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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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的基础制度,它的建立将使目前国家对于存款隐性担保变成显性担保,更有利于对储户的利益保护和金融稳定。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也将确立,这就为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的放松创造了条件。另外,中小银行也将因为制度保障,增强和大银行竞争的优势。构建退出机制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前不久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在一位接近方案制定的资深金融专家看来,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联系在一起,是一个精准的表述。这是因为,过去十年,中国金融改革主要解决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并没有涉及准入和退出这两个重要环节。

退出是准入的前提。如果想要放开更多的民营银行进入金融领域的话,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一个先决条件。由于银行做的是“钱的生意”,8块钱的资本金就可以做100块钱的生意,经营不善的话,就会导致资本损失,甚至引发存款的损失,导致储户利益受损,这就带来了所谓的“外部性”。

中国的金融机构并非没有退出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然而,由于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在破产清算之前必须先偿还储户存款,在存款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这就使得银行的破产程序比一般的工商企业要漫长得多。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即使经营失败,也会长期存在,这就使得信贷资源等稀缺资本要素无法得到有效配置,进而破坏信用生态体系。

存款保险机制的确立,将有利于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建立,这将给金融机构带来财务硬约束,使其更加审慎经营。

更为重要的是,退出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系统性金融稳定。目前,由于金融稳定机制尚不完善,当出现单体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注资等方式救助,思想本质还是堵住这个风险,但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坏银行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退出市场,就可以将风险从系统中缓释出去。加强存款人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将使得国家对于存款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

截至2012年末,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已经达到了79.1万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40万亿元。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正加速推进,商业银行利差亦会逐渐缩窄,金融机构经营环境正变得愈加复杂。如何在鼓励金融市场竞争同时,保障存款人利益,已经成为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

目前,由于缺失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实际上承担了隐性的担保责任,但这容易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使其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这时一旦出现损失,往往通过央行再贷款、财政救助等方式来解决,使得本应由股东承担的经营损失外化到了普通老百姓和纳税人身上。

这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在发生损失可以由别人来承担的情况下,银行股东和高管审慎经营的意愿将会减弱,风险偏好可能上升。因此,迫切需要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能够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而同时又不损害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就是能够完成上述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

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统计,目前全球已经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G20国家中,中国是唯一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事实上,国际上已经形成共识,存款保险是金融的基本制度,没有这项制度就容易在银行出现风险的时候产生挤兑现象。

易纲在上述采访中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要点是保护存款人。有利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中小银行发展。国外经验证明了这个判断:美国有逾7000家社区银行,中小型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这与其1933年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无关系。

上述了解方案制定的资深金融专家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大小银行均受到制度保护,储户把钱存在大银行和存在中小银行本质上是一样的,这将有利于中小银行信用的提升。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曾一度遭到大银行的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大银行几乎不会有风险,而且有国家‘兜底’,为什么还要搞存款保险,会不会只是徒增财务成本?”而对于财务成本的担心同样也存在于中小银行之中。

合适的费率水平是关键。《财经》记者了解到,存款保险的费率非常低,对银行财务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存款保险费率将通过差别费率,根据银行不同的风险水平,来进行风险校正。也就是说,风险高,费率就高,风险低,费率就低。与银行的大小并无关系,以避免交叉补贴的问题。这体现了正向激励。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三中全会辅导读本中就指出,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

易纲表示,“存款保险费是由金融机构来交,老百姓不会感觉到这里有什么变化。总体来讲和世界比较是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而且当这个费积累到一定量的时候,可以不再收了。”

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也是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前提。如果监管机构不担心银行倒闭的话,其自然会在更大程度上放松准入、并鼓励银行进行创新。

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有付款箱、成本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三种模式。付款箱模式只是在银行破产之时,对于储户的存款进行赔偿。英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风险最小化的模式在危机后被国际公认为最好的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货币监理署(OCC,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负责银行的正常监管,而当银行资本充足率跌至2%时,则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进行接管。这样的设置可以避免“监管宽容”的问题。

FDIC拥有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问题和倒闭银行的广泛权力,可以通过“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公开银行救助”等多种手段,对被处置银行的资产、债务进行多种组合处置,并严控处置成本,实现最佳的处置效果。

