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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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背景

对危险货物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国家层面在法律法规给予保障。我国的危险货物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制定的法规标准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环保和安全工作而不断建立完善,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在事故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了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包括全国性法律、全国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危险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其中涉及内河危险品航运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2.《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区别

《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要求是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界定范围。《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出台给海事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交通行业系统内,监管部门为规范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一般使用交通运输部引发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这两个关于危险品的文件在法律定义上有所区别,因此也给海事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二者具体区别见表2。

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在2002版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腐蚀品等7大类的基础上,为了与联合国GHS的接轨,更加细化,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但总体范围还是在原来的7大项范围内。

分析二者的区别,就整体而言,可以看出危险货物的范围中包含了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7类、第9类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笼统的说,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范畴比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范畴更广一些。

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的规定是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与《危险货物品名表》在物品范围上虽然存在交叉重叠,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涵盖范围比《危险化学品名录》要广。在海事日常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对装载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具有污染内河水域可能性的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这类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的赔偿问题还存在法律上的真空地带。

3.结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定部门

1.1海事管理机构

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港口法》该法第6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33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该法第45条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第6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1)《港口法》该法第32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法》该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第70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该法第43条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44条规定:“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1海事管理机构

2.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受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港口的地方政府的指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港口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制定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对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并负责组织指挥救助。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船上转移至岸上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权相应地由海事管理机构转移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依法发挥主导作用。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辖区港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实施备案,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等整合各分预案,做好不同分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2)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危险货物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3)根据预案和事故等级组织实施救援。由此可见,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论涉事集装箱位于何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负有指导、协调职责。

2.4港口生产经营单位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排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而靠泊码头后,或停靠码头的船舶发生危险货物集装箱泄漏事故时,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首要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泄漏事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上岸后,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的应急救助工作。

3.2完善各部门现有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成败,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实化,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要在各自应急预案内预留接口,解决职责交叉重复和错位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顺利过渡,使之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

3.3加强各类应急演练

各部门要熟知本部门应急预案,明确自身的职责权限、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跨部门应急演练,增进对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的了解,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不同部门的应急预案顺利衔接,形成应急处置的合力。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

针对渡口,《规定》指出,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1次船岸应急演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关键词:主要部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纵观中国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前后历程,行政许可数量这多属中国之最,事无巨细都要设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太多,许可程序太繁,如何找到能够解决我们许可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方法,使得许可以法的形式出现,各个领域的许可程序都以法来加以确定,那么所有涉及到许可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样交通运输业各项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诸多方面的行政许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已施行。道路货物运输中涉及到的行政许可法为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审批途径,使行政许可的过程更有效率,更便捷,以法的形式确定行使部门权力的严肃性,以法的形式来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一、交通部令规定的运输业中的行政许可以法

的高度出现,以更严肃的态度来调解和规范道路货

运市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出台和实施进行了全方位的设定,使审批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推进和保证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突显了执法部门的严肃性,严谨性。更能有效地规范货运市场的秩序,使之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

1.快速增长的交通道路货运量,需要对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严格的规范管理。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运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取得了进展,但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运输基础设施不足,特别是与公路快运相配套的站点,仓储堆场、通讯、装卸设备等基础设施较差;二是道路货运业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技术的运用水平较低;三是运输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社会化、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低。加快物流业发展,加强大型物流站场的建设,是当前物流业发展的目标。中国有句古谚,云:人尽其才,物尽其流。这很好地道出了快捷高效的物资流动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大型的物流站场的建设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出台,对货物运输站场从经营申请到行政许可再到货运站场的经营管理,最后到违反许可法规定范围经营的站场处以的责任追究给出了严格的法律的规范。

二、交通部令中的行政许可规定,以法的形式来维护各方利益

三、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创新工作理念,宣传到位

执法人员就要注重法制法规素质、业务素质、思想道德品质的培养,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执法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在新旧执法程序的更替过程中找到定位标准,要有创新意识,要有服务意识,要把政策的宣传做到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很多新增的强制性的条款,对此执法人员的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远行的船只在出航前做好万全的准备,才能抵御暴风雨的侵袭”,规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运输者的利益着想,是为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四、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运输者的法律意识

