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S00/2018-03822文号:湘政办发〔2018〕62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8—01047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23-11-15签署日期:2018-10-16登记日期:2018-10-16所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主题:发文日期:2018-10-16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8]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确保实现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引导和推动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对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包含地下矿、露天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包含生产、经营、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和重点使用单位、成品油与天然气长输管线管理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包含生产、仓储、专店销售、专柜销售)、交通运输(包含公路建设、港口码头建设、航道建设、站场建设、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港口站场服务、驾培服务、汽车维修服务)、建筑施工(包含市政工程、民用建筑、水利建设工程、高铁及民航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特种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化工、医药、纺织、建材、烟草、商贸(餐饮)、电力、农业机械(运输作业)等其他行业领域和城市中心区域的商场、地下商场、地铁、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按照“公平、公正、便民、快捷”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依法择优确定保险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并报告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1.商业信誉情况;
2.偿付能力水平;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5.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四)建立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五)推行模式。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合法、规范和积极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鼓励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共保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鼓励合法、公平竞争。
三、保险产品
(二)保障额度。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投保更高保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的伤残医疗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赔偿限额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机构应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依名单按需投保高保额保险产品,确保其保障额度和保障范围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一致。
(三)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四)条款费率。各行业领域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
2.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近年赔付率等。
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性,可进一步完善费率调节机制。各承保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
四、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用所占保险费比例应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事故预防费用可以统筹部分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大型宣传、行业联防和特殊预防。
五、保障措施
(三)健全双重考核机制。各地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行工作作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及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承保人业绩考核机制,综合日常管理工作、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等要素指标对承保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保险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资格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发生违背服务承诺等情况的保险服务机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资格。通过发挥双重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各单位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保险服务机构要与属地政府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