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7日17时,胡素某与5位同厂务工人员搭乘班组长王荣某驾驶的浙H****6的小型面包车沿兰贺线行驶。不料,前方祝景某驾驶的浙G****0小型轿车在掉头时,与对向王文某驾驶的浙H****N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继而引起王荣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与王文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胡素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祝景某与王荣某负同等责任,王文某及胡素某等6人无责任。祝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A财保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文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B财保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萧山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王荣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未参保。
胡素某受伤后,住院84天,花费医疗费40256.23元,其中非医保用药4615.36元。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光大)所鉴定,其伤后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事故发生后,王荣某、祝景某及其投保的义乌保险公司均为胡素某垫付一定费用,但因责任主体众多、情况复杂等,在治疗终结后多番协商赔偿事宜却难有结果。
2020年12月21日,胡素某经村网格员指引来到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胡素某夫妇已年逾六旬,日常以打零工维持生计,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更让他们原本就拮据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遂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为其即时容缺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浙江省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王爱某承办此案。
基于前期细致的分析,承办人经受援人及其家属同意,在进一步补强证据后,将祝景某、王荣某、义乌保险公司、萧山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2月20日,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同年3月1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间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是在胡素某年逾60且工资清单姓名错误情况下主张误工费是否合理;二是该起交通事故中6人不同程度受伤交强险限额应如何分配。承办人从胡素某所在工厂及多名员工出具的证明出发,印证工资清单有效,进而主张误工费提出合理有据。同时出示了提前准备好的其他伤势较轻5人的损失清单以及他们与王荣某已经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用以证明其他5人已经放弃通过诉讼渠道主张权利,进而主张本案中交强险限额无需进行另外分配。
2021年3月1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胡素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以支持。至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因多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案例,虽然赔偿金额不高,但因责任主体较多,且涉及到超过退休年龄、交强险无责代赔、多方提前垫付等复杂情形,受援人自行协商解决难度很大。援助承办人介入后,以耐心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为受援人指明了方向、增加了助力、化解了难题,是“法援惠民、司法为民”的真实写照。
同时,案例中王荣某作为班组带班人,好心搭载同厂员工出行,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因处于交强险续保“空窗期”,使得自己背负上了额外赔偿责任,这也为交强险及时投保续保再次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