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们经常会碰到狗狗,有凶猛的,当然也有可爱的,有牵绳子遛弯的,也有放养随处拉是拉屎撒尿的。
昨天,外出吃早餐,邻桌一顾客被餐馆老板家怀孕的小母狗隔着鞋咬了一口,大家纷纷劝她赶紧去打狂犬疫苗。其实,没必要听到狂犬病就浑身发冷。
狂犬病主要是由狂犬病毒通过动物传播给人而致。狂犬病毒含5种蛋白,即糖蛋白、核蛋白、聚合酶、磷蛋白及基质等。狂犬病病毒的糖蛋白能与乙酰胆碱结合,决定了狂犬病毒的噬神经性。
如果被猫狗药伤,其实,最正确的做法是自己先用肥皂水和流动清水交替洗15-30分钟,在狂犬病暴露早期尽快处理,然后再去医院遵医嘱处理,伤口处理越早,风险越小。
其实,动物致人损害不仅仅是直接的咬伤,其他包括被动物撞倒致骨折,怀孕的妇女被狗咬伤虽未直接导致流产但因注射狂犬病疫苗医生建议终止妊娠等,甚至老年人因突然冲出的狗而受到惊吓而入院等,都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范围。下面我们看具体案例。
1.李某与罗某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一天,下午五点左右,李某牵着饲养的宠物狗哈士奇犬在小区内遛弯,此时,碰到了同样遛弯的罗某。
李某的宠物哈士奇从后面扑倒了罗某,并对着其撕咬。后来,李某将罗某送往到了医院就医,经过,医院检查,罗某构成了十级伤残。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本案中,李某的宠物并不是依照李某的意愿来咬伤罗某的,属于典型的“宠物咬人”事例。李某侵犯了罗某的人身权。
虽然李某的宠物不是依照李某的意愿咬伤了罗某,但是李某身为宠物主人,对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承担无过错责任。
李某应当对罗某承担赔偿责任。宠物咬人属于特殊侵权,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在本案中李某对罗某承担无过错责任,罗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如藏獒、德国黑背、高加索牧羊犬等)等危险动物(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012年,李某携带饲养的狗乘坐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小孩罗某因不会疼爱小狗,用手掐小狗,被狗咬伤。对此,你怎么看呢?
小孩罗某(或者说其监护人)具有重大过失,但李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电梯内应该给狗带嘴套),不能减轻或者免免除李某的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