11月30日,央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

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在目前中国市场,银行牌照是稀缺资源。由新银行接手之后,储户的存款会照样躺在银行账户里,不会发生损失。

所以存款保险建立起来之后,会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Q2对银行利率有何影响

存款保险使银行可贷资金大幅减少,存款价格战打响,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上浮利率。

虽然银行可能不会这么快倒闭破产,但是理财专家表示,50万元的限额只针对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超过限额的储蓄大户可以把存款分散在多家银行。

目前银行的揽储大战已开打。11月21日,央行降息,并允许银行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多家中小型银行在新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到顶。如南京、宁波、恒丰等银行活期、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存款利率均上浮20%。

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上浮1.2倍为3.3%,按10万元的存款计算,与基准利率相较利息相差550元。中长期存款的差距更大。

在经过非对称降息后,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认为,多数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会将利率按基准上浮到顶。

以2019年三季度数据为基准,16家上市银行75.6万亿元的存款总额,按照目前市场预估较高的存款保险比例0.15%以及各家银行三季度的存贷比计算,存款保险使得16家上市银行可贷资金减少约811亿元。分析认为,不排除未来国有大行将先后上浮存款利率,但是存款利率的上升,直接带出的问题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

Q3投资者如何分散风险

混搭理财风流行,P2P网贷有望成理财新宠。

保险存款制度为储户的存款加上一层保障,也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渣打中国财富管理部投资策略及咨询总监郑毓栋称,从长期来看,他建议投资者一是要投资风险与自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二则是要分散投资,不能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中。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操作简单,投资者可以尝试进行多元化理财。投资者可选择货币基金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组合,这是最经典的保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组合。

混搭理财将渐渐流行,这或许会让年化收益在12%左右的P2P网贷成为理财的新宠。

P2P平台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虽然P2P收益会下降,相对银行理财收益来说,P2P理财对于投资人吸引力仍然很大。

她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加速,大型P2P网贷平台理财端产品的收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合理和正常值,目前网贷市场上有些平台动辄20%的收益将无法持续,中长期来说,8%-10%的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

Q4理财产品还安全吗

存款保险推出,存款不再绝对安全,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被打破。

一直以来,刚性兑付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实质性打破。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的推出,让银行可以破产,同样也推动着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将切实地买者自负。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在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即便是产品兑付出现困难,银行也会给投资者本息。尽管当下银监会禁止银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进行宣传,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保本保息。而截至目前,由银行自销的理财产品也鲜有亏本的案例出现。

其实对于理财市场而言,并未有刚性兑付的确切说法,但由于中国理财市场并不成熟,不少机构刚性兑付也是为了生存。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10%以上收益的信托产品过去几年风险事故不少,但最后都兑付了。债券市场的情况同样如此,到期未能及时兑付的形式违约不少,最后还是一一兑付了。之前有的银行出现过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的情况,投资者最终通过近乎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拿回本金。甚至在P2P这样市场化的地方,刚性兑付的阴影也存在。今年P2P平台红岭创投出现1亿的逾期,最后全部自己兜底。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所保的范围不包括同业存款以及银行理财,以往以银行背书的银行理财的安全优势将会降低,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会被打破,失去安全优势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将会出现下滑现象。

Q5国外的存款保险赔多少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我国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

1933年,存款保险这一制度第一次被写入美国《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标准一直处于上升走势。

央行表示,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在2019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避免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是成功代表,尽管危机中美国银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并未引发银行挤兑,维系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9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冲击市民传统观念理财有望进入多元时代

银行对不少市民来说就相当于万能的保险箱。然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让市民看到钱放银行也是有风险的,这也冲击了聊城市民传统的理财观念,陌生的存款保险对市民有什么影响究竟如何才能让自己的存款既保险又增值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热点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

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

在很多市民看来,把钱存进银行,就等于把钱放进了保险箱,不存在任何风险,但这个观念应该变一变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问世,意味着一直以来由国家为银行风险埋单的时代或终结。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徐康介绍,聊城市民中,老年人倾向于到银行存定期或者购买国债,30岁到50岁这一年龄段的成功人士倾向于购买股票或者把钱投入证券市场,而20多岁的年轻人习惯把钱放在余额宝里。总体来看,聊城市民对于银行存款的风险性没有太强的意识。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即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事例市民准备将200万元存款分流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冲击着聊城市民的传统理财观念,一些存款高于50万元的市民开始做出调整。

