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本辖区内学生原则上在我县参加居民医保;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保(变更)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或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本(流动人口为居住证明)向县医保中心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参保或变更申请。
三、征缴原则和标准
2024年度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可办理缴费。
五、征缴方式
六、特殊缴费
参保对象
个人缴费
医疗救助
财政代缴
合计(元)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380
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对象
76
304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监测对象
100
280
返贫致贫人口
38
342
重度贫困残疾人员
计生特困家庭成员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符合条件在职农村“两委”主干
(一)我县特殊人群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温馨提示:
1.80周岁以上老年人认定以1943年12月31日(含)之前出生的为基准;
2.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不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
3.特殊人群中属于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或医疗救助全额代缴)的居民:在缴费期内必须到户口或身份认定所在乡镇、社区进行认证、登记,未认证登记者,不能享受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行负担;
4.低保对象(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无需个人缴费的特殊人群除外)、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需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自行缴费,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缴费
取得我县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当年,持户口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或者乡镇、社区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当年不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如未办理参保登记,次年办理参保或按次年筹资标准全额(含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部分)补缴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七、保费补缴
错过缴费期且符合参保规定的个人,需补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需向县医保中心提出补缴申请,由县医保中心确定补缴金额,并及时将补缴人员信息及补缴金额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缴费人员通过办税服务厅、手机APP等方式,缴入税务部门协作银行的社保费待报解账户。税务部门将费款入库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县医保中心。
八、退费办理
九、城乡居民补充意外险
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城乡居民意外补充保险,健全城乡居民保险保障,促进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