许可法中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者违法行为处罚的条条框框将触使他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法律的约束,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就会打球;没有法律的制裁,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就会无视法律的存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其风险是很大的,它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以法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的强制性的管理和规范,违反规定的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其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提高法律意识。

五、法律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它有待完善之处,《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在法律方面的一个创新,她的出台没有一部国内外的法律可以借鉴,一部严谨的法律是在其实施的进程中逐步完整、完善起来的。

1.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抓好化学危险品托运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章第27条中明确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在第六章违法责任中却没有明确违反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落实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工作。

2.随着经济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经营以及危险品运输企业数量增长很快,两个“规定”对货运经营企业、站(场)、危货运输经营的审批都作了明确规定,对经营的车辆审验、年审也在许可规定当中,却对站(场)、各运输企业的年审未给出更细的条文说明。

3.在两个“规定”中对企业中的拟购置车辆给出规定,企业形成后随着业务的增加,资产的不断丰厚,会新购置车辆,对此“许可”中未做出明确说明。

关键词:危险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事故

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扩大,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危险品货物的需求量也不断增长,涉及的地区、运输范围也越来越广。危险品运输一旦出问题,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的巨大损失。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努力做好一切防范措施,保证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进行。目前,我国的危险品运输主要还是以道路运输为主。如何保证道路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是我们应该思考并加以坚持的事情。

一、我国道路危险品运输研究状况

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颁发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自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对危险品车辆的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车辆设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和规范。2010年了《关于修改》,将规定的对象、危险货物种类、车辆做了进一步的确定和更改,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危险货物的概念

1、危险货物的简介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由于大部分危险货物在力、光、热的作用下,极易产生危险的现象,在包装、装卸、运输各环节中必须严格遵照交通部门颁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来执行。

2、危险货物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11月1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按其特征和运输要求分为9大类,即:

(1)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以及为产生爆炸或烟火效果而制造的物质和物品。

(2)气体:包括永久性气体(指在环境温度下不能液化的气体)、液化气体(指在环境温度下经加压能成为液体的气体)、可溶气体(包括经加压后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及深度冷却的永久性气体(指在低温下加低压液化的气体)。

(3)易燃液体:包括在闭杯试验61摄氏度以下时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呈悬浮状态的液体,如油漆、清漆等。

(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是指除了划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情况下易于燃烧或者可能引起火灾的物质。

(5)氧化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毒性)的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包括自发地放射出大量放射线,其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p/kg的物质。

(8)腐蚀性物质:包括在其原态时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能严重伤害生物组织,如从其包装中漏出也可损坏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的固体或液体。

(9)杂类危险物质。每一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的特性都载于有关该物质或物品的各个明细表中。

三、我国危险货物事故统计

1、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2万家,生产7700多个危险化学品品种。查阅中国化学品协会公布的有关化学品事故的资料,2006年到2010年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490起,造成879人死亡。有关数据如图1所示。

图12006年至2010年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

2、在运输环节危险货物事故发生的统计

数据显示,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货物事故占全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73%,可以说明交通事故是引发危险货物发生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非行驶过程发生的事故占全部公路运输事故的11%,原因包括维修过程未考虑容器的危险性及货物装卸未采取安全措施、停车地点选择不当等。

四、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问题

1、缺乏在途监控措施

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施行的是点对点的申报制度,即只要有货物运输两端的起运证明和接收证明,就可以进行运输。而运输过程途径的省市,没有对危险货物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因此,危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很难被有效监控到。

2、运输方式决定了其具有危险性

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是由道路运输完成的。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由图2-2可以看到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货物事故占全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73%,减少交通事故是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重要途径,合理选择运输路线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状态和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素质都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关键。

3、管理员、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够高

4、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够细致明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要有专门停车场并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但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须符合的具体条件并不明确。特别是对危险品生产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的行业标准还不够具体规范。

