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春夏是中小学研学的高峰。访知名学府、游文化圣地、观自然现象、探民俗民风……通过短则一两天,长则五六天以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研究性学习,在旅行中开拓眼界、增长见识,收获书本外的宝贵知识。然而,研学到底怎样“研”、怎么“学”?研学必须开展吗?如何收费?能出津吗?校外旅行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又该怎样有效规避?“只旅不研”怎么破?
近日,《天津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发布,这些问题有了制度保证。其中明确:
组织管理:研学实践活动必须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实施。深化各类校外培训治理,严禁社会机构以研学实践、夏(冬)令营等名义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学校负责确认出行师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学校应当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和承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教师、辅导员及志愿者,配备人员与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5。
收费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严防研学实践出现高收费、高消费情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非营利性原则,应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这些行为严禁:不得以组织研学实践等为名开展变相旅游,坚决防止“只旅不学”“只学不旅”“天价收费”“到点打卡”等“研学乱象”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活动: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与对接情况不同、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导致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
天津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科学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天津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帮助中小学生了解国情、热爱祖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全面提升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目标是让中小学生充分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感受中华传统美德,感受光荣革命历史,感受新时代伟大成就,感受家乡特色文化和发展变化,深刻体验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生态等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培养中小学生好奇心和探索精神及科学兴趣,厚植家国情怀,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矢志奉献国家和人民。
第四条研学实践活动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研学实践活动必须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实施。深化各类校外培训治理,严禁社会机构以研学实践、夏(冬)令营等名义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活动组织
第六条研学实践活动包括课程研学、基地研学、主题研学等。课程研学是指结合现有中小学课程教学中的章节、篇目等内容设计研学课程,结合年度国家课程所学开展研学实践,一般应有相应学科教师参与授课;基地研学是指到有资质的研学基地开展学军、学农、学工等研学实践,鼓励支持学校与研学基地共同设计研学基地课程,提升教育效果,一般由德育、思政、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带队组织;主题研学是指围绕红色文化、科学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安全教育、自然生态、家庭亲子、国防科技等开展的主题性研学实践活动,作为学校专题教育的有益延伸,一般由德育、共青团、少先队教师带队组织。
第七条研学实践活动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其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与学校现有课程体系有机融合,鼓励学校将研学实践作为开展思政课实践教学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劳动教育课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社会实践活动、班团队日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的重要形式,有效发挥研学实践的育人功能。
第九条研学实践活动一般以年级为单位开展。小学阶段一般在本市内组织开展;中学阶段既可在本市内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也可跨省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鼓励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要结合不同学段开展多种类型的研学实践活动,体现研学实践活动的科学性、多样化、阶段性和递进性。
第十条研学实践活动要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与课程教学统筹考虑,促进研学实践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
第十一条联合基地或其他单位组织研学实践的学校要与承接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建立市、区两级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遴选命名机制,分层次、分学段遴选命名一批市级、区级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基地接待规模一般应在200人以上,安全保障、配套服务、运营情况良好。重视在涉农区县设立研学实践基地或实践育人基地,重视建设红色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乡村振兴、国家安全、应急避险、校家社共育、心理健康、法治教育、科普教育等领域研学实践基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区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的遴选条件、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为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四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有效发挥研学实践的课程育人作用,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和区域合作,打造一批与中小学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的示范研学课程,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思政、语文、历史、地理等课程内容,让研学课程成为温习“反刍”校内课程的重要渠道,成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将科学家精神有机融入到研学实践活动当中,重视在研学实践中开展科学教育。
第十五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把新时代伟大变革与成就融入研学实践活动,结合“红色之旅”“历史之旅”“文化之旅”“生态之旅”“科学之旅”等打造一批示范性研学实践线路和研学课程,引导学生在体验式学习中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厚植家国情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可结合本区实际和学校特点设计特色研学实践路线。
第十六条市教委统筹安排,制定发布一批高校校园研学实践路线,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统筹教育资源,鼓励中小学到高校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推进驻地高校的重点实验室、运动场地、大型活动场馆、校史馆、图书馆等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高校要组织科学家、大国工匠、教授学者积极参与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激发中小学生崇尚科学、探索未知的兴趣,培养其探索性、创新性思维品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未履行备案程序的;
(三)学校未确认出行师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险)的;
(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不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活动:
(一)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与对接情况不同、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
(二)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出现导致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
第三章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实践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文明出行教育。以发放教育手册、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承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教师、辅导员及志愿者,配备人员与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5。以班级或年级整建制组织的,班主任、年级主管应当全程参与。也可吸收少数家长、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随行,协助做好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活动开展前要与随行的家长志愿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研学实践活动实行自愿参加方式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或家长参加研学实践活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非营利性原则,应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总结评价
第二十七条研学实践活动应当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
第二十八条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研学实践实验区的创建,宣传推广一批特色线路和课程,充分培育、挖掘和提炼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探索形成中小学生广泛参与、活动品质持续提升、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基础条件保障有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文化氛围健康向上的研学实践体系。
第二十九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定期对研学实践活动的课程设置、服务质量、实践效果、家长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和调查,不断提升研学实践质量。
第三十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实践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不得将学校集体组织的研学实践活动情况与学生升学、毕业挂钩。
第三十二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加强正面宣传,特别是在寒暑假放假前,要通过家长会等方式,既向家长宣传研学实践的重要意义,向学生宣传“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育理念,又要引导学生及家长正确区分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活动和社会上打着研学“幌子”的其他收费活动,做到理性消费、合理消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同联动。不得以组织研学实践等为名开展变相旅游,坚决防止“只旅不学”“只学不旅”“天价收费”“到点打卡”等“研学乱象”发生,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研学实践秩序。
第三十四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加强监督监管,对于违规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个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加强研学实践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研学实践教研室,组织有针对性的教研活动,不断提升研学实践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