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20号)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管理,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范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

《范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必须遵照执行。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招标编号: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发布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编写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

(六)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

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招标可参照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

三、使用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中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位置,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空格后以括号标示的选择性内容,也由招标人根据提示内容填写;无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在选择项中,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选择的“□”里打“√”。

四、招标文件有关说明

(一)招标人应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中“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招标范围中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须勾选两项及以上选项。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及要求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招标人不得修改或调整。

(四)招标公告有关说明:

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类别相符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或被列入全国或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必须是具备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的企业或被列入全国或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不能是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中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资格条件。根据工程项目的需求,配备各专业咨询师,拟配备的人员也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交易中心。指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需进场交易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评标,当招标内容包含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应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5.其他。招标人按照本范本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五)投标人须知有关说明:

1.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电汇、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必须是无条件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采用现金形式的应通过基本账户转账方式交纳,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严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2.招标采购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国有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建设项目费用组成中已包含招标采购服务费的,原则上该项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其余项目可由招标人和招标采购机构确定,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付费人和计算方法。

(六)评标办法有关说明:

1.“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2.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不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应作为评审不通过的理由。如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评审可不予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投标人书面答复,否则无效。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时来往的书面材料传递,应当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采购机构或者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

(七)合同条款及格式有关说明

全过程服务酬金可按服务内容所包括的前期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采购、BIM咨询等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费用计取,其中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算,也可按照费率进行计算。

五、其他说明

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仅包括与房建市政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园林绿化企业、人员、项目及诚信信息。其他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信息以诚信库信息为准。以下所有“投标人信息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的表述,均同此说明。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不明确之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将根据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本范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目录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计划总投资:

建设规模:

服务期限:

质量要求:

标段划分:(如有)

招标范围:(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其余专业咨询须勾选两项及以上选项。)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项目策划、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

□前期咨询:

□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施工图设计除外)

□工程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采购:

□BIM咨询:

□其他:

3.2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单独一家企业的形式参与投标后,可以将不在本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1)项目总负责人

(2)专业咨询负责人

□工程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工程监理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不接受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的项目:1.在广西行政区域外有担任项目总监的在监项目;2.在广西全区范围内已经担任项目总监和(或)已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总监的工程个数达到3个的】。

□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招标采购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证书。

3.4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必须是具备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的企业或被列入全国或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工程监理的人员、项目及诚信信息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备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仅包括房建市政工程,其他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信息以诚信库信息为准的,投标人应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以下所有“投标人信息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的表述,均同此备注】。

□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时分至

5.1□凡通过现场报名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由潜在投标人在

(交易中心)匿名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不含图纸或技术成果资料)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备注:招标文件售价应当限于补偿印刷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3图纸或技术成果资料(如有)押金元【备注:资料的发放须进入当地指定的交易中心,退还资料时同时退还押金。押金须于开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

分,地点为(交易中心)。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网址: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名称):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项目策划、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此项为必选项)

3.5其他要求:。

4.2招标文件(不含图纸或技术成果资料)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备注:招标文件售价应当限于补偿印刷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3图纸或技术成果资料(如有)押金元【备注:资料的发放须进入当地指定的交易中心,退还资料时同时退还押金。押金须于开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项目名称及项目招标编号

1.1.3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1.1.4

招标代理机构

1.1.5

项目概况

计划总投资:(□其中:建安工程费为元、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为元)

1.2.1

1.2.2

资金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其余专业咨询须勾选两项及以上选项。)

包括:

1.4.1

投标人资质、能力和诚信要求

(1)资质要求:须具备(专业和等级)资质;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资格要求:

①项目总负责人

②专业咨询负责人

③人员的其他要求:以上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附上近3个月(近3个月是指年月~年月,下同)投标人为前述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事业单位编制证明。

(3)诚信要求(如有):企业和人员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未被锁定。(招标范围包含工程监理时适用)

(4)其他要求: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10.1

踏勘现场

组织/不组织

1.11

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2.1.1(7)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

