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受害者
[内容提要]:本文从车险产品发展历史角度,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间的概念差异,从而澄清了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或“商业三责险”。按照投保日期界定,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旧的商业三者险,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新的商业三者险。
(一)旧的商业三者险对“第三者”的界定
1、2000.2.4——2005.2.24的车险条款分析
2、2002.9.1——2006.6.30改革期间的车险条款分析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者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后更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按照投保日期,即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交强险为强制保险。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法律界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可见,交强险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本车驾驶人”以外的受害第三者列为受害人范畴。
三、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有关受害第三者范畴之比较
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有关受害第三者的概念对比
受害第三者的除外范畴:中国保监会2000条款(第1项)、商业三者险(A款)(第2项)、商业三者险(B款)(第3项)、商业三者险(C款)(第4项)、交强险(第5项)。
保险人——第1、2项;被保险人——第1、2、3、4、5项;投保人——第2、5项;车上人员——第1、2、3、4、5项;本车驾驶人——第1、2、3、5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第1、2、3项;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第1、2、3项。
[参考文献][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张新宝、陈飞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刘炤、杨华柏、郭左践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3]《保险法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4]《机动车保险法律实务》,郭玉涛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作者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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