今年47岁的王先生有200万元的存款,12月2日,王先生准备给资金搬家。采访中,记者获悉,王先生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经过几十年的奋斗,个人名下累计有200万元存款。一直以来,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问题,王先生把200万元存款都存成了银行定期。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钱放在银行是最安全的也是最保险的,哪怕利率起起伏伏。但最高50万元的偿付限额给王先生带来不小的思想冲击。

这样看来,银行也不保险。王先生说,再加上这次银行利率下调,周围朋友有的把钱投到股票市场,有的买了基金。受此影响,王先生准备把自己的200万元存款分流。王先生说,他打算拿出一部分钱投资股票证券市场,然后把剩下的存进不同银行,且每家不超过50万元。

声音存款保险制度冲击市民传统理财观

对于《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记者调查发现,市民持不同的态度。

有市民表示,虽然自己也往银行里存钱,但数额不大,这一政策对自己的影响不大。

据徐康介绍,银行存款存在安全风险并非杞人忧天,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不到三年就被关闭表明,政府兜底的隐性保险并不保险,相反会驱使一些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

徐康分析,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为客户存款投保,因此,如果市民的存款在50万元以下,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进行存款腾挪。

徐康还表示,市民理财不应简单地看银行利率的高低,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来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民应当将资金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分析市民有望进入理财多元时代

徐康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会对聊城市民的传统储蓄观念带来很大冲击,进而倒逼一些储户学习投资、理财,从而使市民进入理财的多元时代。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草案)》的规定,市民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储户不用自己掏钱。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一、我国存款保险由隐性存款制度向显性存款制度的转变

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后者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提供兜底。

事实上,在过去的30年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个增加到2003年的74个。建立一个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加西亚。2003)。这种迅速的发展得益于两股力量的推动:

一是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欧盟的《欧盟存款保险制度管理条例》在欧洲地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条例明确要求成员国必须全部建立国家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欧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因此由1995年的11个上升到2000年的32个。

二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90年以来,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集中在经济转型国家、加入或拟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和一些非洲国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国家是在危机期间建立或者修订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例如,泰国、马来西亚和韩国的存款保险体系是在1996~1998年间创建的。从目前发展的趋势来看,会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通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多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了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关闭往往以央行再贷款的形式垫付。再贷款属于变相的向社会发放基础货币,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对于执掌货币政策的央行来说,一再发放再贷款,扮演“救火队”的角色很是尴尬,外界对央行的此种做法多有非议,不利于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其次,随着国有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必将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资者;转型后国有银行已转变成股份制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经营。如果发生问题后依然全盘埋单,必将受到是否合理的质疑。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也给银行业开放埋下了隐患。依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6年银行业就将全面放开地域限制,如果那时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外资银行无力支付或倒闭,是否还要国家埋单如果不埋单是否会有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嫌疑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废弃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长远看,政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必然选择。

二、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从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3、政府或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托管银行的办法,由于政府承担保全债权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国家资金。该办法使原来已过重的财政负担更加紧张。如1995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和中国新技术创业发展公司分别被托管,其全部债权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托管银行,实际上是政府承担了损失。从美国、日本的经验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其他办法来构筑公共安全网以解决财政负担过重问题。

最后,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如“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相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等优点,比较起来利大于弊。因为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的话,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非常严重致命的问题。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减慢,同时政府未能采取适当措施的话,银行的较高不良债权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债权可能造成一些银行的经营危机,还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危机。综合上述四点理由,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阶段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至6%。特别是,2002年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后,各家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逐年递增,对于不良贷款的覆盖率提高。按照《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的规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达到60%,建行达到80%;2007年继续增长。这表明,以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弥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损失,从而使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交纳存款保险费提供可能。

由此看来,银监会独立于人民银行成立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构建了组织框架上的保证。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风险;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基金;逆向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利益,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对商业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所吸纳的存款提供保险所需要的一系列保障和管理措施等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存款保险制度是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有效防止挤象,同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银行的处置能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

