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险合同仅承保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的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职业类限1-5类,被保险人出险时职业类别高于保单所载明的职业类别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本保险单最低投保人数为3人。
3.本保险合同涉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案件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医保用药范围赔付,被保险人应提供每日清单等。
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项下,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照保单签发地医保标准核算费用的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项下,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最高给付意外住院津贴日数180天。
6.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社保外医疗)责任扩展承保住院医疗之外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的费用,但必须是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比例进行给付。
7.本保单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仅承保被保险人驾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7座(含)以下的小型客车期间遭受的交通事故。
8.以上第3-7项关于可选责任的规定,如保单上未选择该可选责任,则不适用。
9.被保险人及职业类别以被保险人清单为准,被保险人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或人员清单中载明的用人单位具备劳动关系即可视为具备投保利益,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单次索赔金额>1万元)理赔时需提供相应的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如劳动合同等,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0.本保单承保责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发生的保险事故。
11.本保单不承保天津及所辖地区的企业。
12.每个团体针对全体人员仅可以使用同一保险方案。
13.猝死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猝死是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或突发疾病后即刻或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死亡。
14.职业类别以太平财险职业类别分类表(2020版)为准。
15.被保险人必须按实际从事行业及职业投保,且必须符合太平《职业分类表》中可保职业分类。如在出险时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分类等级高于本保单列明承保的职业分类等级,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6.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17.投保时需如实告知是否涉及2米以上高空作业,如勾选“是”,则本保单特别约定:承保作业高度2米以上算高空,高空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如高处作业时未系绑安全带、未带安全帽或未使用其他安全措施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如勾选“否”,则本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8.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应依照条款约定的标准在出险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医(紧急医疗救助可以就近就医后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后再转院)本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非经本保险公司同意而在出险地或经常居住地区域外就医或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