2.2.1

2.2.2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方式

□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网站发布

□书面形式

2.2.4

投标人确认收到澄清的方式

□需要确认。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以下供参考,在方框内打“√”)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资信文件、□(其他)

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联合体各方);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咨询服务内容分包一览表(如有);

(5)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6)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

(7)工程勘察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8)设计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9)工程监理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10)造价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11)招标采购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1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技术文件:

(1)全过程咨询服务大纲;

①项目管理服务目标及控制措施;

②各专业咨询服务目标及控制措施;例如:

□前期咨询方案

□工程勘察方案

□设计咨询方案

□工程监理方案

□造价咨询方案

□招标采购方案

□BIM咨询方案

(此项根据项目需要的实际情况编写)

③全过程工程咨询关键点、难点分析。

④……

(2)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机构;

①全过程工程咨询资源投入及人员分工;

②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

③工程勘察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④设计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⑤工程监理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⑥造价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⑦招标采购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⑧……

(3)技术文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报价分析表;

(3)商务文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信文件:

详见第三章评分办法。

□(其他)

……

3.2.2

投标报价

(1)本项目投标报价方式选择:(在方框内打“√”)

投标采用口投标总价报价口投标费率的方式进行报价(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分项评审内容选择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报价形式进行组合报价)。

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因素进行竞争性报价,但不得超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费率,否则报价无效,做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总价报价方式

招标控制价:。

采用总报价的分项内容有: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费;

□前期咨询;

□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

□造价咨询;

□工程监理;

□招标采购;

□BIM咨询;

□费率报价方式

最高投标费率:%。

暂定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以该暂定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数乘以中标的费率进行进度款拨付,实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投资估算/□批复的概算/□批复的预算/□审定的结算□/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费率。

(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90天□120天(日历天)

3.4.1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提交方式:可以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电汇、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备注:严禁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备注: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且最多不得超过80万元】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3.6.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3.6.3

装订要求【备注:右栏内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减或调整】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册,分别为:。

投标文件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6.4

技术文件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技术文件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

3.6.5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4.1.1

包装、密封【备注:右栏内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减或调整】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信文件分别密封在四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资格审查文件”或“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或“资信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为个密封袋。

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以示密封。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备注:右栏内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减】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标段(如有多个标段时):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地点:(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随机

开标程序:(3)确认投标人到场情况。

5.3

不予开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拒绝受理或在开标时当场拒绝其投标,不得进入评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要求详见本表后的备注】,专家人。

评标专家分工:

□不分技术、经济类。

□分技术、经济类。其中,招标人代表参加技术类人、经济类人;技术类专家人、经济类专家人。

技术类专家专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5.1

评标资料封存方式【备注: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在交易中心封存

□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封存

6.5.1(3)

封存的其他材料

6.6.1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

□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

□在上公示

7.1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银行保函、现金、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万元【备注:上限为合同价款的3%】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3)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

10.1.2

考核期

考核期是指:

10.1.3

行业奖项

(1)设计行业奖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铜)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二、三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2)项目管理和监理行业奖项包括: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选的“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选的“优质工程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评选的“安全文明工地奖”。

(3)造价咨询行业奖项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选的“造价成果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选的“造价成果奖”。

(4)BIM奖项包括:中国图学学会“龙图杯”全国BIM大赛奖项;“科创杯”中国BIM技术交流会暨优秀BIM案例作品展示会大赛奖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杯”BIM技术应用大赛奖项。备注:招标人如考核BIM奖项时,应将以上奖项全部列入考核内容。

企业奖项

(1)监理企业奖包括: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评选的“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评选的“先进监理企业奖”。

(2)造价咨询企业奖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

(3)招标代理企业奖包括: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评选的“先进单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评选的“先进单位”。

(4)设计企业奖包括: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科学技术奖”、“国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建筑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科学技术奖”。

10.2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标识: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3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4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咨询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5监督

10.6解释权

10.7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7.1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

□招标人支付。【备注:国有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建设项目费用组成中已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应选择由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具体为:根据招标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本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10.7.2

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不能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中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备注: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增减。

2.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进行细化调整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进行相应调整。

