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个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案例1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1.12.06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家国已为其驾驶的三轮车在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李家国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原告黄书梅各项经济损失25724.80元,由被告李家国赔偿原告1607.70元。(2008.8.22)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被告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王某、沈某认为既然已经做了鉴定,就应该按照鉴定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能要求增加。

法院认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小,继续从事其他职业也很困难,原告要求调增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调整残疾赔偿金至四级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与五级相同,即169008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沈某共同赔偿冷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冷某医疗费20万元。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2008年4月18日,车主刘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放在出租车停车场后,未锁车门,车门玻璃下落,未拔钥匙,即到别的出租车上聊天。没有驾驶证的张某酒后擅自坐到刘某的出租车内,想拔下车钥匙却启动了车,张某急踩刹车却踩成了油门,车急速前冲,先撞了在路边摆摊卖食品的司某和摊位,直到撞在了墙上才停车,造成司某受伤住院及其财产损失。张某弃车逃逸。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2007年8月18日,任树勤乘坐刘玉山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司机刘玉山未关车门,任树勤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后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刘玉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树勤无责任。后经鉴定,任树勤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任树勤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

对此,被告刘玉山辩称,任树勤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在车外,致伤的原因也在于被继续前行的客车所碾轧,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客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受害人任树勤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人,故应由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仅在其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应向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该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赔付原告任树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43156.73元。(2008.8.29)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2007年2月3日,原告梁确芳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交警队调解,原告梁确芳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却以原告无有效的旅客运输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00元的保费,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承担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支付原告保险金。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支付原告梁确芳保险金64569.66元。(2008.8.29)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2008年2月17日20时25分许,叶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时,不慎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5月15日,叶某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主持下与刘某之父达成调解书:叶某赔偿给死者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19.1万余元。当天,双方签字后,叶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7月30日,黄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事后,刘某的父母以调解书显失公平,没有涉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叶某至少少赔50余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调解书。

案件审理中,刘某父母还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刘某的母亲身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叶某则称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没有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就刘某父母所称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的问题,法官认为死者刘某本系农村居民,暂住地也系农村,因此刘某父母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叶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已经体现了对刘某父母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因此刘某父母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刘某父亲签订调解书时,明知刘某母亲已经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其仍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因此,在调解书已经载明一次性处理涉案事故的情况下,应视为刘某父亲放弃了刘某父母的扶养费。

因此,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父母与叶某达成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2008.9.10)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08年5月24日,厦门某物流公司临时聘请阿飞(化名)驾驶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这辆车的后挂车厢也有个车牌,后挂车厢属漳州某运输公司所有。当日,阿飞驾车从厦门马巷往漳州方向行驶,行经324线某处时,没有确认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导致陈某连人带车倒地,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轮碾轧陈某,陈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阿飞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者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陈某的5位家人将阿飞及厦门某物流公司、重型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重型牵引车后挂车厢所属的漳州某运输公司,以及后挂车厢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飞等5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共计53.5万余元。

庭审中,阿飞称厦门某物流公司的涉案车辆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厦门某物流公司证实涉案车辆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投保了交强险。漳州某运输公司证实涉案后挂车厢也已投保交强险。厦门某保险分公司和漳州某保险分公司则均认为,依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原告所受损失,应当以一份交强险赔偿额为限,车头车尾只赔一单,两保险分公司各担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阿飞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属于厦门某物流公司的临时驾驶员,故厦门某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车头车尾两家承保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1万余元;车头主人和肇事司机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6.3万余元经济损失。(2008.9.10)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林某是福州平潭人,农村户口,2005年6月到厦门务工。2007年4月6日,林某在厦门东浦路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时,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开来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林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

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周某。林某家属遂将吴某和周某告上法院。

吴某和周某提出,林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06年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6868元。

林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513元。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3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武秉伟、樊新燃、王全喜分别驾驶三辆奔驰牌半挂牵引车装载钢板153.175吨(超载115.215吨)、151.48吨(超载112.98吨)和151.05吨(超载112.55吨),由南向北行驶到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北段公路跨铁路立交桥时(桥体标志载荷35吨),三辆严重超重的车辆同时落到立交桥一块钢箱梁整体路面东侧,造成该块钢箱梁整体路面向东突然整体倾斜。

当时该事故导致两辆重型货车和一辆小轿车滑落桥底,另有一辆重型货车的挂车部分悬挂在桥上,倾覆的车辆及货物将桥下的包环铁路专用线拦腰截断。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1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即驾驶员武秉伟、樊新燃、王全喜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分别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8000元、4000元;判处被告人武秉伟、樊新燃、王全喜及车主任志坚、赵金开共同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国家造成的各项损失339.8万元。(2008.9.26)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2008年6月10日,被告人钱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弋江镇,与同方向行驶由缪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缪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弋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于2008年6月13日主动到弋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