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也是运行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或多或少借鉴了美国。1930~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大批银行纷纷倒闭,虽然采取了银行休假和重组融资公司借款等手段来应对存款人挤兑,但收效甚微,银行体系濒临崩溃,存款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人们对银行失去信心,存款保护方案最终又旧事重提。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建立了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有权对申请成为会员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及核查,FDIC被授予的另一重要权力,是对出现问题而发生支付困难或濒临倒闭的会员银行进行处置,包括进行救助、接管,促使并购乃至实施清算及对被保险存款进行偿付等等。”美国财政部和12家联邦储各银行提供了大约28.9亿美元的启动资金,形成了覆盖全国范围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稳定其金融系统。

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带给美国一个深刻教训: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对于参保机构的稳健经营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出台,打破了保障对象的“属地原则”,规定FDIC不再受理外国银行在美分行参加保险的申请,并将保险费率与风险挂钩,规定从1993年起执行0.23%~0.31%的差别费率。此外,规定FDIC是所有参保银行与储贷机构的辅监管者,对所有被保险金融机构具有补充检察权,在该权力下,FDIC可以对所有被保机构每12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弥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在早期预警和处置方面的缺陷,及时纠正有问题的参保机构。2006年美国又对存款保险进行改革,将特定退休金账户的保险上限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并且从2012开始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届时每隔5年由FDIC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根据通货膨胀率决定是否提高限额;将银行保险基金与储蓄协会保险基金合并为存款保险基金以统一保费,费率;取消0.23%的最低费率等一系列措施,增加了FDIC的灵活性。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经受住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成功地保证了银行体系的稳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二:(1)健全的法律支撑。FDIC的每一次改革都有法可依,不仅使FDIC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使得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2)完善的监管体系。美国实行双重银行体系,除有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全国储蓄监管局、FDIC等联邦层次的银行监管机构外,每个州还都有各自银行监管机构,为了约束银行业的高风险活动,各级监管机构对银行实行了全方位的监管。特别是80年代之后,监管力度又进一步加强,正如美国的托马斯F卡吉尔所说,“三十年代大萧条后存款保险在促进金融体系健全与安全性方面的成功,应部分归功于对存款机构实施的数量性控制而带来的安全性与健全性,以及监督机构谨慎地实施这些管理条例”。

(二)印度

印度是与中国类似的经济转轨国家并且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其模式受美国很大影响。多年的成功运作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方法和模式,成为发展中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代表。1961年12月,印度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存款保险公司法》,成立了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DICGC)。DICGC有权对参保银行进行监管,实际起主要监管作用的是中央银行,DICGC的相对独立性较差,印度存款保险基金是比较特别的。“DIGGC设立了两个基金:总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但没有设定基金储备目标水平。总基金由资本金、各种储备和基金投资收入积累三部分构成,日常行政费用支出需要从其中扣除。为了保证存款保险运作的独立性,印度《存款保险法》还要求设立一项单独的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保险基金不足以满足存款赔偿要求时,DICGC经中央银行许可同意可以从总基金中转移出一部分资金存到存款保险基金中,转移数额由存款保险公司委员会来研究决定。DICGC为了降低银行对单一保费率的不满,有时会采用向投保银行部分返还保费的做法。”印度银行业的发展是比较好的,其存款保险制度虽然仍有一些缺陷但毋庸置疑的是它对印度金融业的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金融部门已面临潜在的也几乎是显见的系统风险,众多金融机构内部存在严重的问题。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打破了公众“银行不倒”的一贯信念。2009年,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的董事长林芊挪用、侵占信用社资金6,000万元,又一次发生挤兑风潮。这种危机都借由中央银行、政府等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才没有蔓延。随着中国各大商业银行已经或准备在国内外上市,这种股份制改革导致其丧失了原有的百分百的国家信用保障。反观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其先后有84家银行破产,健全的存款保险机制缓解了风险的震荡,避免了挤兑等金融恐慌。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隐性担保制度,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并且,“在危机迫近或危机进行过程中引入有限的,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不明智的,不但不能避免或治愈危机,而是在等于引入挤兑。”只有设置一个全范围的,暂时的全额投保制度才行,但成本较大,比如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从建立最初的100万日元限额到,90年代经济泡沫下的全额保护措施成效欠佳,到如今的限额1000万日元保护,表明对存款进行全额保险的政策,不仅没有起到金融稳定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日本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无法建立一个竞争性强,高效率的竞争体系,这也正是促成日本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取消对存款全额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理性的做法是在如今我国金融机构内外部条件已基本成熟的条件下建立显性、限额赔付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正确引导存款人预期,增强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

