被动地位,当矛盾冲突到一定程度,男性的支配便表现为对女性实施暴力。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单位,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个人的改变,更需要社会方面的努力。
(一)构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2001年4月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才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地写入到了草案总则和法律责任中[5]。所以,没有做到对有家暴的男性实施应有的惩罚,导致他们在实施家暴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他们的预期。同时,受害女性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经济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由于我国女性长期被赋予“相夫教子”的角色,基本上没有工作的机会,经济上无法独立,在精神和生活上依赖着男性,即男性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女性处于被支配地位。所以,要预防家庭暴力就必须从社会层面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实现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和道德谴责,使得家庭暴力的男性在实施过程中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组建社会支持网络
参考文献:
[1]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
[2]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13―237.
[3]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基于家庭共同生活,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施以身体与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准确定义,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行为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世界妇女权益保护会《行为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缺乏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还有一种被大家所忽视的,或者说已经被世俗的观念所普遍接受的隐性的暴力方式,即性暴力,就是这种隐性的暴力,却往往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分类,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大类。
身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等外力直接伤害于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身体暴力的后果,通常会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伤,具有直观性。
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家庭成员认为行为人的经常性精神折磨行为足以令其产生恐惧、受辱即可构成对其的精神伤害。
性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或某几个针对另一个或几个家庭成员强行实施犯的行为。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也有的是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实施犯行为。
在中国,法律所承认的家庭暴力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未在司法解释中将性暴力单独列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应有形式,而是把性纳入身体的范畴,当作对身体暴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有当性暴力给受害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时,才认为是家庭暴力,并且也仅是将其认定为对身体的伤害。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权利分析的角度,还是在现代国际法律文书中,都应该摒弃这种将婚内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观念。妻子首先是人,其次才是配偶,双方自愿应该是夫妻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现代婚姻是双方自愿的结合,这种自愿不仅指婚姻的缔结,也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缔结婚姻本身表明双方做出了上相互尊重的承诺,婚姻决不能成为性暴力合法的基础。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从个人角度看
1.施暴者的角度。施暴者认为其既然有抚养妻子、教育子女的责任,当然也有权对之进行打骂。有的婚姻家庭中,施暴者因不满婚姻现状而殴打、虐待妻子甚至孩子以泄私愤,或者通过暴力逼迫对方同意或主动提出离婚。道德观念较差和个人素质较低下,是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个人因素;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是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此外,亦不排除个别家庭成员因具有精神病理学上的某些病因而诱发其实施家庭暴力。
2.受害人的忍让。一般来说,家庭的存在是以情感和血缘为纽带的,这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情感上一般不能接受自己的家庭成员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实,甚至在施暴者受到制裁后会产生一种自责的心理。再者,由于家庭成员关系间的不可变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亦害怕施暴者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会变本加厉地对其实施报复、打击,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种种原因致使他们不愿也不能看到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只能选择忍让。
