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追赶摔倒受伤,主人被判赔偿11万余元
62岁的徐某抱着自家小狗在小区散步,路上遇到一只体型较大且无人看管的黑狗,徐某便用树枝进行驱赶,但黑狗却不停凑近,徐某在躲避时被不平整的地面绊倒摔伤。事发后,黑狗的主人花某陪同就医,支付医药费466元,并补偿徐某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徐某抱着小狗走到路上,遭到花某饲养的黑狗纠缠,黑狗不断靠近徐某,其几番躲避无法摆脱,该过程中被逼到路边,由于地面不平整被绊倒受伤。花某表示,他当时不在家中,黑狗自己从家里跑出,由此可以确定,花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花某离家后,未对黑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防止它跑出生事,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双方于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某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徐某要求花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赔偿徐某损失共112965.21元。
被狗惊吓摔伤,主人赔付4万元
2021年10月的某天清晨,王大妈在小区花坛边锻炼身体,邻居赵某带宠物狗出门遛弯,但未对宠物狗采取控制措施。宠物狗在小区肆意“横行”,突然冲向花坛边正在早锻炼的王大妈,虽没有对王大妈进行抓咬等攻击行为,但致使王大妈受到惊吓倒地受伤。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尤其是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踢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跳跃、冲撞、奔跑、吼叫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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