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可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案审理
入库编号:2024-16-2-368-001
陈某与某酒店、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可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案审理
关键词
民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雇主责任团体意外伤害险多诉合一
基本案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兵01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陈某保险金共计62076.4元;二、驳回陈某对某酒店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兵01民终4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二、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付陈某保险金10000元;三、某酒店赔偿陈某各项损失49077元;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将员工诉雇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员工诉请保险公司对其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纠纷并案审理,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确定赔偿责任,同时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2条、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1民终46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