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为什么说“堵”上“借口”呢?过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动物伤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就给侵权带来了辩解空间。在这次《解释》中,最高法强调了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进行“辩解”。也就是只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在同类案件中,不会再出现“受害者”有过错的声音。
笔者认为,虽然这次《解释》是针对禁养烈性犬的,但同时也是给所有养犬人提了个醒,强调“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精神是延续的,从而强化了所有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在饲养过程中,应当办理好相应手续、拴好绳,以免引发侵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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