(二)暴力循环的原因
西方家庭暴力研究提出一种“暴力推动暴力”的理论——暴力循环理论,即: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暴力的人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概率,要远高于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者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这里我们可能会认为,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在某些个案中是其于儿童时期在发生家庭暴力的环境中习得的,然而这一理论却无法解释那些在无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孩子的施暴现象。这就自然地引出一个问题,即暴力行为的习得是在一种社会“亚文化模式中”作为生活方式而习得的,通过社会对暴力行为的认同或是默认,使得暴力心理不断被强化,家庭暴力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社会所“遗传”。
(三)历史、文化的原因
从家庭暴力的历史来看,我们不难看出,男权主义和夫权主义思想是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在中国,家庭暴力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从西周的礼,到汉代董仲舒提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就是把子和妻作为男子的附从和财产,从而使家庭暴力在社会上被认为是合法的治家手段。《唐·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到了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所有这一切,都显示在封建社会中家庭暴力长久存在,只是被合法化罢了。
在国外,即使是在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开始明确提出人权概念,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这一时期,人权的概念也并没有冲破家庭的篱障,深入到家庭中,解放在家庭暴力中饱受压迫的妇女。例如,法国民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同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规定了“夫应保护妻,妻应顺从夫”的条文。
四、我国对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均对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有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这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是对家庭暴力最严厉的禁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以予劝阻、调解。我国宪法赋予了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调解的功能,因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女性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感情联系和经济联系,受害人一般希望家庭暴力能够尽可能平和地解决。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调解功能就具有重大的意义,处理得当的话,大部分家庭暴力可以通过劝说与调解得到预防与制止。
(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以予劝阻;公安机关应以予制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既可以先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再请求公安机关制止;也可以直接请求公安机关以予制止,这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能自行请求有关组织或者公安机关救助,受害人的亲属或者邻居、朋友、同事等,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举报。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此可见,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条件以及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通过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依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也属于司法救济措施的内容。
五、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家庭暴力,依法惩罚施暴者,全面保护受害人,促进全社会都要来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是目前我们所要做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话语权网络表达幸福感家庭暴力博客
话语权是指信息传播主体所享有的表达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享有言论自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享有话语权,只是在现实中,不同公民之间话语权表达的渠道以及表达后对他人或者事物的影响力不同,从而影响不同个体之间权利的实现,甚至致使部分个体处于权利积弱或者缺失的状态。媒体作为传播言论的载体,其技术上所具有的传播特点必然影响着个体的权利表彰。网络传播因为其进入门槛低、交流可匿名等特点,给女性的话语权表达提供了便捷的平台,从而给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女性话语权的网络表达所带来的影响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网络交流给女性幸福感的提升带来机遇与挑战