3.招标人派出评委参加评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必须是本单位具备工程咨询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人员出任;职称证上的工作单位与招标人名称不符的,须附招标人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本单位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时,可以委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出任;持证人员已退休的,应附退休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证人员在职的,应附现任职单位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名称及项目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咨询服务的资质、能力和诚信等要求。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人员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诚信要求(如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

(2)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中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5)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基本账户被冻结的;

(7)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正处在停业整顿或暂停投标期间的。

1.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第1.4.2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咨询服务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不同专业咨询服务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承担专业内容的相应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6)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章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项目的投标。

1.4.5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投标邀请函的单位。(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或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

1.4.7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资格预审文件所述需更新资料的情况,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时一并提交资格预审更新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本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为人民币。

1.10.1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踏勘项目现场。

1.10.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有,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需载明分包内容及合同双方的职责等,且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任务书;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3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布。

2.2.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规定的澄清文件确认的相同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4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审查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技术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商务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资信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4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凭证或投标银行保函复印件或投标保险保单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条款、3.4.2条款、3.4.3条款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4.5投标担保的退还:

3.4.5.1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咨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4.5.2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最迟将在工程咨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4.5.3其他未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3.4.5.4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其利息计算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

3.4.6投标人若发生违反担保责任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不予退还投标担保:

(1)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规定递交的文件资料顺序提供,资格审查文件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缺项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的,技术文件正本及副本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文字、符号、标识等,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1.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暗标为加盖密封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办理投标文件签收手续。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人不予接受: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2)未按本章第3.4条款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进行资格预审项目)。

(5)包封未按本章第4.1.1条款规定密封的。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5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款和第4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以下程序进行开标:

(2)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3)确认投标人到场情况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规定进行。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制作记录;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以及有关监督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9)开标结束。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包装、密封和标记的;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立即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同时移交所有评标所涉资料。

6.5.1评标结束至中标通知书发放时,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封存方式封存评标资料,封存资料内容包括:

(2)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正本。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封存的其他材料。

6.5.2如在封存期间处理招标投标利害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时需要启封评标资料的,应按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启封。

6.5.3评标资料封存和启封应符合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6.6.1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逾期不发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6.6.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9.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6.3若招标人对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本章第9.5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在中标公示期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如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出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交。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其他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费用,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2.1

初步评审

2.1.1

资格评审【除“投标人资格条件变更”评审因素外,均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评审视为不合格

投标文件签署

营业执照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总负责人

执业资格

具有有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专业咨询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诚信(如有)【备注:招标范围包含工程监理时适用】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投标人资格

条件变更

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发生资格条件重大变化的,已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变更申请,更新后的资格条件达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且评审结果未低于其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评审结果。

其他要求(如有)【备注: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情况自主调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且按规定提交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项资格审查部分()~()项内容的。

【如:项目总负责人/工程勘察负责人/设计咨询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专职投标员/其他人员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备注:如项目总负责人、工程勘察负责人、设计咨询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等注册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仅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及聘用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1.2

形式评审

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形式评审视为不合格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或格式略有改变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评审。

投标文件

标注及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2项、3.6.4项规定或未按该条款规定进行标注时,投标文件内容未出现不一致。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2项规定。

投标函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5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3

响应性

评审

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投标函响应性评审视为不合格

投标函内容格式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

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5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权利义务承诺

已承诺同意第四章“合同条款”。

其他实质性

要求响应

投标函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且符合本章第4.3.4条款所涉及的实质性要求。

2.1.4

技术标

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技术标响应性评审视为不合格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

技术标编制形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6项规定。

技术标编制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内容齐全。

工程咨询机构

人员配备

配备的工程咨询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如需)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技术标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且符合本章第4.3.4项所涉及的实质性要求。

2.1.5

商务标

合格标准: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商务标响应性评审视为不合格

商务标编制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6项规定,内容齐全。

投标报价形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要求。

商务标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且符合本章第4.3.4项所涉及的实质性要求。

2.2

详细评审

评审或量化因素

评审或评分标准

(50~80分)

