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的支柱性险种,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一50%;在欧洲国家则占30%左右,有的国家高达40%;日本也达25~3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非寿险业务的20%以上。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一)按承保的方式划分
广义的责任保险种类繁多,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可把责任保险分成两大类:
1.作为主要险种的附加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等。
2.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这是狭义的责任保险。
(二)按照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
按照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有过失责任保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
1.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场所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厂家责任保险等。
2.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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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可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重新核定。
不能。不能以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为抗辩理由不赔付。
超出应承担的份额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