人类需要情感支持和释放渠道,尤其是女性。面对当今的社会现实,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家庭暴力等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严重。全国妇联主席宋秀岩指出,2009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方面投诉有4.8万件(次),占到婚姻家庭类总量的22.7%;配偶有外遇的有3.5万件(次),占到婚姻家庭类总量的16.6%。③
网络可以丰富女性的情感体验,从而增加幸福感。对于女性需要倾诉的特点而言,网络在为女性提供情感支持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传播优势。网络能为女性提供不同表现形式的、可供选择、适合女性心理特点的沟通方式,比如匿名网络聊天、BBS匿名发泄情绪、论坛匿名发帖询问意见等。当女性面对家庭暴力、丈夫出轨等问题时,常常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碍于面子、孩子等各种原因,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秘密,于是,网络往往成为她们发泄情感、寻求心理帮助的重要渠道。
从以上调查数据中,我们不能得出妇女使用网络必然就是为了沟通、娱乐、缓解压力这个结论,但我们可以看到,使用网络是妇女休闲娱乐的一个主要方式、重要方式,从而说明网络使用是衡量妇女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毕竟,低收入妇女使用网络的机会明显偏低。所以,低收入妇女具有通过提高网络使用来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感的需求。而且这种使用网络的需求综合看来应该是高出其他妇女的。从此可以看出网络对于提升女性幸福感的意义和贡献。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网络因为其特有的传播优势,可以为女性幸福感增强提供机会,但这种机会也是挑战,因为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适得其反。网络对女性幸福感的提升,是需要条件的。条件就是女性不仅要正确认识网络的情感支持作用,而且要不完全依赖网络,不放弃其他的权利保障渠道,尤其是不能碍于面子等原因,放弃法律的救济。否则,网络渠道带给女性的可能不是幸福感的提升,而是幸福感的降低。
因为,女性话语权的网络表达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使用,有利于女性幸福感的增强;不当使用,不利于女性幸福感的提升。例如,有的女性一遇到婚姻家庭问题,尤其是家庭暴力、小三问题,就只顾着寻求情感救济,沉迷于网络的交流中,讲自己的故事,听别人的故事,把网络上的群体支持当成法律判决,把心理安慰当成救命稻草,长此以往,无异于饮鸩止渴。毕竟,完全依赖虚拟的网络来解决女性的一切权利问题、幸福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
如果女性在家庭中面临自身人身权利等受到侵害情况,只是选择寻求网络情感支持,而不依靠法律最终来解决问题,结果可能就是遮蔽了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事情的伪解决、未解决。话语权得到充分甚至是过度彰显,其他权利却被搁置了,被网络在悄无声息中屏蔽了。这时候,网络给女性幸福感带来的就是负面影响,而不是正面影响了。女性要警惕这种情况的发生,注意网络给女性幸福感提供的只是暂时的情感避风港,避风之后,风浪依然存在。女性需要在现实中勇敢地面对风浪,迎难而上。
博客给男女平等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人们既可以通过博客信息,也可以通过博客进行自我形象的展示。对于女性而言,通过对博客平台的设定,女性可以表达自己的生活状态,阐释自己的思想感受,塑造自己的风格。可以说,博客这种可以由女性本人完全掌控的媒介平台,因为其传播主体在塑造自己形象的过程中,是话语权表达的自主平台,可以自由、真实地创造女性自己想展示的形象,从传播主体到传播内容都具有真实性、自主性、自由性的特点,所以,博客研究在“女性主义媒介研究”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
女性形象展示和界定的权利,长期以来并没有掌握在女性自己手里。在传统媒体的传播过程中,女性形象的设定与展示是由相应的媒介机构来完成的,性别平等得不到实现。传统媒介机构掌握着话语霸权,而女性在传统媒介中不能掌控话语权。话语是社会文化传统的外化,是一种制度化的产物,男性在传统的文化结构中处于主宰地位,制定人类生活中的一切规范形式,话语作为一种权力体制的象征,被男性所操纵,并融入了男权文化对女规范、价值观念的要求,女性存在于男性所创造的文化陷阱中,女性话语在男权文化的制约和覆盖下走向边缘化,并依附于男性话语而生存。⑤传统媒介常常是从男性视角刻画着大众眼中的女性形象,从而形成大众对于女性形象的刻板印象。这些片面的女性形象并没有全面展示真实的、丰富多彩的女性形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压抑了女性的形象特征。
网络博客使用简单,其传播的草根性使女性网民扩大了表达的渠道,有了更多发出自己声音的机会。对女性而言,博客就是自己能够主宰的天空,在女性自己的博客中,女性不仅可以进行畅所欲言的表达,甚至可以是堪称惊世骇俗的表达,如木子美曾经把自己的日发表在博客中国网站上,博客中国网站竟然因为这一日,点击量飙升。有学者将女性的这种写作称之为“反叛式”的写作方式,也就是写自己的身体,用不加虚饰的语言,将自己的感受和心灵微妙的变化,肉体的每一丝波纹,都写进文本中,从而使自己不在男性话语中成为一种他者的角色。⑥木子美的博客对男权文化是一种不容置疑的反叛,也带来了人们对长期以来由男权文化占主导地位所形成的思维模式的思考:男性就应该是第一位的吗?女性就应该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吗?在木子美的博客中,她高举女性个体意识的大旗,极尽女性张扬之能事,男性反而居于附属地位了。木子美在博客中传播的内容从道德角度看必然会引起争议,但木子美事件的传播效果也不是简单的正面或者负面的界定和判断就能涵盖的。但无论如何,我们从中看到了这样一个关于博客传播的不争的事实:博客客观上为女性话语权的表达提供了新的平台。
注释:
①李维:《风险社会与主观幸福》,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②柯燕:《网络对女性幸福感的影响》,《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9(8),第21页。
③宋秀岩:《呼吁出台反家庭暴力》,news.省略/20100430/n271848208.shtml