【针对评审项目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记名评定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按表所列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各自单独进行评分】

技术标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技术标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1.工程咨询资源投入及人员分工(10~20分)

人员配备最低要求:

序号

职位及最低人数要求(人)

最低人员资格要求

备注

项目总负责人(1人)

2

专业咨询负责人(人):

□工程勘察负责人:人

□设计咨询负责人:人

□工程监理负责人:人

□造价咨询负责人:人

□招标采购负责人:人

1.1项目团队建设情况(0~5分):

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配备、拟投入的人员资源配置合理性;各类专业人员分工是否科学、合理、高效。

1.2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情况(0~5分)

项目总负责人职称:

项目总负责人资格:

项目总负责人业绩(如有):

项目总负责人获奖情况(如有):

1.3拟派专业咨询工程师情况(0~10分)

□工程勘察负责人:

□设计咨询负责人:

□工程监理负责人:

□造价咨询负责人:

□招标采购负责人: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案

(10~20分)

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为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的工作计划、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各投标人横向进行比较(优、良、中、差)

3.项目管理服务目标及其控制措施

(10~15分)

(1)项目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在符合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各投标人横向进行比较(优、良、中、差)

(2)控制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优、良、中、差)

4.各专业咨询服务目标及其控制措施

□前期咨询

□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

□工程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采购

(1)□前期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BIM咨询方案

A、服务目标在符合招标要求的基础上,各投标人横向进行比较(优、良、中、差)

B、控制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优、良、中、差)

(2)□前期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BIM咨询方案

(3)□前期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BIM咨询方案

5.全过程工程咨询关键点、难点分析

(3~7分)

(1)分析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优、良、中、差)

建议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优、良、中、差)

7.其他(0~3分)

(0~20分)

1.投标人为单独一家企业参与投标的得2分,此项满分2分。

2.投标人业绩

(0~10分)

3.投标人

信誉

(5~10分)

(满分10~20分)

商务标评审内容主要针对各投标人商务标《投标总报价一览表》中的口投标总价报价口投标费率(可以根据分项评审内容选择其中一种或以上报价形式组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分。

超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费率的投标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有效性界定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要求。

投标报价分

□投标总价报价评分(满分10~20分)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有效报价范围:为投标总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且技术标评审合格,经评标委员会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人投标总价。

(2)将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3)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有效的合格投标人在5家以上的,去掉n家最高投标报价和n家(如总数为偶数,则取n-1家)最低投标报价后(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最高或最低投标报价时,一并去掉),取5家(去掉后如不足5家,按实际最多家数计取)投标人报价进入基准评标价计算范围,再取其中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通过资格审查合格且报价有效的合格投标人在5家(含5家)以下的,将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全部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n=(通过资格审查进入详细评审且报价有效的合格投标人家数-5)÷2(n四舍五入取整数)。

2.评审时以评标基准价为最高分,采用内插法计算,投标人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5分。

□投标费率评分(满分10~20分)

最高投标费率:

评标基准费率计算方法:

(1)有效费率报价范围:为投标费率低于或等于最高投标费率,通过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且技术标评审合格,经评标委员会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人投标费率。

(2)将有效费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3)有效费率报价的投标人在5家以上的,从最高的投标费率报价开始去掉n家投标费率报价和从最低的投标费率报价开始去掉n家或n-1家(有效费率报价范围内投标人家数为偶数时取n-1家;)投标费率报价后取5家(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投标费率报价涉及被去掉时,则一并去掉。去掉后如不足5家,按实际最多家数计取)投标人投标费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费率计算范围,再取其中的有效费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费率;有效费率报价的投标人在5家(含5家)以下的,将全部有效费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费率。n=(有效费率报价范围的投标人家数-5)/2,n为四舍五入取整数。

投标费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费率报价(Bn)与评标基准费率(A)一致的,得满分分;每高于评标基准费率的0.1%,扣1分;每低于评标评标基准费率的0.1%,扣0.5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计算公式:

Bn>A时,投标人报价:Bn得分=(10~30)—1×(Bn—A)/0.1%

Bn<A时,投标人报价:Bn得分=(10~30)—0.5×(A-Bn)/0.1%

注:1.本前附表中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编制本前附表2.2.1所列的技术标评审或量化因素时,应与评标细则中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保持一致。

3.招标公告中不得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资格评审时如果采用合格制,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1评标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评标原则

1.2.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1.2.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1.2.3定性的评审在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的前提下,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3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构成

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5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5.1评标准备;

1.5.2初步评审;

1.5.3详细评审;

1.5.4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2.1.3投标函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2.1.4技术标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

2.1.5商务标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5。

2.2详细评审标准

见附件“评标细则”。

3.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组织评标活动的实施。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3.3熟悉文件资料

3.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工程咨询服务内容、项目计划工期和工程咨询服务期等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3.2招标(代理)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以及招标(代理)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初步评审按顺序分为三个阶段,即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阶段。在其中任一阶段评审中,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4.1资格评审

4.1.1当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发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6条款规定的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7条款规定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变更申请。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其资格更新内容进行资格评审,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资格更新部分内容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检验。投标人更新后的资格条件应当达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且评审结果不低于其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评审结果。当投标人更新后的资格条件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时,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

4.1.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条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给出评审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4.2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4.3响应性评审

4.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项、第2.1.4项及第2.1.5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技术标、商务标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4.3.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4.3.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3.2.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4.3.2.3不按本章第6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3.2.4不按本章第4.3.3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的。

4.3.3投标文件的错误修正:

4.3.3.1投标文件有以下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下列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正:

(1)如果投标总报价一览表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当分项计算投标报价的合计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投标总报价为准,按投标人已填报的分项计算投标报价的比例调整分项计算投标报价,并相应调整投标报价。

4.3.3.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和修正价格,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同意修正后,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不影响其他投标文件的评标。

4.3.4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认定:

4.3.4.1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要求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4.3.4.2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服务目标、专业咨询服务目标、投标有效期、技术资料和服务要求、投标担保提交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其他主要条款、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和工程咨询大纲实施可行性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4.3.4.3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3.5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审标准规定的投标文件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才能对资信标或技术标或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否则将视作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重新组织招标。

5.1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标按附件“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技术标得分。

5.2对通过初步评审的资信标按附件“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资信标得分。

5.3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上限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5.4对通过详细评审的商务标,按附件“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商务标得分。

5.5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附件“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5.6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除本章第4.3.3.2条款规定的情形外,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6.1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其他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细微偏差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能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6.3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除本章第4.3.3.1条款规定的允许修正的投标文件的错误外)。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投标人应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7.1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7.1.1按照投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第二章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7.1.2投标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优先,投标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序优先;投标得分、投标报价和技术标均相同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名次排序。

7.2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会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8.1评标活动暂停

8.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或经监管部门同意暂停评标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8.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审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8.2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8.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要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8.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8.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法律法规明确的依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1:否决投标条件一览表

附件2:《评标细则》

1.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3)投标文件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1条款和4.1.2条款要求进行密封和标志的;

(4)投标文件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4条款所列情形的;

(6)投标人在开标时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3)条款规定的;

(7)未通过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所列的任何一项内容的;

(8)不按本章第6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不按本章第4.3.3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或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和价格的;

(10)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上限的;

(11)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利于招标人利益的投标承诺的;

(12)不按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1条内容提供资料的;

(14)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就本工程提交一个以上的投标文件的;

(15)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6)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款;

(17)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审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三部分。评审总分满分100分,其中商务标满分分(10~20分)、技术标满分分(50~80分)、资信标满分分(0~20分)。

□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适用于已经进行资格预审项目:。

□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投标人最终投标评审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其中,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得分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人最终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序优先;投标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以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序优先;投标评审得分、投标报价和技术标均相同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评标过程如有异常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合同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格式)

发包人:

咨询人:

发包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规模:

计划投资: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设计咨询: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A。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开始起计。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年月日。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款

1.报酬计取方式:;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总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咨询人项目总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咨询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协议书、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7“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9“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咨询人。

