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机构在活动中造成学生伤亡的赔偿责任,含医保外自费项,100%赔付,0免赔,身故最高每人80万,医疗8万
适用于研学机构、营地、旅行社、学校
附加无过失责任条款,出险即赔,按照活动场次投保,无需人员身份信息,为活动机构保驾护航
含医保外自费项,含中暑和食物中毒
180天治疗期,支持进口钢钉钢板,赔付比例100%,无免赔额度,承保运动扭伤,跌倒摔伤,烧伤烫伤,骨折,食物中毒,猫抓狗咬,蜜蜂蜇伤
按活动场次投保,理赔款直赔活动机构
仅需提供参加活动总人数,不用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承保随团教师和助教,可立即下载电子保单和发票,团建拓展,研学旅行专属产品
人身伤亡保障
(含突发急性病)
每人每次事故身故、残疾
10万
承保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造成活动参加者身故、残疾(限180天内)
其中指定突发急性病身故限额10万
每人每次事故意外医疗
1万
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活动事故,导致活动参加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包含自费项),180天内,
0免赔,100%赔付,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镶牙、祛疤、辅助器材、残疾用具、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
其中指定突发急性病医疗限额1万
法律费用保障
法律费用
附加保障
旅游巴士、
自驾车导致的身故和伤残
被保险人因营业需要临时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的汽车造成活动参加者(含乘客)人身伤亡。
适用《附加临时使用汽车责任保险条款(2018)》
在活动中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活动参加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适用《附加急救费用条款(2018)》
保障额度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200万
1万元
医疗辅助器具和残疾用具
(轮椅、拐杖、支具、护具、护板)
限普通型,单件不超过1000元;其中轮椅单件不超过800元,拐杖单件不超过200元
上述费用总额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钢钉钢板取出手术费用(限540天内)
承保项目
研学旅行
冬夏令营
团建活动
拓展训练
境内旅游
春游秋游
亲子活动
军训活动
体育活动
会展活动
团建活动,冬夏令营,亲子活动,会议和培训活动;
展览会,博览会,游园活动,校友聚会,品牌发布会;
境内旅游(研学旅行、红色旅游、春游、秋游、景区游览);
经典户外运动(远足徒步、露营、);登山活动(海拔3500米以下);
军训(军事主题拓展训练、魔鬼训练、拉练活动、应急逃生训练等);
场地地面拓展训练(在地面进行的拓展项目:挑战150秒、七巧板、孤岛求生等);
场地中低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5米的中、低空拓展项目:如毕业墙、穿越电网等);
团建拓展主题活动(趣味运动会、员工家庭日、彩虹跑、真人CS、大型充气道具比赛等活动);
室内拓展训练项目;室内沙盘模拟项目;定向活动(山地定向,景区定向,城市定向,定向寻宝);
单日不超过10公里的徒步体验活动(沙漠、戈壁、古道、原始森林、栈道、景点、草原、森林公园徒步穿越);
休闲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如:乒乓球、羽毛球、健步走、篮球、足球、棒垒球、羽毛球等非职业运动员参加的休闲体育活动);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于以上项目的活动
户外运动
定向活动
徒步穿越
水上活动
单日不超过25公里的徒步活动(沙漠、戈壁、古道、原始森林、栈道、景点、草原、森林公园徒步穿越);
水上活动(游泳、漂流、溯溪、皮划艇、龙舟、帆船、浆板、摩托艇、汽艇等水上运动);
其他未列明但风险等同以上项目的活动
冰雪运动
水上运动
骑马活动
高空拓展
场地滑雪、场地滑冰,场地攀冰,冰雪团建活动;
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自驾车旅行,自行车骑行,越野车穿越;
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
攀岩和速降活动(不超过50米);
场地高空拓展训练(高度不超过15米的高空拓展项目:如高空抓杠、断桥、合力过桥、攀岩等);登山(海拔6000米以下);
不承保项目
不承保说明
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不承保职业运动员;不承保马拉松比赛;
投保人须为组织文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如实填写活动主题、地点、内容、人数等信息。如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则本保险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本保险投保、缴费、下载保单和发票为全流程线上完成,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除外)均可投保,
不论本地有无本保险承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不影响本保险的投保、缴费和理赔服务。
就医限定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首诊急诊可至一级公立医院就医。到医院后请索取并保管好以下单据: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用药清单,缴费收据,骨折后的胶片。社保定点医院不一定都是公立医院,请务必到公立医院就医,或者拨打服务热线13810006670确认是否是公立医院。
本保险承保的突发急性疾病的范围仅限于:
(1)中暑、呕吐、腹泻;急性肠胃炎;食物中毒;高热;
(2)低血糖、乏力、眩晕、晕厥、低血压;过度运动或高温导致的低/高钾血症;晒伤;皮炎、皮疹、湿疹;
(3)急性阑尾炎;急性尿潴留;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脑膜炎;急性腹膜炎;急性胆管炎;急性胆囊炎;急性心肌梗死;
(4)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过度换气综合症;心律失常;急性心肌梗死;非因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导致的休克或昏迷;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出血;高原反应;因活动强度过大导致的横纹肌溶解。
活动参加者(第三者)应为年满1周岁(含)至7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参加户外运动团体或自行进行户外运动的自然人。
活动参加者(第三者)年龄在60-75岁的,死亡赔偿限额不超过20万人民币。
理赔只能申请一次。请在治疗完全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出险后180天内的治疗费用,可在出险后360天内随时申请理赔。
金额大于3000元的理赔,须快递所有材料至我公司理赔部门申请理赔。
因活动临时取消,在本保险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保费全额1秒钟原路退回。保险生效后无法退保。
操作流程:点击右上角保单查询,找到要退保的保单,点击蓝条处的【申请退保】,输入手机验证码,勾选退保须知,点击提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火灾、爆炸、烟熏;
(三)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传染性疾病。
(六)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七)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八)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力抢劫、劫持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消防部门使用水或化学剂进行灭火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十二)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十三)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六)间接损失;
