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险包括的内容是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以及因交通意外导致意外医疗费用支出并根据险种要求进行相应的赔付。具体如下:
1.身故保险责任具体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伤残保险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保险人按照相应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费用是为因意外事故需要支付相应金额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付被保人,社保报销范围是有的报销社保内,有的报销社保外费用,免赔额大部分产品是无免赔设置。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
1.通知保险公司。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4.领取保险赔款。
(1)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部分赔款超出三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
(2)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