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护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人身安全,健全和完善基层农村社员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集体参保”的方式为全县劳务合作社社员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6年底我县共成立农村劳务合作社110家,覆盖社员15586人。2017年度海盐县劳务合作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过公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承担我县劳务合作社社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业务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促进就业、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保护广大社员人身安全为出发点,健全和完善基层农村社员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保险对象和实施方式
保险对象:我县劳务合作社全体社员
实施方式:
1.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会同劳务合作社核对参保社员名单,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县就业处和保险公司各提交一份;
2.每月27日前各劳务合作社将当月变动社员名单上报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各镇(街道)核对名单并于28日将名单同时报送县就业处和保险公司;
3.2017年5月底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出具缴费通知单,向各劳务合作社收齐保险费;
本年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项目包括:
(一)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赔付金额60万元/人;
(二)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进行赔付,一级伤残赔付金额60万元/人;
(三)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赔付,最高赔付金额10万元/人;
(四)在从事派遣劳务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住院期间每天补贴金额100元/日。
具体保险方案见保单。
四、有关要求:
(二)明确工作职责,动态管理社员进出。各劳务合作社因业务需要调整社员,要及时做好社员入社和出社工商登记,每月27号前将本社社员变动情况上报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人力社保所于当月28日及时将社员变动情况报县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同时于当日向保险人投保,在次月1日确认生效后方可开展劳务用工。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建立社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认真做好所辖合作社人员增减变动的统计工作。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