定。

四、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道德风险问题

(二)存款保险基金问题

银行大量储户都是小额存款人,他们各自没有能力去维护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一个存款保险机构去代表他们,此机构需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处理危机。“基金规模越大,管理机构独立处理能力就越强。基金规模也不能太大,太大会增加银行成本增加的保费会被银行转嫁到存款者和贷款者身上,会表现为银行服务的成本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存款者获得利息更低或贷款者的利息更高。”我国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所需资金巨大,单靠国家财政,或是投保金融机构的保费支付,都是杯水车薪,建议初始出资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和成员机构一次性入会费组成。后期常规和专项保费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征收来的保费可用于一般政府债券投资。在顺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国家经济运行平稳的后期完全可能出现零保费甚至是返还部分保费的现象。在正常积累的存款保险基金仍不足以应付大量银行陷入危机或倒闭的紧急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从政府,资本市场和中央银行紧急借款和向被保机构征收额外保费。

(三)逆向选择问题

许多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存款保险费率,保险费不与风险挂钩,对那些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吸引力,他们就会不参加或者退出存款保险。为了有足够资金去补偿存款者,存款保险机构只能提高保费,这又导致次等稳健的金融机构退出,最后只有经营最差的金融机构才会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而且需要付出高得多的保险费率,显然,这直接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持续性,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破产。如果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强制要求所有银行参加,但若将四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也强制纳入保险范围,在如今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等于是让他们“倒贴”中小金融机构,考虑到这个情况,可暂时采取“等级差别保险费率”,即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保险费率范围是不同的,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保险费率与他们自身的风险挂钩在费率范围内浮动。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一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苏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罗滢,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刘仁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知,维护金融稳定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华融湘江银行龙山县支行组织开展“存款保险知识宣传”活动。

此次存款保险宣传活动走进户外、走进企业、走进社区,发挥了营业厅和自媒体的阵地辐射作用,充分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有效提升了公众存款保险金融常识,得到广大群众一致好评。支行将继续将各类金融知识宣传活动视同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我行形象,强化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最近一段日子,周永梅一直在以交涉、投诉的方式为自己讨要说法。事情源于她本意是要去银行存钱,结果存款被“稀里糊涂”地变成了保险。对金融知识欠缺的她开始不以为然,当急等用钱去银行支取却遂不了她的意愿了,被告知如果坚持取款,三个月前存的两万元立马会“瘦身”变成1.3万,7000元莫名“蒸发”。几天的奔波她已心力憔悴:“我感觉自己是被忽悠了,怎么也想不通他们是怎样将我的存款变成保险的。”像周女士这样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还有无数储户也遭遇了与她类似的情况,究竟他们是被忽悠了还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出现的结果呢?

存款“稀里糊涂”变保险

周永梅2008年9月10日去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存钱,她本来是想将自己的两万元现金存个一年的定期,她说:“在银行,一个态度热情的女士主动接待了我,在得知我是办理存款业务时,她热情地向我推荐了一个分红型存款品种,说这个产品会让储户获得高出一般存款利息很多的收益。当时她穿的是和银行职员一样的工装,唯一有区别的是没有佩戴银行职员的胸牌,当时我有一丝疑惑,她说你放心,我天天在银行上班。”

周永梅在她的指点下完成了一份表格的填写,然后跟随她在银行交由柜员办理了最后的手续,手里多了一个红色的小本以及一叠资料夹。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的是10年期的保险业务,单据上明确显示保险费是两万元,缴费期是五年,也就是说在五年内每年都要缴纳两万元保费。而保险的年限是10年。从200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提前支取保费是违约行为,要被扣除保费本金做违约金。

经过计算,周女士现在要提前支取只能获得1.3万元,7000元会“消失”。

周永梅这才意识到自己办理的“存款”利益高但不是符合自己初衷的普通存款,而是保险。这时她苦恼了,每年交两万元对于打工族的她而言并非易事,她没有稳定的收入,每年交两万元很困难。她坦陈:“我的文化程度不高,对于金融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当时我就认为那个业务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假如知道她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保险业务,我是说什么也不会做这个选择的,我的本意就是一般存款,对于业务员所介绍的内容就是稀里糊涂的,只知道利息高就办理了,谁知道会是这样的结果啊!”

