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牵绳宠物狗咬伤人,谁来担责?近日,笔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5日,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未牵绳宠物狗咬伤男童的案件。该案侵权方犬主人被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被侵权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1月20日16时50分许,年仅5岁的小男孩小胡在其外公家门口的空地上与家人玩耍。不料,邻居林某饲养并管理的狗突然对小胡发起了攻击,小胡头部多处被咬伤。事发后,小胡家人立即报警,并紧急将小胡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胡右侧额颞顶部有3处长达7cm、10cm、13cm的创口。案发当天,林某先行向小胡家人支付了7000元作为紧急医疗费用。为妥善解决后续赔偿问题,2023年1月21日、2月2日,市公安局江郎山派出所民警两次主持林某与小胡家人协商后续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胡父母遂将林某诉至市人民法院。
审理该案件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郑爱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林某认为,原告小胡在玩耍过程中不确定是否存在踢狗、追狗等引逗、激怒狗的行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林某提出异议却未提交证据证明狗咬人系原告及其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对于林某的意见法官不予支持和认定,最终判决林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郑爱华说。
2012年以来,在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宠物狗侵权案件占九成。该类案件主要分为宠物狗“抓、咬、挠”等与受害者直接接触性和非接触性导致受伤两大类。郑爱华透露,在这九成宠物狗侵权案件中,绝大部分宠物饲养与管理者承担了较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统观这类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宠物狗伤人都是狗主人自身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比如不给狗牵绳导致的。”郑爱华表示,2023年3月,《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明确规定:“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然而,还是有不少“铲屎官”在遛狗时抱着“我家狗很听话不咬人”的想法,选择遛狗不牵绳,导致宠物伤人的案件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