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景区意外保险服务的通知
各旅行社、亲爱的游客:
随着贵州省2019避暑度假旅游主题推广活动的进行,景区承载量和安全管理将迎来新一轮考验,由于本景区的门票优惠票(非全价票)、免票不含景区意外保险,为了在宣传贵州风光、保证游客游览舒适的同时,确保游客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从即日起向黄果树景区游客售卖景区意外保险,由贵州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代售保险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人群。对享受景区门票优惠票(非全价票)、免票的游客提供景区意外保险服务,保险金额10元/人。
二、服务方式。旅行社、游客在智游宝系统下单,“黄果树优惠门票(非全价票)+观光车+景区游客意外险”、“黄果树观光车+景区游客意外险”票型。
附件:黄果树景区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黄果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黄果树景区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主险保额(死亡伤残):30万附加险保额(意外医疗):5万住院津贴:附加住院津贴每次每人30天,每天30元保费/人次:10元/人
保障范围:
主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保单载明期限内,游客在黄果树景区内旅行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按残疾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加意外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黄果树景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在上述90天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