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为父亲买过一份安心财险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年交911元),以及众安的孝欣保意外险(年交200元)。父亲去世后,忙完要紧事,我开始办理意外险理赔,前几天理赔已结案。
身为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从客户体验的角度来说一说这次理赔吧。
1、
受益人法定
保险公司要居委盖章,居委不肯盖
众安好几款意外险是可以线上直接指定受益人的,独独这款老年人意外险不支持,因此受益人按法定。
其中有一份受益人关系证明,需要居委或派出所盖章。
这个章说难不难,说不难亦难。
同样是金融机构,银行账户作为遗产要领取必须凭公证处的公证书,公证处会很严谨地要求提供方方面面材料以保证答案是有法律依据的、确定的、唯一的。保险公司却只要认这个居(村)委会的章,保险公司大概是想给客户省点事儿吧,以为居委会的章会比较简单(前几年我确实有客户很轻松地盖到这个章)。
试问如今的居(村)委会是否能对辖区里人民群众的家长里短了如指掌呢?或许是我人头不熟,或许居委会也有难处,总之,即使我把所有材料都摊给居委会看,他们也不肯在保险公司的函件上盖章,说上级有规定。唉,人家说的也是,我凭啥给你保险公司的东西盖章呀,你又不是我什么对口单位,我为啥要给你负责呀。这也真是奇了怪了,居委会肯另行在婚姻子女情况证明上盖章,明明内容一致,偏偏就不肯理保险公司的茬。
后来我递交给众安的是一堆原始文件:我祖父祖母的死亡证明、父母的离婚判决书、以及居委会的证明,逻辑很清晰,虽然没有在它的受益人确认表上盖妥公章,但我想着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果然众安完全没有异议。
2、
死亡三证不齐不予理赔
索赔指引邮件里明确指出需要死亡三证原件: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或土葬证)。
医学死亡证明有三联,其中一联注销户口时递交给公安机关,一联火化时递交给殡仪馆,最后一联家属保存。在办理公证等其他事项的时候,通常只需要医学死亡证明就足以认证一个人的死亡,所以我没在意另外两个证明。
不过我看了条款,条款是符合规定的,没有要求火化证明。
因为很容易能办到,也就懒得跟众安争论了。如果真的是有特殊原因,开不出火化证,我肯定也会跟保险公司据理力争,拒绝这种不合理的要求。
3、
意外医疗须第三方先赔
由第三方造成的意外,医疗费是否能理赔,其实我也不太确定,所以也是趁这个机会试验一下。网上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不可以,须由第三方来赔偿;另一种说法是这个概念混淆了财产险里的第三者责任,医疗险没有这回事,想叫那边赔就叫哪边赔。
姑且不论是否合理,在此提醒一下客户,如果真的发生被人碰了撞了的小意外,没有动到什么交警事故证明之类,不想麻烦的话,门诊病历上可以简化一下,不用陈述第三方造成,这样走意外险理赔才会顺畅点。否则恐怕真的是要提供赔偿协议了。
其实我个人的意见是:保险公司应该赔,然后保险公司去向第三方索偿。不过这个操作起来恐怕有点难度,所以流程上就得先找第三方,再找保险公司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保尚且如此,商业保险公司能不背锅也就别当背锅侠了。
为父亲买的意外险给我们留下了一笔身故理赔金,虽然初衷只是怕他磕磕碰碰、摔跤骨折。
我要打给弟弟一半,弟弟推辞,说那是我买的他不要,于是决定他的一半给我妈。我的一半我还没有想好做什么,可能多半还是给家庭继续买些保险。并不想用它来改善生活补贴家用,我觉得给妈妈预留一些医疗养老基金,以及传承守护我们子女后代,就是这笔钱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