1.1.10“发包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咨询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15“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1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17“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项目管理、前期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18“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19“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发包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21“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22“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2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6“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7“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8“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3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3发包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发包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发包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1.1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咨询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2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总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总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总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工程勘察负责人、设计咨询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招标采购负责人等。

3.3.2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发包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咨询人的要求

5.1.2.1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5.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发包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发包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6.4.2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发包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2发包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1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咨询人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变更。

11.4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发包人承担。

12.1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4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未经发包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发包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1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保密期限:。

2.1.4发包人其他义务:。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咨询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咨询人其他义务:(1)咨询人应负责项目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与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咨询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咨询人批准并经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咨询人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按月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

3.2.1项目总负责人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通信地址:;

3.2.2咨询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总负责人。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1咨询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3.4.2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咨询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

5.1.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2.4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6.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发包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咨询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2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8.1发包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9.1发包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3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

10.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其他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1.5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

14.2咨询人违约责任

14.2.1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

14.2.3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

14.2.4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4.2.5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派驻的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发包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投资节约奖励的约定:。

(2)履约担保:

(3)……

附件

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咨询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4:发包方配备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

附件5:咨询方配备的人员

附件6:报酬和支付

附件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项目名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1)项目管理: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项目策划、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此项为必选项)

(2)各专项服务工作:

(发包人可根据下表对各阶段咨询服务工作与各专项服务工作内容内容进行明细)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菜单

服务内容

工程建设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准备阶段

工程实施阶段

运营维护阶段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本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项目策划、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节能评估报告

□5.安全评价

□6.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7.水土保持方案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9.交通影响评价

□10.其他咨询

□1.勘察方案编制

□2.野外钻探

□3.勘察报告编制、评审

□1.现场施工的配合工作

□2.参与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验收

□1.概念性方案设计

□2.方案设计及优化、评审

□3.初步设计及优化、评审

(注:施工图设计除外)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现场重大和关键工序施工方案的合理化建议

□3.设计变更管理

□4.现场施工的配合工作

□5.参与项目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验收

□6.(其他)

招标采购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合同条款等),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组织招标文件答疑和澄清,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编制评标报告报发包人确认,发送中标通知书,协助合同签订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菜单(续)

□1.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核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3.(其他)

有收费标准:

□1.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

□5.清标

□1.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2.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

□3.材料、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

□4.施工现场造价管理

□5.审核及汇总分阶段工程结算

□6.竣工结算审核

□7.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8.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或审核

□9..配合完成竣工结算的政府审计

□10.根据审计结果,对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进行审定

□11.配合优化设计编制的造价对比成果文件

□12.(其他)

□项目维护与更新造价管控

1.建立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2.进度管理

3.质量管理

4.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5.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信息和合同管理

7.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8.工程验收策划与组织

9.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10.竣工资料收集与整理

11.工程质量缺陷管理

12.(其他)

□BIM咨询

1.编制项目BIM应用策划方案,建立项目BIM模型深度要求及标准

2.概念性模型建立

3.建筑技术可视化方案比选,模型工程量提取

4.概念性方案设计性能分析

5.(其他)

1.建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模型

2.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技术可视化方案比选

3.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性能分析

4.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模型工程量提取

4.施工图设计阶段全专业碰撞检查、管线综合

5.施工图设计阶段净高分析

6.(其他)

1.BIM全专业协同、可视化技术交底

2.BIM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模拟、分析

3.BIM变更记录模型建立

4.BIM信息化平台管理

5.BIM结算辅助工程量统计

6.BIM竣工模型建立

7.(其他)

1.BIM运维信息管理平台选型、比对

2.BIM运维信息管理

3.(其他)

注: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勾选或另行编制。

发包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

事宜

3

(发包人和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咨询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有关事宜

特别约定:

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咨询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咨询人支付工本费。

发包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

姓名

职务

职称

岗位说明

设备、设施名称

数量

说明

咨询人配备的人员

拟任

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报酬和支付

一、报酬费用总额:

二、报酬费用构成:

三、报酬费用构成明细(如有):

四、报酬费用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占总服务费(%)

付费额(元)

第一次付费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五、节约投资奖励: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期

非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延期给予的补偿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注:上述内容供参考使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一、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含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等级、总投资等)、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二、以下为招标人对工程咨询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服务内容

(二)工作程序规定:。

(三)工作质量、进度要求:。

(四)其他要求:。

(正本/副本)

投标内容:资格审查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联合体各方);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咨询服务内容分包一览表(如有)

5.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6.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

7.工程勘察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8.设计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9.工程监理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10.造价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11.招标采购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1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13.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近(一般为近3年)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企业信誉实力一览表(如有)、企业近(一般为近3年)年财务情况表(如有)等。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联合体投标格式)

(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时提供)

投标人:

单位性质: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日期: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时提供)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职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投标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牵头人):

投标人(牵头人):(盖单位章)

投标人(联合体成员):

投标人(联合体成员):(盖单位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牵头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联合体成员):(签字或盖章)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联合体各方)

注册地址

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

资格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金

基本账户银行

账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电子信箱

经营范围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成员二名称:

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4.1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作;

4.2联合体成员承担工作;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拟分包的专业咨询内容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专业资质等级(如有)

4

5

6

7

【备注:附分包合同摘要(格式自拟)、分包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5.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投标保证金的转帐(或电汇)底单(电子转账的底单原件可采用彩色打印件加盖转账单位公章)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工程保证保险)扫描件,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担保方式的复印件。

6.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

性别

年龄

学历

工作年限

职称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主要工作经历

已完成的工程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面积、层数等)

开、竣工

日期

工程质量

在项目中担任职务

7.工程勘察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注册证

注册证书编号

主要工作

经历

8.设计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9.工程监理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2.区外企业须自行承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广西行政区域之外无在监工程项目,格式自拟。

10.造价咨询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编号

11.招标采购负责人简历表(如有)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1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团队

名称

拟担任

专业

执业资格或岗位

(培训)证书(如有)

(服务)工作年限

证书名称及(注册)专业

证书

编号(和/或注册编号)

注:1.以上勘察专业、设计专业、监理专业、招标采购专业、造价专业等专业咨询工程师分别附近3个月(年月至年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注:如为退休人员的,仅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及聘用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近(一般为近3年)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企业信誉实力一览表(如有)、企业近(一般为近3年)年财务情况表(如有)、近(一般为近3年)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如有)等。

附表:

(1)近(一般为近3年)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

委托人名称

结构类型/建筑面积

概算

投资额

合同

金额

(万元)

项目

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2)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概算投资额

(3)企业信誉实力一览表(如有)

项目类别

获取日期

1.项目类别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但应与“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条一致。

2.考核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所有奖项、荣誉证书、业绩均以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如有)为准,附上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如有)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上扫描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4)企业近(一般为近3年)年财务情况表(如有)

【备注:附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如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内容:技术标

1.全过程咨询服务大纲;

2.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机构;

3.技术文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全过程咨询服务大纲

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为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的工程工作计划、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案;

(二)项目管理服务目标及控制措施;

(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控制措施)

(三)各专业咨询服务目标及控制措施;

(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关键点、难点分析。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机构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资源投入及人员分工

(内容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二)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

(三)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汇总表

三、技术文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内容:商务标

1.投标函;

2.报价分析表;

3.商务文件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投标函

致(招标人):

1、我公司通过下面的签署在此表示将按照贵方(项目招标编号)的招标文件要求为(项目名称)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我方的文件。我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报价是:【注:招标人编制文件时,在以下方式选择报价方式,且与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报价方式对应)】

□投标总报价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费率报价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率报价为%。

2、上述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我方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质量达到等级。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第3.3.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在投标有效期内和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结束之前,我方有义务遵守我方的商务标部分。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无条件保函(保证额度元)或人民币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非联合体投标落款格式)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联合体投标落款格式)

2.报价分析表

分项咨询业务名称

费用

占总费用比例(%)

以上咨询服务费用合计

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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