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方损失是否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答案并不统一。
有些情况下属于赔偿范围,有些则不属于。
比如在某些案例中,暴雨导致的损失不被认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像石柱县境内因暴雨导致的主路基坍塌、滑坡形成泥石流,造成第三者房屋和养鱼场受损,法院认为这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于意外事故,所以第三者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还有因暴雨导致水利公司施工范围内围堰、堤防决口造成圩区内企业财产损失,法院也认定暴雨是导致损失的近因,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但也有不同的情况。比如景洪市因暴雨酿成泥石流,导致第三者村民的农田等受损,法院认为自然灾害产生的泥石流属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还有因暴雨造成施工现场涵洞堵塞淹没农田,法院认为保单未向原告履行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农作物不在除外条款中,所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
为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索赔争议,保险合同双方在投保阶段应明确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企业可要求保险人通过增加扩展条款的方式将因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纳入保障范围,如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A和B。相对来说,扩展条款B对于投保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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