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责任险”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保险人,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提出方为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继续执行责任险”作为一种新保险险种,当事人可以以投保的较小代价,推进财产变现确保自身权益尽快实现。申请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
近年来,一些“懂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滥用法律规定,以各种理由和方法提出执行异议,故意拖延执行进程,阻挠财产变现,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合法权益。在这种背景下,继续执行责任险种的出现,能够使申请执行人以投保的较小代价,加快财产变现处置流程,确保自身权益尽快实现。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定义
1.继续执行及中止执行:继续执行是一个法律术语,继续执行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种制度称为继续执行。但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将会裁定许可中止执行。
2.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为了不中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和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保险相对于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担保方式,具有如下优势:1.成本低、便民利民。相对于传统担保成本高、耗时长的缺点,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成本低、保障高,操作便捷,有效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2.有效提高争议财产处置效率。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适用,有效避免了因执行异议权利滥用导致的财产处置低效的情形,为破除争议财产处置难题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3.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后,争议财产处置程序无需中止,降低了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同时对于因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偿相应损失。
1.适用阶段不同诉讼财产责任保险,适用于立案前或者审判中,是在法院裁定结果之前;继续执行责任保险,适用于法院虽然做出裁定结果,但在执行阶段过程中中止的情况;
2.担保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防止被告方恶意转移财产,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冻结被告方财产而提供的担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中止执行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拖延或者阻止执行,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3.风险程度不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被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保全错误,被冻结的资产也并不会发生全损。而且,被申请人的损失,是需要由法院审理裁决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继续执行对案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此种损失是执行标的无法再执行回转的损失,也就是整个执行标的的财产价值,或者执行的案款金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面临的是其承保限额的全部损失。
4.保险公司的承保经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于已经在市场上运行了5年,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有了比较丰富的承保经验和规范的核保流程。充分竞争的市场,使得承保费率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市场供给的承保能力也非常充裕。而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型险种,保险公司缺乏数据经验支持,各家保险公司对该业务的风险认知程度不同,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或者干脆不予开展该类型业务;同时,如上述分析比较来看,继续执行的风险程度显著高于诉讼财产保全,因此费率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继续执行保险投保资料继续执行保险投保的必要材料包括:
1.基本诉讼材料:包括基础案件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正债权文书及执行文件等、执行标的的权属证据信息、申请人的资质材料。
2.异议人提起异议材料:案外人、案件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3.申请人继续执行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针对案外人等执行异议上诉状的答辩材料(在有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下)还有非必要材料可选择提供如(加快审核效率及提高可保率):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案外人或当事人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材料(一审/二审)、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一审/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