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前述两项情形中的一百八十日或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若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各项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第(二)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及第(五)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三)豁免保险费本合同可因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而豁免保险费:(1)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2)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责任。本公司将自上述情形发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的付费期满。
(四)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上述(1)中提及的“标准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本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项责任免除不包括符合本合同疾病定义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如肾髓质囊性病、艾森门格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项责任免除不包括符合本合同疾病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年龄错误”、“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第三十二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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