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2007年,我市启动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将两项保险进行了整合,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凡具有我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外地户籍人员也可参保。
2.城乡居民参保所需要材料?
答复: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新生儿需在其出生90天(含90天)内进行户口登记,参保时提供其父亲或母亲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3.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医疗保险,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参保范围:机关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政策参保缴费的人员;或经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审核符合省政府政策补助的国有企业关破改时退休及距退休差五年人员以及未改制国有困难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4.“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有什么区别?
答复:
一是面向对象不同:居民医保主要面向的是没有工作的居民,低保户,学生儿童等人群;职工医保面向的是有工作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
三是缴费标准方式不同:居民医保是按年缴费,有征缴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3月份缴纳下一年的费用,如果不在征缴期内缴费,只能从缴费的次日享受待遇;职工医保是按月缴费,一般规定每月的5号之前缴费,如果超期缴纳,也只能从缴费的次日享受待遇。
四是享受待遇不同:居民医保缴费比职工医保少,那么待遇相比也较低。
五是缴费要求不同:居民医保必须按年缴费,不缴费不能享受待遇,如果中断,还要补缴断缴年份的费用;职工医保按月参保,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个人不再缴费,只需单位缴纳大病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5.在外地已缴纳职工医保还需要参加本地的居民医保吗?
答复:不需要。在我市或者市外已经参加的职工医保,只需要到参保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医保所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不用再另行缴费。
6.为什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上没有钱?
答复: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不划入家庭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按68%的比例报销。在参保地二级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的医药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没有封顶线,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个百分点。
7.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复:主要包括两大方面: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和慢性病门诊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一类慢性病住院待遇和普通住院待遇。
8.门诊医疗费用是如何报销的?
答复: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由个人账户支付;慢性病门诊就医,由医保统筹基金直接支付,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用个人账户进行冲抵。一类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报销;二类慢性病报销需先支付300元的自付段,后再按规定报销。
9、住院期间是否所有的药品、诊疗项目都可以报销?
答复:《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无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0%后按比例报销,丙类诊疗项目先行自付20%后按比例报销。目录范围外的,属于自费项目,需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慢性病办理麻烦吗?
11、为什么居民医保金需要补缴上年度金额?
答复:2018年8月29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83号),该《通知》“一、提高筹资标准”中明确规定:“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为不低于710元,其中:……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根据该文件精神,2018年9月30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三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字〔2018〕176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2019年度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执行,待上级下达新标准后,不足部分在2020年度缴费时补征补缴。”第二条规定:“2018年度已参保缴费的抚州市城乡居民,在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缴纳260元,其中40元为补缴2018年度个人缴费不足部分。”
近几年由于国家层面一般都在六七月份下达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而居民缴费则是在上年年末或者本年年初,居民缴费时国家规定的本年度标准还未下达,各地市一般都是暂时按上年标准缴纳。如果本年缴费标准比上年有所提高就会产生差额,导致连续几年出现补缴上年差额情形产生。如:2017年国家标准为个人缴费180元,但当时只收了150元,差额30元在2018年参保时补缴;2018年国家标准为个人缴费220元,但当时只按180元收取,因此有40元差额部分在2019年参保时补缴。
12.怎样才能知道有哪些是国家平台联网的医院?
13.门诊实现了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吗?
答复:目前全国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未接入定点药店,无法实现全国异地就医门诊即时结算,仅有我省南昌市开通了异地就医门诊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即可在南昌市内进行门诊刷卡购药。
14.哪五类人员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第一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第二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第三类、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或在外务工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第四类、转诊转院人员:指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人员。
第五类、异地急诊人员:指在出差、旅游、探亲等过程中突发急症人员。
15.如何能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一要先备案。即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第二要选就医地。即选择就医地的统筹地区(一般为地市统筹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海南、西藏等六个省市直接备案到相应省市)。在选择的统筹地区中所有接入了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的医院均可作为就医的医疗机构。
第三要持卡就医。即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
16.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复: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就业创业人员在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时,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抚州市异地就医备案申请表》。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备案后可根据就医需要多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备案后,因变更(取消)安置地、安置地转诊转院或已办理转诊转院后需再次转诊转院等情况需提交《江西省医疗保险异地备案信息变更表》等材料,重新申请,变更备案。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生效后停止参保人在参保地就医购药刷卡结算,异地备案期间原则上非客观原因一年内不能变更(取消)异地备案。
17.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复: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执行抚州市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执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和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包括咨询服务、医疗信息的记录、医疗行为的监控、医疗费用的审核等。
18.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成功时怎么办?
参保人员申报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统一填报《江西省医疗保险医药费用零星报销申请表》,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原则上只要提供三种材料。(医院材料需医院盖章)。
医疗费用票据(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用)、住院前急诊记录和急诊后出(或入)院记录(院前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用)。
19.医保哪些情况可以零星报销?
答复: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旅游等期间,由于病情紧急,来不及办理异地急诊备案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入院前72小时内急诊费用);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急诊、异地安置、转诊转院),在未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20.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出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经办窗口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申请,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由申请人交至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入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由申请人持对方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由医保经办机构邮寄到对方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