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小狗追娃致伤谁担责?

小狗调皮好动,孩子活泼淘气,可是当调皮的小狗追赶骑车驰行的孩子致其摔伤时,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基本案情

5月28日下午,小苏到邻村同学小方家玩耍,傍晚准备骑自行车离开小方家时,被小方家隔壁王某饲养的狗追赶,导致小苏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小苏父亲苏某立即报警,并带小苏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先行支付小苏医疗费2000元。后苏某与小狗主人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经村委会调处双方仍不欢而散,苏某遂委托律师向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杨柳法庭提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郝诗福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纠纷,但案件虽“小”,却关系民生,不可“小办”。

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事宜。联系之初,双方抵触情绪较大,原告孩子家长认为此事已经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无需调解;被告小狗主人认为原告赔偿诉求过高,无法调解。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展调解。

当日下午,承办法官多方走访学校和村邻开展社会调查,提取到事发监控录像并向双方当事人播放,原被告对王某饲养的狗追赶小苏导致其摔倒受伤的事实皆无异议。明确事实后,承办法官现场听取双方意见,及时准确掌握其争议焦点,针对本起“小狗逐娃致伤”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详细向原被告双方讲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和监护人责任等法律规定。通过“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双方对立情绪稍有缓和,初步确定调解方案。

次日,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与原、被告沟通,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现场签订调解协议。本案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修友好。

近年来,英山法院始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与人民群众同坐一条板凳、同围一张桌子,积极倡导走出去司法、随叫随到式普法,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实现普法的效果,注重在办理案件时修复当事人关系,始终推行矛盾出现在哪里,基层治理就延伸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到哪里,真正把“小案办好”“小事办了”,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下一步,英山法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动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点带面,画好基层诉源治理最大“同心圆”,让更多更优质的司法服务翻山越岭、走村入户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说法

宠物伤人常见的是直接接触的咬伤、抓伤等,如果宠物并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而是追逐导致路人摔倒受伤,如此情形宠物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1.案例中,原告受伤并非犬只“直接接触”所致,为何饲养动物的主人也要担责?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除外),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摔倒并非犬只“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2.宠物伤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免除宠物主责任?

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抗辩事由包括故意殴打、挑逗、无视警戒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等情形,这需要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但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3.对于宠物伤人的情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常见情形如下:

(一)采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链、拴狗绳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养狗不办证、不正确佩戴嘴套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动物无主人,但由爱心人士定期饲养,由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六)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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