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深圳男童被恶狗咬伤两次,男孩父亲打死狗遭索赔2万,判了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是狗咬人事件频发,狗主人的不当言论更是将“爱狗人士”推向了极端;引起争论的从来都不是狗,而是养狗的主人。
事发经过
2019年5月4日下午,6岁男童明明跟父亲唐先生打了一声招呼,踢着球子附近的空地上玩耍,没过多久,一只狗突然从车子底下钻了出来,朝着明明扑了过来,一口咬住了小腿。
唐先生抱起儿子安慰了几句,撩开裤脚,发现儿子右腿上有被咬过的痕迹,唐先生气愤不已。
因为在一年前,儿子明明就被这条串串狗咬过一次,狗主赔了三四百元的医药费,他本以为狗主人何女士会好好管教,至少要给狗栓上绳子,没想到何女士还是放任它四处袭击人。
唐先生拿了一根棍子,找到了串串狗;狗不仅没有栓绳,而且还冲着他龇牙咧嘴,如果狗主人不管,儿子恐怕还会被再次袭击,唐先生一怒之下提着棍子狠狠的敲击了两下。
狗被打死,狗主人何女士心痛不已,带着狗的尸体找上门,要求唐先生赔偿2万元。
何女士表示,她跟老伴开了一家麻将馆,这狗在麻将馆待了三年,一直都很听话,从没咬过人,如果不是小孩逗它,它不会咬人。对于何女士的解释,唐先生觉得不可理喻,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不下。
何女士则认为,自己的狗养了三年,每天要吃十几块钱的烧鸭,而明明只是受了一点小伤,一个还活着,一个已经死亡,狗在外咬了人,而唐先生却是在她的家门口将狗打死的,两者完全不能比,她索赔2万元,并不是心疼钱,而是为自己的狗打抱不平。
唐先生与何女士谈一次、吵一次,双方都希望先进行赔偿,难以和解;社区工作人员准备搭建平台,进行调解,如果这次调解不成功,唐先生与何女士,只能通过法律的渠道相互主张损失。
为什么是相互呢,而不是单方面的索赔呢?
以案普法
二是唐先生打死了何女士的狗,侵犯的狗主人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狗咬人事件中,狗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首先何女士没有按照规定栓绳,导致离开了麻将馆,流窜伤人;其次在警方的调查下发现,何女士没有办理狗证,所提供的宠物免疫记录也是假的,何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时的狗不具备危险性,唐先生的做法确实损害了何女士的私有财产。
何女士若是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2万元,双方需要进行举证,证明过错大小,根据过错划分双方的责任。
即便6岁的明明有过逗狗行为,但他毕竟还是一个孩子;6岁的孩子看什么都非常新奇,看见一只狗难免会去逗一逗,如果明明有逗狗的行为,也不能因为该行为来否定狗主的过错。
何女士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提出诉讼,其诉讼全部请求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尽力调解,商讨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提案。
做人做事,都要理智,看事情也要看全面,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