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一)服刑人员可以结婚吗?答:可以。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服刑人员办理结婚,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到当事人户口或监狱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服刑人员一般不能出狱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可带着另一方当事人到监狱,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能否不离婚?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标准,如配偶提出离婚,感情确实破裂,法院可以判准离婚。下列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三)服刑人员如何处理离婚问题?答:服刑人员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1、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离婚。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可派工作人员,会同服刑人员的配偶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等服刑机构进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2、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1)服刑人员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提起离婚诉讼。(2)服刑人员的配偶可向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以保证原告的诉权得以正常进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服刑人员失去了人身自由,不宜直接抚养子女,法院一般会判决子女由服刑人员配偶抚养。

(七)如果服刑人员不在场,监狱出具证明民政局可以给予办理离婚手续吗?答:不可以,这和一般公民办理在法律要求上是一致的,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要双方在现场。只是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所以在操作上可作几种考虑:1、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监狱“现场办公”。2、诉讼离婚。根据情况可申请法院到监狱开庭审理,也可由监所工作人员陪同去法院。总之,离婚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参与。

(九)出监后能否再争取小孩的抚养权?答:如果享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情况,可以主张小孩抚养权,须负有举证责任。

(十一)服刑期间是否还拥有党籍?答:《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十二)服刑人员是否享有继承权?答: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是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而自然取得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判刑是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刑事处罚,不论这种处罚有多重,是否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甚至被判处死刑,只要是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就享有财产继承权,除个人自动放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剥夺。但是《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十三)服刑人员刑释后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吗?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四)李某在监狱服刑一年多,妻子提出离婚,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他们有一套以妻子名义登记的住房,小孩12岁。问李某妻子有权单方出售这套房子吗?如果财产问题和抚养问题没写在协议书上,李某现能补充协议吗?答:根据《婚姻法》、《物权法》有关规定女方能否卖房子,关键看在办理离婚时房子是否归女方所有,若归女方所有,女方有权单方决定处理房子。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两人的共同财产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若离婚时未出现在协议书上,李某可以要求在协议书上补充协议,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委托律师通知民政部门。

(十五)刑释解教人员的户口问题答:因为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户口已经注销。因此必须凭《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副本)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证明书》(正页),属假释的,凭监狱出具的假释证明,劳教人员凭所外执行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入户证明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并携带户口簿、本人近期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报户口手续。

(十六)刑释人员回归报到程序答:1.服刑期满或提前释放后7日内凭服刑的监狱开具的释放证明书(在释放后一个月内)到原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手续并申领第二代身份证。如果释放证明书丢失了可以到原服刑单位(监狱或看守所)补办一张证明,再拿证明到原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2.到所在县(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安置帮教协作办公室)办理报到登记手续。3.市区人员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市县人员到所在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落户登记手续,开具准予落户通知书。4.到所在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

(十七)服刑或劳教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个人账户作如下处理:1.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限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2.在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3.被判刑缓刑期限间,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服刑或劳教期限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

(十八)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以领取退休金?退休人员服刑期满后是否可以领取退休金?与退休金捆绑的各种补贴是否可以在服刑期间领取?服刑期满后呢?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1.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领取退休金。2.退休人员服刑期满后可以领取退休金。3.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与退休金捆绑的各种补贴也不可以在服刑期间领取,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十九)服刑人员是否可以交养老保险?答:服刑期间不可以缴纳保险,亲属也不可以为其购买。1.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2.服刑期满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可以交养老保险。3.刑满退休后,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照社会保险的统一发放指数可以领取一定的保险金。部分省市曾出台过政策,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标准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服刑人员的家人在享受国家政策上会不会有所影响?答:一般不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非经法律途径不被剥夺。公务员考录中,直属亲戚犯罪,其子女在政审环节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刑事方面

(二)对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答:1.《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2.《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3.《监狱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4.《监狱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三)犯罪后被追诉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这是一个追诉时效的问题,追诉的期限从犯罪实施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以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在追诉期内犯罪的,犯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根据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追诉期。《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哪些权利?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答: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

(八)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九)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答: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9.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十一)举报有什么作用?答: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主要具有以下作用:1.方便对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3.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关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4.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十三)什么是举报义务、被举报人?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举报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有义务向专门机关进行举报。在与犯罪的斗争中更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举报人是指举报行为所指向的人,主要指举报人控告或检举的涉嫌不道德、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人员。被举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被举报人一般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同的举报部门对被举报人都作出了规定,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身份上,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工作性质上,凡是符合举报要求的都可以成为被举报人。例如,检察机关受理的被举报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向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举报的,被举报人必须具备党员的身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等等,从而将被举报人的范围扩大至单位。

(十四)什么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五)刑事诉讼程序由几个阶段构成?答:刑事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十六)有期徒刑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答:根据《刑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十七)减刑假释案件程序如何?答:根据我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在监狱服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八)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是否能假释,有什么依据?答: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十九)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不是一样的?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不一样的,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二十)减刑、假释的区别答:(1)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2)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3)两者的区别: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减刑适用于除死刑外的其他4种主刑,不包括死缓;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第二、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减刑是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假释是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第三、适用的限制条件不同: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原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十一)罪犯减刑假释“四榜公示”是什么?答:罪犯减刑假释“四榜公示”是指:资格榜、推荐榜、提请榜、裁定榜。

(二十二)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答:(一)离监探亲的条件1.奖励性离监探亲。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2)宽管级处遇的;(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省内的。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2.特许离监探亲。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1)剩余刑期十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的意见。(4)特许离监去处在本省内。(二)审批程序。1.奖励性离监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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