五、提高危险品运输安全的管理措施

1、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在途监控

2、危险品运输管理要以预防为主

再有力的救援措施都不如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将事故防范于未然,熄灭于萌芽之时。坚持平日预防为主的目的是避免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危险品监督管理制度。对停车场、生产车间、货物仓库、加油站等地点要进行定时的安全检查。对生产器械、生产设备、生产设施等工具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

3、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危险品的生产及运输不同于普通物品,其生产运输条件和生产运输环境、生产运输手段都是要严格遵守各自货物的特性特点的。在企业来说,要定期组织员工做安全作业培训,不断向员工灌输安全的基本知识,要员工从根本上明确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作业的要点变成自然而然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虞明远,李世武,解晓玲,杨斯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过程分析及对策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10,(8).

[2]曲衍国.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物流技术,2010,(1).

[3]田晓.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市场论坛,2010,(8).

关键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现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业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对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不断增长。随着我国机动车辆的飞速增长,交通运输流量的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况越来越多。当然,由于危险货物本身的特点,使其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其产生的后果将不敢设想,将会给周围的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严重的灾害。因此,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至关重要。

1.1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易燃易爆,具有污染毒害或者是放射性的危险物质。在具体的交通运输过程中,极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其产生的危害也比较容易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坏。危险货物不仅不便于交通运输,还不利于生产、存储、经营和使用处理等。在我国,我们把危险货物分为这样几个等级:把那些容易爆炸的货物归为第一类;那些有害气体归为第二类;那些容易燃烧的液体归为第三类;那些容易燃烧的固体或者是容易自燃的物体、遇到水会容易燃烧的气体分为第四类;那些氧化剂物质或者是有机过氧化物质归为第五类;那些有毒物质或者是容易感染性的物质是第六类;放射性物质是第七类;腐蚀性物品为第八类;其他危险的物品为第九类。

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在危险货物运输的全过程中,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它是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随着我国道路运输规模的不断增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现有的管理体制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安全管理的需求,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加强管理。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的现状

政府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企功能分离,国家不断放手对企业的管制,不再插手企业的工作及其安全监察。自此,政府在企业中的管理不断淡出,然而正是基于此,企业在安全运输管理的调整时期,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等。由于企业的市场开放,使得在单车承包和个人运输业主推行的过程中,大量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涌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工作。这必将使得我国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层出不穷,对整个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问题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和挑战。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3.1增设专门的管制机构

3.2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加强对其的法制化管理

3.3明确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4结语

参考文献

[1]周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的探讨[J].物流工程与管理,2009(8).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远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认定(一)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硷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四)本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五)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关键词:易流态化固体散货监管海事权责载运方式

2011年11月9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落实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任务之一。《规定》从法理上确立了内河船舶在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适用范畴,对内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1.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特及载运风险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高岭土(陶土)、铁精矿、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精矿粉货物。

《国际海上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明确规定易流态化货物应小于“适运水分极限”(TRANSPORTABLEMOISTURELIMIT,TML),即处于安全状态的最大含水量,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由于散装货船不具备液货船分散货物重心而保持船舶稳性的功能,在航行的过程中遇到风浪就会产生摇摆、振动和颠簸,表层的精矿粉便慢慢下沉至中层,并把水份挤出上托,发生渗出现象,使货物表层形成自由液面。货舱大面积的自由液面直接影响船舶的稳性,导致船体失衡,最终导致船舶倾覆、沉没。

近年来,我国海域发生多起船舶装载陶土、精矿粉等易流态化货物遇大风浪沉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货物含水率过高,舱内货物水分渗出,形成自由液面,船舶剧烈摇摆,最终在大风浪的作用下顷刻翻沉。虽然之前安全部门三令五申,但没有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安全监管仍处于被动局面。最近的一起重大事故是广西北海华洋海运有限公司“鑫源顺6”轮装载陶土于2012年2月18日在福建泉州湾以东海域沉没,造成10人死亡失踪。经调查,事故与“鑫源顺6”轮及港口装卸单位未落实《规定》有重大关系。另外,该轮可能涉嫌超载、配员不足、公司安全管理不力等问题。

