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法:宠物闯祸致人死伤责任谁来担

上周,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位88岁高龄的老人被一只宠物犬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后身亡。据当地政府通报称,这是由于12岁的村民小罗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宠物犬牵出来玩,途经市场时狗挣脱牵引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此事引发人们热议。饲养宠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避免悲剧发生?个人饲养宠物的行为与他人安宁生活的界限该如何把握呢?

1.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从最早期农业文明时代的基本生产资料,逐渐发展为较高层次的宠物、陪伴物等。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使动物所有人、管理人严格承担必要责任,以保护他人的生活安宁以及人身财产安全。

目前,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关于各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其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2.

没拴狗绳的加重侵权责任

动物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侵权责任。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遛狗时不拴狗绳、进电梯时不戴防咬口罩等,也包括管理不力,如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自行遗弃等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没有规定减轻责任的规则,因此将其称为绝对责任条款。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所致损害,不在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之列。

所谓的管理规定,应当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就明确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但是,小区的管理规约等应当不属于管理规定。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侵权承担绝对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种类,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列明,但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攻击性较强、力量难以控制或者携带剧毒的动物都应当被归为此类,如藏獒、野猪、狼等。因危险动物实际无法通过人的饲养或者管理而降低其威胁,故饲养的危险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则将不可免责地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责任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

2015年4月,刘某牵着其饲养的藏獒在小区内遛弯,遇见王某接其幼子放学回家,因二人打招呼未注意,王某幼子对藏獒进行了食物引诱、故意挑逗等行为。藏獒被激怒后挣脱刘某的控制,为保护孩子,王某随即用身体挡住藏獒,后被其扑倒,直至保安赶来,几人才合力将藏獒制服,并交由城管执法人员带走,后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辩称事发时自己牵着藏獒,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意外是由王某之子故意挑逗行为引起,自己不但被罚款,藏獒也被执法人员带走。法院经审理认为,藏獒属于市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刘某的饲养行为违反北京市的禁止规定,即使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挑逗的行为,也无法成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饲养人因他人行为承担

动物侵权责任后可追偿

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实际是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如第三人私自将关养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又或是在饲养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若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虽然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危险的诱因由第三人造成,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事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13年2月,张某经过邻居刘某家门口时,见其门前拴着一条狗,便点燃鞭炮戏耍,狗因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挣脱锁链,并咬伤附近的赵某。后赵某起诉刘某要求赔偿,刘某辩称事故是因为张某挑逗导致狗受到惊吓而咬人,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张某应诉后,以其不是狗的饲养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用鞭炮去吓狗,致使狗受惊咬人,张某作为肇事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作为饲养人也可作为承担本侵权责任的主体。所以赵某既可以选择要求张某赔偿,也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如果选择向刘某索赔,刘某在赔偿后有权向张某追偿,二人之间实际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本案已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赵某同意由张某直接对其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赵某的全部损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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