另查明,钱某驾驶的货车系钟某于2006年1月4日购买,以叶某的名字对该车进行登记。2008年4月1日钟某与被告人钱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钟某将该车转让给被告人钱某。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钱某未将该车进行过户就进行营运。今年2月28日钟某在某保险公司铅山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特别约定该车车主系叶某。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2008年5月24日,村民丁某在经过其门前的国道105线上晾晒麦子,并在四周摆放石块。当晚,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此路段,与石块相撞,致车辆毁坏,付某及其妻田某受伤。田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受害人田某的亲属与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8月29日,田某的父母及子女以田某的死亡与公路局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将公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田某之夫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观察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对该段公路具有管理职责的公路局对村民在公路上擅自晾晒小麦、放置石块障碍物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其不作为行为与田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某市公路局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费用280495元的10%,即28049.5元。(2008.11.5)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9月3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者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与文艺路的交叉路口时,与市民万华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华受伤。万华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之久。

事故发生后,因肇事双方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事实无法查证,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过,心有不甘的万华到法院起诉称,自己是在信号灯变绿时进入路口的,救护车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救护车也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庭审时,被告人李某辩称,当时开了警灯、警报,是黄灯闪烁变绿灯,救护车是正常行驶。沈阳市急救中心方面则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由于万华没有避让且车速过快,才造成事故,所以本方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查、核实,法庭对原告主张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予以确认。不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再加上有证人证明警灯、警报开了,所以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救护车是特种车辆,但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并确保安全。本案中,李某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万华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一辆载有病人的120救护车在驶往医院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造成私家车车主受伤。据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救护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有保险,故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1.9万余元。(2008.11.13)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2007年5月,周某驾车与纪某的货车相撞,致使后车内的孕妇刘某受伤,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B超提示死胎。2008年5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其雇主、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刘某因胎儿死亡造成的精神抚慰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刘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腹部受伤后出现死胎,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受伤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外伤与死胎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刘某的治疗史,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以考虑。据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份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因胎儿死亡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2008.1.1)

二十五、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张某、王某与叶某是好朋友。2008年8月8日,三人开着叶某妻子周某的汽车一起去了福建。在两天后的返回途中,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右侧护栏,王某死亡,车上其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没有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车主周某赔偿了死者家属2万元。但由于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2008年10月6日,王某的家人将驾驶员张某和车主周某一并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常理来看,王某搭乘应该是无偿的,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张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对车辆运行具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应当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驾驶员承担70%的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2009.1.7)

