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活动。
5、本保单只承担年龄在0-90周岁(含)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承担90周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责任。61-8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81-9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25%。
6、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8、本保单意外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后按100%赔付(不含自费药),住院津贴每日赔偿限额100元,最高赔偿天数90天,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额500元。
9、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11、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平安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7%,满足监管要求。平安产险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1)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
(3)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4)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活动。
(5)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事故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6)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二)遗体/骨灰送返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三)当地安葬/丧葬费
(四)亲属慰问探访
(8)第三者责任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
(二)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
(9)家庭财产基础损失
(一)房屋装修;
(二)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台式电脑)和文体娱乐用品;
(三)家具;
(四)服装、床上用品;
(五)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10)银行卡、支票盗抢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现银行卡或支票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后二十四小时内做挂失或冻结处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客票发生退票时,自动退保;
(3)保险生效后,不予退保。
(3)理赔所需材料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东、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安徽、大连、西藏、宁夏、新疆、甘肃、辽宁、内蒙古、山西、吉林、青海、重庆、陕西、上海、黑龙江、河北、宁波、河南、江西、苏州、湖南、青岛、佛山、海南、湖北、东莞、唐山、深圳、厦门、浙江、福建、无锡、温州等地设有42家分支机构。
详见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第一条平安产险如何收集和使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除需提交作为投保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之外,平安产险可能还需要由投保人提交由于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性所需的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个人信息。请投保人确保,在投保人向我们提供关联个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得了由我们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具体而言:
第1条所涉个人信息将用于与投保人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在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判断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的签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投保人取得必要的联系,以及对投保人进行保后管理或者向投保人追索到期债务等必要情形。
3.为了履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法定义务,提高风险监测与识别处置能力,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
4.为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签署所必需,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投保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b)其他财产险:投、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职业类别等)、投保信息(包括投保金额、财产标的等)。
6.例外情形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依法维护投保人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5)投保人自行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我们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
6)从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
7)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与我们签订和履行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网络运营平台的故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平安产险如何委托处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帮助我们提升核保模型的精度与准确性,提高保险风险内控水平、完善风控模型,我们需要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委托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测试分析、建模研究和效果分析,以确保向投保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基于向投保人提供平安产险各项产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平安产险委托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的必要情形。
除上述外,以下情况中平安产险可能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与其他保险公司所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共保产品”)或再保险服务时,平安产险需要依据本协议收集的个人信息与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共享(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请见本协议的主合同),以向投保人提供由平安产险和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
f)投保人及关联个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g)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第三条平安产险如何存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第四条投保人如何行使个人信息权利
如投保人有以下需求,可通过平安官网、“平安好车主”“平安好生活”“企业宝”APP在线客服或拨打95511热线与我们联系,我们已经建立客户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我们将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尽快作出答复。
1.查阅、复制、更正或者补充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有权请求平安产险删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a)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b)平安产险停止向投保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c)基于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且投保人已主动撤回同意;
d)平安产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要求平安产险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