(十七)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服务人员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十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及上述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故意、重大过失、犯罪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参加活动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参加活动;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组织的活动未达到约定的标准。
4、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活动计划而造成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在交通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任何间接损失;
(十)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十一)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5、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万
2万
其中包含指定突发急性病医疗限额1万
2万元
投保人须为组织文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个人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30万
其中包含指定突发急性病身故10万
3万
其中包含指定突发急性病医疗1万
300万
3万元
50万
5万
500万
5万元
单日不超过35公里的徒步活动(沙漠、戈壁、古道、原始森林、栈道、景点、草原、森林公园徒步穿越);
80万
8万
700万
8万元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您的操作将被记录,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真阅读并确认以下内容:
销售单位:活动保平台(君石保险经纪公司自营平台)
承保单位: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尊敬的客户:您好!在您正式投保之前,我们在此向您履行客户告知义务,请您务必仔细阅读。
感谢您选择活动保平台(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营网络平台)为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中国教育”100%控股的保险机构,“中国教育”是1984年由国家教育部(国家教委)牵头,联合中央电教馆及25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共同出资设立司局级事业单位“中国教育服务中心”,1997年正式更名为“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君石活动保平台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我公司向您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1)名称:君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T6号705室;(3)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260722000000800,有效期:2005年11月02日至2024年11月02日;(4)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承保内容须知:本保险承保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团建拓展、研学旅行、夏令营、境内旅游、亲子活动、家庭日、趣味运动会、军训、春游秋游、红色教育、培训和会议、野外徒步、真人CS、蹦床轰趴、休闲体育和业余体育活动或其他属同等风险的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保障内容须知
(1)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投保须知】及【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尤其是粗体标注的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投保时,本投保人承诺会如实准确填写活动人数、名称、地点、内容,如隐瞒虚报,本保险无效,责任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承诺积极配合在理赔时按要求提供活动事故说明书、活动协议、出险者单位证明、就医单据等材料。
(2)本保险医疗保险责仼是指公立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合理就诊费用,100%赔付,0免赔,不限医保用药,治疗期限为180天内,第三方(包括社保、其他商业保险等)已赔付的除外。
其中镶牙、祛疤、辅助器材、残疾用具、康复训练、美容整形等费用不在责任范围内;疗养、心理咨询、公立医院的特需门诊、国际部、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年龄为1-75周岁的活动参加者.其中年龄在60-75岁的,死亡赔偿最高为20万元。
针对同一活动投保本保险后,且在本平台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本保险则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1)就转诊交通费(含出租车、网约车、公共交通),交通费用单次不超过100元,总额不超过1000元。
(2)安装假肢、假牙、假眼费用,康复训练费用、依据《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的残疾鉴定的费用。上述总额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3)医疗辅助器具和残疾用具限普通型,单件不超过1000元;其中轮椅单件不超过800元,拐杖单件不超过200元。上述费用总额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4)治疗期限为自出险日起360天内;钢板钢钉取出手术治疗期限为自出险日起540天内。
3、不承保说明
(1)本保险不承保职业体育赛事;不承保马拉松比赛;不承保单日35公里或以上的越野跑、徒步活动;不承保超过75周岁的人员。不承保海拔6000米以上的活动;
(2)不承保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高山滑翔/极地探险/赛车/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不承包武术、摔跤、散打比赛或活动。
(3)不承保整形美容、器官移植,残疾用具和康复治疗(如轮椅/拐杖/假牙/假肢,但附加本公司意外险除外);
不承保疗养/心理咨询/公立医院的特需门诊、外宾医疗/不承保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的医疗费用。
4、投保人须知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分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是:100%-90%-80%-70%-60%-50%-40%-30%-20%-10%。
(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前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均需以提交的电子或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5)承保公司偿付能力告知: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符合监管要求,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特别提示:投保时默认增值税电子发票,付款后即可下载,电子发票链接会发送至投保联系人手机短信中,选择电子发票后无法在开具纸质发票或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选择-无需发票,在网站页面右下角在线咨询窗口提交保单号、开票信息和快递地址。
请您在投保前确认发票信息(默认为投保人信息)准确无误,投保后无法更改发票抬头的单位名称。关于退保:提前1天投保,保单生效前可以全额退保;当天投保当天的保险投保后无法退保。
请您确认:您已经对本保险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投保须知、发票开具和上述提示的全部内容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