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叶某与曹某均系如东县某村村民,两家系邻居。叶某家饲养了一只黑色田园犬,名为跳跳,曹某家饲养了一只白色田园犬,名为小白。7月29日傍晚,叶某家人骑电动车回到家,跳跳出来迎接主人。这时,小白与另一只不知名的黑色田园犬从远方飞奔而至,小白直接扑上去一口咬住了跳跳的前腿,跳跳挣脱后,三只狗打斗了片刻,叶某家人随即将狗驱散。
叶某家门口的摄像头记录下了这一幕。跳跳被咬伤后被叶某送至宠物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肢桡骨、尺骨骨折,部分肌肉组织缺失,创口污染。叶某为治疗跳跳花费七千余元,现因赔偿事宜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案件事实而言,视频录像显示主要是小白对跳跳进行了撕咬,被告饲养的小白将跳跳咬伤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双方的邻居关系及小狗的受伤、治疗情况,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曹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家犬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500元。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养狗均未办理饲养证、均未使用牵引绳,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民法典中规定的是致害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在本案中,曹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办理饲养证、未对家犬小白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小白奔至他人家门口造成他人之物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某虽未办理饲养证,未对家犬跳跳使用牵引绳,但其过错与本案事件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跳跳是在原告自家水泥场地上被咬伤,其是否被牵引绳拴住,叶某是否办理饲养证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及结果并无影响。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在本案中并无故意。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