2.《规定》关于海事部门管理权限和责任的界定

3.云浮海事局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船舶的监管对策

云浮海事局管辖云浮段西江及其支流法定通航水域,是典型的内河海事辖区。云浮港易流态化固体散货量大,载运船舶频繁。按照《规定》目前颁布的名录,主要有硫铁矿、陶土、精矿、矿渣等,装运码头有梅子坑、四坑、出水坑、星云等。近年来,云浮海事高度重视载运此类货物船舶的安全,陆续出台多项措施要求做好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船的安全监管。早在2011年4月便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载运陶土、精矿粉等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云海事〔2011〕33号),在内河海事中率先推出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船舶的安全监管,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2)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做好对船舶开航前检查和货物装载监管。对申报单证、货物资料、装卸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督查货物装卸作业和平舱作业情况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船发生事故往往存在超载、配员不足和应急救助能力等问题,特别是中小型海船,安全隐患很大,应结合中小型海船专项整治,强化船员实操和应急演练的检查力度和频率,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3)加强对码头安全的监管。结合码头整治工作,核查码头靠泊能力,检查装卸设备的安全状况、货物堆场和装载记录情况,危险天气应急措施等,从源头上保障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

(4)加强航运公司检查。航运公司对船舶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公司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船舶管理系统等有效手段核实船员配备情况,对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资历不符和管理不力等情况进行整改和严肃处理。

(5)积极推进安全的装载方式,提高船舶安全运输性能。近期发生多起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船舶翻沉事故,特别是在雷雨大风、浓雾等危险天气状况下,更是事故频发。实践证明,此类货物对船舶结构稳定和安全性能的要求高。因此,运用新的安全载运方式很有必要。特别对于进江海船应该积极推进集装箱和包装运输,或者使用特制的专用船舶载运。

[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交通运输部文件

[2]《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载中国水运网,2012.01.06

[3]《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海安会MSC.268(85)决议,2008.12.04

[4]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5]《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监管工作指引》,广东海事局文件

[6]《关于进一步加强载运陶土、精矿粉等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云海事〔2011〕33号),云浮海事局文件

[7]《关于做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云海事〔2012〕31号),云浮海事局文件

一、安全控制目标:

1、群伤、重伤、较大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各种质量等其它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为零。

2、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3、预防发生人员轻伤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4、财务资金安全、货物运输、业务风险为零。

5、现场违纪现象做到人见人管,形成一个群防群治,人人维护的安全管理格局。

二、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并结合工厂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检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和物流管理程序);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好辖区内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和生产成品、物资;做好安全综合检查,彻底整改隐患事故、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须保持完好状态;加强所属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注重作风和廉正建设;组织制定本部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认真落实公司20xx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书,结合部门的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并落实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计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和重点,同时落实公司日常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制”,公司、车间、班组、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综合安全检查、教育、规范和隐患整改,确保各种生产成品的质量,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车间周查、部门月检时,须对重大危险源和

重点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和彻底整改,对其实行登记、建档,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及时控制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五)、外出业务人员加强对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财务、贸易、储运部门加强公司资金、财产、货物等物资流通领域的安全防护。

(六)、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配合公司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并认真落实公司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教育和整改记录。

三、安全奖惩

奖惩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一)、人事行政部与安全主管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各种日常安全管理台帐,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二)、发生“安全控制目标”第1、2条和第4条损失重大的安全事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或依据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处理,取消评先资格,记入年终目标考核。

(三)、全面完成了“安全控制目标”,年终由公司进行通报表彰。

(四)、未发生“安全控制目标”第1、2条和第4条损失严重的安全事故,以部门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最低率和日常消防器材设施完好率及安全隐患整改率的高低,作为部门评先的综合依据,被评为安全先进部门的,公司通报表彰,并进行奖励。

(五)、执行安全问题一票否决制。对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包括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对其直接主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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