THE END
1....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如何处理,责任划分,赔偿标准机动车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有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等,近几年由于机动车的大量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多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另外,我们还应该为自己投保一份意外险,意外险可以转嫁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导致的经济...https://xuexi.huize.com/special/zhoubian/jdcjtsg/
2.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是对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详细研究和解读,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下是对两个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的分析和解答: 案例一:张先生的车辆在躲避卡车时陷入泥潭,虽然张先生在车辆熄火后没有在水中启动,保险公司却告知其本次故障不予理赔。原因在于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规...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401/21/75092861_1119154251.shtml
3.《汽车保险与理》教学案例.doc《汽车保险与理》教学案例.doc,奥迪起火烧毁但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简介】A先生买了辆奥迪A6,当天到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送孩子上学。车至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619/173496897.shtm
4.汽车保险案例赔偿真实故事车友交流懂车帝提供汽车保险案例赔偿真实故事的车友交流详细内容,懂车帝是一个汽车资讯平台,懂车更懂你。我们提供最新汽车报价,汽车图片,汽车价格大全,行情、评测、导购等内容,看车选车买车就上懂车帝。https://www.dongchedi.com/tag/ugc/14822337
5.揭秘汽车保险诈骗案件内幕:用维保车辆来骗保保险人员钻空子记者注意到,在昌平法院公布的6个典型案例当中,就有3条涉及“业内人士”。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莹介绍,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伙同他人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驶汽车与其他车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520元。 https://m.gmw.cn/2021-11/23/content_1302691125.htm
6.保险案例评析车险七里沟汽车网保险案例评析 基本信息 书名:保险案例评析 图书编号:1001054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定价:26.0 ISBN:750176557 作者:郑美琴 出版日期:2004-10-01 版次:1 开本:小32开 简介 本书总体分二大部分:保险学原理与保险学实务。把保险学原理中作为共性的案例分章节列出是本书的一大特色,这便于加强对保险学原理的认识与...http://che.qro.cn/post/40274.html
1.私家豪车出租共享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丨案例参考册关于租赁车辆的保险问题,除了自有保险外,平台一般会为其购买租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出于企业运营成本、租赁车辆保费较高等因素影响,共享租车平台往往为共享汽车选择额度较低的保险。租赁期间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导致租赁车辆损失,租车保险由于保额较低不能完全覆盖车辆损失特别是针对部分豪华车型,赔付差距...https://web.shobserver.com/sgh/detail?id=841581
2.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车险的快速发展目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70%,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每个车主都必须了解一些情况。接下来,我给大家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的经典案例与大家一起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1:司机因驾车撞死藏獒索赔30万元。 https://www.yoojia.com/ask/5-9894988516235564844.html
3.汽车保险论文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定损、修理、赔案处理方面,都要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既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2、讲究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https://www.yjbys.com/bylw/jinrongbaoxian/156045.html
4.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保险百科《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是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选取了汽车保险原则典型案例、汽车保险合同与条款典型案例、汽车事故现场查勘技巧典型案例、汽车车损(包括汽车正面碰撞、汽车侧面碰撞、汽车追尾碰撞、汽车拖底损坏、汽车倾覆损坏、汽车水灾、汽车火灾、汽车盗抢等)典型案例、其他损失(包括汽车施救、车上货物损坏、...https://m.dby.cn/detail-102223.html
5.汽车保险与理赔判断题8篇(全文)汽车保险与理赔判断题 第1篇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3、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ex2o0ti.html
6.判例保险公司诉汽车厂商案例——车辆因产品缺陷而导致自燃**汽车公司辩称: 一、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损害保险标的(即案涉车辆)而造成保险事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1、《出警证明》、《报警回执》不能证明火灾发生原因。本案中无责任事故认定书,未就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仅有消防队出具的《出警证明》,且该《出警证明》明确指出:“此证明只用于我专职消防队出动此...http://www.gdhlh.com/meitibaodao/83.html
7.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20241106.ppt第八章 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20216191第一节 典型案例分析一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 案情介绍2007年3月3日,郭某为自已的营运货车投保了车损险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4日至200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58408660.html
8....二手车价格评估事故车损失评估汽车保险案例分析参考书籍》摘要...京东JD.COM图书频道为您提供《正版 汽车保险与理赔 3版+二手车鉴定评估与交易 2册 手车现场鉴定 二手车价格评估 事故车损失评估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参考书籍》在线选购,本书作者:,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买图书,到京东。网购图书,享受最低优惠折扣!https://item.jd.com/10125121957216.html
9.汽车保险案例解析6/27/2022 1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2 案例一? 发动机进水案的近因判定 ? 2000年8月5日,袁某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万元,保险期自2000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5日24时止。 2000年8月20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https://doc.mbalib.com/view/e21c05e88ec157dacf0f19731968d0e5.html
10.汽车保险案例.doc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汽车保险案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文档介绍: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https://m.taodocs.com/p-161347858.html
11.交通事故案例深度剖析汽车碰撞原因分析司机责任追究保险赔偿流程...在进行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时,首先要明确的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失误,如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或标志指示等;车辆故障,如刹车系统损坏或轮胎爆裂;天气条件恶劣,如大雾、大雨或冰雪等,使得驾驶变得困难;以及其他因素如疲劳驾驶或者使用手机同时操作车辆等。 https://www.topnu.cn/shang-ye-yan-jiu/147028.html
12.保险与理赔在汽车保险实训教室、保险公司及修理厂,分批分班进行实训,可容纳100名学生同时实训。 四、实训课时分配 在实训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根据实习的基本内容,由教师先讲授相关的理论知识,并引导学生将相关理论知识运用于案例分析实践中,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对各项实训内容作强化练习。 http://www.bcvit.cn/baoxianyulipei/1395.jhtml
13.详解汽车保险的六种不理赔案例案例:今年8月初,陈小姐开车在03国道金华延伸段的乡村小道上行驶,由于灯光比较暗,汽车底盘碰到路上的铁墩造成发动机底盘、变速箱底盘发生损伤。当时,撞伤后她并没有及时发现情况而是继续行驶,导致油漏光,整个发动机报废。等发现情况后,她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最后认定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陈小姐是以100公里左右每小...https://www.66law.cn/laws/46349.aspx
14.保险理赔查勘定损试题(通用6篇)14.交强险下列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受害方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进行追偿。()A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B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C 驾驶人饮酒 D 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E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F 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15.汽车的种类很多,其总体构造差别很大,其基本结构都是由()构成...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r55m5h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