她开始与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然后又去新疆银监局和保监局投诉。

正常业务,没有违规

红山路支行的理财经理刘雪(化名)说:“我们支行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有着正常的业务关系,陈红在我们这里属于她的工作范畴,因为她对我们的柜员也可以随时给予保险业务上的帮助。”

当记者问:“为何储户本来就是要在银行存钱,银行是可以显示发生这笔业务的,为什么要将这笔业务转与保险公司做,是否保险业务的利益回报率要远远高于一般储蓄,以至于银行在默许甚至是支持这样的业务存在?”

刘雪解释说:“现在的金融业务早都呈现投资多元化,传统业务模式已被打破,各银行在办理传统存贷业务的同时都在经营中间业务,比如基金、保险、债券等,这些业务都是国家金融政策允许被鼓励发展的,所以银行这方面的业务很正常,当然,业务是有手续费收益的,至于多少是上级行掌握的。”

对于周女士目前的尴尬困境,刘雪解释:“保险业务的特点实际上就是一种长期投资,保险公司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是对短期行为做了严格限定,对于生效合同的随时变更是有严格限定的,这和银行的定期存款制约手段是不一样的,像周女士提前取款属于单方面违约,损失保险本金是合同条款有明确标示的。”

银行,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像周女士这样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还有无数储户也遭遇了与她类似的情况,储户在农行、建行、工商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里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原意是去银行存款却被“指导”着办理成了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五家渠市的吴先生说:“我怎么会在瞬间做出一个和自己初衷完全不同的选择?就是因为我相信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的银行业务,从传统概念上银行的信誉度最高,他们的业务最让老百姓放心。但谁想到这是保险业务人员在银行推销,如果没有他们先入为主的意识,我肯定不会贸然选择保险投资呀!”

新疆银监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同志介绍:“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与保险公司合作其业务是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通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业务前是要向客户尽告知义务的,这里也不排除一些储户因为金融知识的缺乏只听见有很高的利率回报就盲目签名的现象。”

储户对保险公司以及业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没有异议,疑义出现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明确告知,有意以模糊概念的方式引导储户改变初衷做出了本意相反的抉择,而银行方面也存在着因为利益关系的原因在默许甚至配合着这种方式。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银行是乐于与保险公司做产品业务的,通常银行方面为了消化储蓄余额,化解余额沉淀,愿意主动与保险公司接洽其业务,办理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最低有2%,高的能达到4%~5%,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笔可观的创收收益,自然愿意发展这样的业务。”

一位银行的职员说:“办理这样的中间业务对于我们柜员来说没有定量的指标考核,也就是说银行不会因为我们手里没有保险业绩就影响我们的工资。但是保险有工作量的考核,这方面的业务额高会有提成,当然愿意做这样的业务。”

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卯新存说:“尽管有客户权益告知书,但保险业务员在程序上对客户还是没有充分告知,如果客户在充分了解了他将做出选择的全部信息后会有如此多的事后争议吗?”

卯新存说:“我们相信大部分保险业务员有着很好的职业道德,但有没有一些人有意将信息模糊化、暧昧化,从而使客户出现对信息误读的情况?”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80多年来,总体效果理想,前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34年FDIC成立到1980年可以称之为黄金期。在这47年中,FDIC保险的银行破产数量总数为480家,平均每年有10余家银行破产,远低于1934年至2014年间平均每年破产50家银行的数量。首先,这主要得益于美国金融业在这一时期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其间银行很少涉及证券、保险业务,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极低。其次,因为严格的Q条款和金融管制的实施,银行不能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并对银行的跨区经营进行限制,银行利率风险较低。最后,这一时期美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速达4.74%,银行业生存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