④北京市妇联研究室:《2009年北京妇女综合素质与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北京:2009年度北京市妇联系统调查研究成果专辑》,2010(4),第80页。
⑤凌睛、梁瑛:《网络媒介与女音》,《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2),第82页。
⑥荒林等:《中国女性文化NO.2》,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版。
⑦李伟娜:《中国女性在网络传播中的三重缺席》,《青年者》,2005(3),第58~59页。
⑧陈月华、张悦:《从博客看中国女性在网络媒介中自我形象设定的特征》,《新闻界》,2009(3),第96页。
俄罗斯男人称理想女人应聪明加美丽
俄罗斯一家网站调查中心近期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俄罗斯男性认为,理想女人和妻子首先应当是聪明和美丽的。善良和富有魅力是他们看重的女性品质。而在妻子身上,忠诚和善于持家则更为可贵。在一些男士看来,自己的另一半必须是聪明睿智的,这样才能辅助丈夫,为他出谋划策。还有一些人则觉得,只有懂得“适当沉默”才够得上理想太太的标准。在理想女人和妻子的必备条件中,外表排在第二位。只有为数不多的绅士不忘补充说:“重要的不仅是外表,心灵美同样不可忽视。”有趣的是,男人把善良看作是女人第三重要的品质,但却不是妻子必备的品德,它甚至没有进入前五种品德之列。对他们来说,伴侣的忠贞要比善良可贵得多。许多男人非常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他们希望妻子“忠于自己但不要像个醋坛子”。所有受访者都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包括妻子在内的女性应当是性感的。相比女友而言,男人更在意妻子是否持家有道。日常生活中,俄罗斯男人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在他们看来,妻子应当忙里忙外,操持家务,还要烧得一手好菜,把自己伺候得舒舒服服。
述评:善良是饭,聪明是药,美丽是性;吃饭是为了过日子,吃药是为了提神,性生活是为了快乐。善良是饭,也就是不足挂齿却又必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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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学开设“防约会暴力”课程受欢迎
述评:两性关系中暴力和主动只不过是墙头上的一棵草,偏一下就成为了另一个行为,有约会暴力的男人,也会有约会不主动的男人,两种人女人都不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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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为宠物申请电视频道
述评:家富小儿娇,宠物亦当然。给宠物看宠物的电视节目,是否还要分门别类?狗看狗的啃肉骨头,猫看猫的捉老鼠,兔子看兔子的不吃窝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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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世界上一些自古以来的事情,不见得一定就是高尚的、摆得上桌面的,却是难以消除的,尤其是难以在一夜之间消除的,一夜的消除必然二夜的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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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世界总人口是几十亿,但是为了几十亿人口而来到人世走一遭、最终被人杀了吃了的动物几百亿几千亿都不止。归根结底是人决定了动物该不该做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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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把自己靠在国家身上的人就是大多数的人,也就是穷人;对于穷人来说,公立就是国家,国家就是父母,父母有义务负责孩子的吃喝拉撒、生老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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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日前一项调查显示,有超过90%的女性为了让自己显得更吸引人有魅力,纷纷采取“欺骗”的方式来装扮自己。绝大多数女性都非常乐意采取一些“小把戏”来让自己身型看起来楚楚动人,比如身魔术俏臀牛仔裤让身型显得苗条些。调查还显示,女性采用最多的欺骗手段便是身穿魔术胸罩让自己的胸部显得丰满。据了解,调查显示女性使用最多的美容方式是:穿着透明的紧身内裤衬;其次是涂抹睫毛膏。不过该调查还透露了这种美容方式可能存在的一定危险。
述评:爱因斯坦相对论无处不在――女人是善于欺骗的,男人就是最容易受骗的,女人伪装得最美丽的部位,恰恰就是男人最在意的部位、最看花了眼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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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丈夫”走俏莫斯科
述评:小保姆会与老先生产生爱情,钟点工会与小主人缠绵,到了“丈夫”的份上,要想冰晶玉洁好像也很难,尤其是促膝谈心,一不小心就不仅仅是促膝了。
10月28日伦敦London
新版欧元以形象劝阻易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
件数218169193235205224207219187228261227212
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18%20%15%21%25%23%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五)、现在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深所致。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提供了最适应的场所。④
注释
①、③见(人民网2001-10-25/中新广东新闻网)孟继贤《生活之谜:离婚,许多都有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