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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重庆
典型案例
小郑养了一只秋田犬,某日在小区花园里遛狗时,邻居小张路过,见秋田犬非常可爱,就想逗逗狗,没想到被秋田犬咬伤。小郑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析
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例中,秋田犬为当地规定的烈性犬,无论小张是否有挑逗狗的行为,小郑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条解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换句话来说,被侵权人不需要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他们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即可。但是,饲养人也不是无条件全部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殴打、挑逗、无视警戒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盗窃他人动物而使饲养动物伤人,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此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将饲养的狗装入犬袋、犬笼或者给狗戴嘴套等,进而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只有在被侵权人是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和地方政府明文规定养狗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如领取养狗资格证,按时给狗注射疫苗,不带狗进入公园绿地,出门给狗拴绳,及时清除狗粪便,是每个养狗人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
对于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对小区内出现的动物,如是小区业主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于进入到小区的流浪狗,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物业公司有义务驱逐小区内的流浪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进而维护业主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