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是:
(一)出资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3.向其他责任人追收
管理人有权依法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业财产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是
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有独立性、完整性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完整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等现象相当普遍。
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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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
法人治理结构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义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债权保护: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指的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转增时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企业在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还可以根据企业政策的需要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相同。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公司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是通过价值形态对企业资金运动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综合性管理。
留美学者、教授,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常务理事。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