第二阶段,从1980年至1995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储贷危机的考验。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高通胀(平均CPI高达7.5%)和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超过10%)使通过短期储蓄存款融资发放长期固定利率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利率风险骤升。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储贷机构投资安全和不安全的贷款,甚至可以投资垃圾债券。1986年美国取消了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款,促使储贷机构进行激进的高息揽存。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和存贷利率的倒挂(存款利率20%,贷款利率8%),使美国近30%依靠吸收短期储蓄存款投放于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陷入困境。1986~1995年,FSLIC关闭了1043家储贷机构,超过上世纪80年代初期储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救助储贷机构的巨额成本,最终导致FSLIC资不抵债并入FDIC。

储贷机构监管不力,无法抑制其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高通胀、放松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超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是储贷危机期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失灵的最主要原因。

虽然多遭危机,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典范,总结其80年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一些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帮助经营正常的银行免遭挤兑的风险。尽管美国存款保险未能阻止储贷危机和次贷危机爆发时数千家银行破产,但自从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即使在金融危机时期,也并未发生严重的挤兑现象。存款保险制度对提升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储户对银行信心的建立,可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蔓延,可避免单个银行破产事件引发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建立银行业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实现退出。当前政府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隐性担保使部分银行承担了较高的经营风险,如果政府为经营不善的银行承担无限责任,则不仅不能建立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而且会大大加重政府的负担。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在对储户影响有限的情况下破产清算,而不会引发储户的恐慌和挤兑潮,有助于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机制,为利率彻底市场化及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奠定基础,促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的形成。

二、中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思考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四、总结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显性;金融稳定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投保的存款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对存款进行保险。当存款机构资金周转不灵甚至破产时,存款机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从存款保险机构得到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张安全网。银行体系有其脆弱性,其中一个表现方面是危机在体系内极易扩散。因此为了防止一家银行倒闭使存款人对整个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而发生金融恐慌和经济危机,存款保险制度日益成为各国金融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的金融体系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的治理结构划分,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分为政府机构、私有化机构和官方与私人混合体。其中,由政府出资组建存款保险机构的称为政府机构,私有化机构是指投保银行共同组建,而没有政府的援助,当银行出现危机的时候,该机构出面帮助。按照存款机构的加入方式划分,可以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型是指投保已被纳入法律,存款机构必须参与投保。而自愿性是指存款机构投保与否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行和随机性。按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额度划分,可以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全额保险和承保限制的保险。全额保险是对存款机构的所有存款进行保险,限额保险是对存款有保险的最高上限。

二、我国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商业银行产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解散和破产三种方式。《商业银行法》只给出了立法和方式,但具体的处理程序却没有提出。因此当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没有已有的程序和制度来参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时会出现不一致和不及时的问题。

(三)银行竞争不公平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就是国家为保障,为后盾,在这种解释下,四大国有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安全系数无形之中就提高了很多,公众对国家的信任转而投向四大国有银行,存款人会认为商业银行比中小银行更安全,会纷纷把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这在客观上会形成大型商业银行的垄断。而中小银行的发展严重受到威胁,由此可见,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业的竞争注入了不公平的环境。

三、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的法律支持

外国的经验表明,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有健全的法律来支撑制度的发展。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该法的引导下,1934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印度于1961年12月颁布《存款保险公司法》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章可循。终于1962年印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加拿大国会于1967通过《1967年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法》,并据此在当年成立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根据1979年银行法,英国于1982年建立了存款保护局,标志着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也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事项。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存款保险制度的治理结构;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存款保险的范围;保险存款的种类;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等等。

(二)合理的治理结构

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由财政部、央行、投保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出资,并且接受中央银行的领导,但是又独立于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一直以来国家信用担当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不利于市场化竞争,而且由此带来的道的风险是巨大的。而直接建立私人机构,过大的成本可能会影响机构的运行。

(三)明确的投保方式

境内所有存款保险机构都可以在存款保险的范围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因其资产状况不良,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可以先将其排除在外。纵观各国投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愿式,二是政府强制式。中国在选择自己的投保形式时,应该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适当考虑到本国的情况,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方式,因此中国的存款保险应该采取强制性的投保模式。

(四)精准的保险额度与保险费率

根据保险额度,可以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中国的基本国情就是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金融资产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并且中国居民储蓄存款的意识比较强烈,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应该采取全额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深化与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演进,我国金融稳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挑战。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联系我国国情,建立一个符合有中国特色的,为银行业化解风险,稳定金融秩序方面起到良好作用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我们的共同心愿。

参考文献:

[1]马小芳.银行脆弱性与存款保险制度[J].经济管理,2006(17).

