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吐槽朋友圈被微商霸屏,也有人不服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才是新势力,开门红、炒停售、蹭热点,丝毫不放过任何一个宣传产品的好机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处罚中涉及到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中,存在以不真实信息、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对于保险业销售乱象,监管早已三令五申,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之地。
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等下发整治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违规保险信息发“朋友圈”面临5000块处罚+警告
案件二:当事人田晓君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一位母亲听了《百万宝贝》之后,果断给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还有利息50000。换句话说,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60万的轻症保险,160种疾病,赔付4次,给孩子满满的爱!为爱点赞,毕竟保100万,比挣100万容易”的信息。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存在将本公司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处罚书显示,经查,鑫丰瑞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非银行的理财产品,当事人周璐炜发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不得自行编发未经审核的宣传信息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对于保险业销售乱象,监管早已三令五申,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之地,此次监管部门敲警钟,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都应重视起来。上海昱淳商务咨询公司合伙人徐昱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在行业中,保险业务员不实宣传的情况较为常见,保险机构应起到对公司从业人员销售行为监督管理的责任。”
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有哪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整治保险销售乱象行业,监管不断加码。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等下发整治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在银保监会列举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中,在销售方面包括: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