[2]张建军.存款保险:必要性、障碍、对策[J].南方金融,2003(4).

关键词:存款保险收益成本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含义与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消除因银行挤提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才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存款保险机构还履行最后贷款人和监管参保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于1933年率先通过立法建立存款强制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70年代起,存款保险制度加速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扩展,在IMF的183个成员国中,有67个国家采取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程度的隐性保险制度。

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确立风险防范机制稳定金融活动秩序

完善金融市场主体,防止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场主体不完善:政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独立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而市场主体不完善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大小金融机构都无存款损失之虞。银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选择的甄别与道德风险的控制,国有企业也不用担心贷款的最终偿还,居民也不用监督他们银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企业与居民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减轻央行负担

与国外的中央银行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不同,我国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这些再贷款收不回来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再贷款方面,人民银行已经累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其中清理农村基金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关闭证券公司形成的再贷款是目前再贷款回收的三大难点。占用了人民银行总量高达数千亿元的再贷款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的保险基金,只不过保险费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银行尚无专门机构以债权人身份来主张和维护其再贷款的权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央行的再贷款存量还将会增加,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这些将大大限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功能。这反映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缺少一个角色――存款保险机构。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权勒令其停业整顿,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能遏制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可以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完善市场规则,创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开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大门,因为考虑到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扩散效应以及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须把新进入的私人性质的银行纳入到这个隐性存款保险网之内。这样,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也就不可能发挥整体金融改革战略――用体制外的增量来化解体制内的存量,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可引入银行业优胜劣汰机制,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如果银行的损失最终还是由财政拨款或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就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会逐渐加强,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和范围肯定会逐渐增加。如果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对隐性担保的负担,还将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参考资料:

1.张国海、汗宗俊,“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1996.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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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哪些银行存钱最保险哪些银行存钱最安全银行存款也是现在比较常见的储蓄方式,大多数人会选择在银行进行存款或者理财,因为比较安全,预期收益也较为可观。银行存款是指储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那么存款最安全的银行有哪些? 在哪些银行存钱最保险? 1、中国工商银行 该银行主要是为中国经济建设而服务,是一家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存...https://www.cnq.net/licaizhishi/58241.html
10.什么是储蓄理财保险?银行理财有风险吗?第三种就是代理产品。这类产品有很多种,包括保险等。大部分是信托产品。 有哪些省钱的小技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理财越来越感兴趣,银行存款也是一种理财方式。那么,有哪些省钱理财的小技巧呢? 1.滚动储蓄 把自己的积蓄分成12等份,每个月在银行存一笔定期存款,这样一段时间后,每个月都会...https://www.kingcaijing.com/show/169896.html
11.存款两万元却被办了保险?邮储银行称已获同意,大妈:我不识字今年6月,其59岁母亲彭大妈在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引导稀里糊涂将钱“存”入了保险公司账户。 9月3日,一湖北潜江市民向澎湃新闻反映称,今年6月,其59岁母亲彭大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江市泽口营业所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引导稀里糊涂将钱“存”入了保险公司账户。其母不识字,原本是去存钱的,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银...https://www.jfdaily.com/wx/detail.do?id=402235
12.理财保险主要有哪几种种类寿险保单期限短则5年10年,长则终身。保单利益常常涉及两代人。而储蓄是一种短期理财工具,人们存钱,一是为了安全,二是为了使用,第三才是获得利息。 3、确定性 确定性是指保单未来收益可以明确的推算出来。例如:终身养老年金保险,如果合同约定自被保险人60岁开始每年领取5万元,那么,当被保险人生存到中国人平均年龄...https://www.64365.com/zs/872173.aspx
13.为什么建议千万别买储蓄型保险?买前必看!在利率下行的大环境下,以安全稳健为特点的储蓄型类保险可以说是受到了很大的关注。 但是,有的人认为千万别买储蓄型保险,收益不够高,退保了还会损失之类的... 那么真的如大家所说千万别买储蓄型保险吗? 这篇文章就来解决下大家心中的疑惑,建议大家买前必看! https://m.shenlanbao.com/zhinan/1551877602640080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