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2.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共同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一般为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半,具体由国家综合考虑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并统一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原则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逾期无法参保缴费。
4.参保缴费方式
在我区非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已办好参保登记的首次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
(3)通过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柜面缴费或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银行网点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长沙银行的网点。
5.新生儿参保政策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6.集中缴费期结束后特殊对象参保政策
(1)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四种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7.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困难退役军人、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可享受参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当年参保政策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1.职工医保参保对象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指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一次性安置人员)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等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固定收入的人员。
2.缴费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
在职职工有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基准值)60%的,按缴费基准值的60%计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缴费基准值300%的,按缴费基准值的300%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缴费基准值的60%执行。
(2)缴费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为10.7%。其中:单位8.7%,个人2%(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分两档:低档7%,无个人账户:高档8%,有个人账户。高低档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由单位统一参保缴费的,须逐月按时定额缴费,未按时缴费的,从欠缴的下月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
上年度已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用,本年度虽未按时缴纳的,补缴之后不设待遇等待期,可享受全年医保待遇。
4.职工医保退休条件
职工医保退休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
统筹区内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男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职工年满50周岁。
男满30年;
女满25年
本省实际缴费年限
二、门诊医疗待遇
(一)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了居民医保的对象在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20元/人/年。
2.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
参保人员中的“两病”患者在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由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报销。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6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可同时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享受了“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的对象,通过普通门诊治疗“两病”以外其他疾病时,仍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二)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参保人员在市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具体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与特慢病门诊待遇和“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待遇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2.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
(1)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①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②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③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费用;
④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
⑤其他符合国、省规定的费用。但是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2)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正常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和统账结合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75元/月。
以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方式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
破产改制和企业解散后一次性预留医保费用的退休退养人员均不计入个人账户。
(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办法改革前后对比如下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类别
个人账户现行划拔办法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划拨办法
划拨基数
划拨比例
45岁以下在职职工
本人参保缴费基数
2.7%
2%
45岁以上到退休前在职职工
3.2%
退休人员
本人退休金额
3.4%
75元/月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1.什么是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是指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门诊医疗费用相对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疾病(也称特殊门诊)。
2.门诊慢特病申办途径和所需资料
3.门诊慢特病的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
4.门诊慢特病的待遇享受需知
(1)门诊慢特病申请从审核通过后的下个月开始享受相对应病种的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特门待遇,相应扣减住院期间(按月计)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额度。
(3)享受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可不选定就诊购药的医院、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按月到区内任意一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并直接享受医保报销(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患者必须在申请时选择定点医院)。
5.我区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名单
(1)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医院:
衡阳市公立三级综合医院都是我区特门定点医院;
辖区范围内的特门定点医院: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华程医院、长生肾病医院、佰骏肾病医院、石鼓医院、江雁医院、人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潇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衡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创智精神病医院为精神病专科特门定点医院。
(2)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药店:
序号
药店名称
地址
开通险种
1
千健大药房
石鼓区合江街道雁津大夏
居民
2
角山坪民心药房
石鼓区角山坪街衡阳市石鼓医院东南侧90米
3
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大众健康济世堂店
石鼓区常胜路148号
4
杏林春大药房
蒸湘区香江城市花园西门
5
衡阳市蒸湘区国大蒸湘北路大药房
蒸湘区蒸湘北路8号
职工
6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衡阳)有限公司五一店
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1号
7
健康生活药店(欣城店)
石鼓区华源支路雅士林欣城G1栋
职工、居民
8
健康生活药店(胜利店)
石鼓区胜利路6号(柴埠门)
9
全新大药房(解放路店)
石鼓区解放路98号(妇幼保健院对面)
10
全新大药房有限公司祝融路店
蒸湘区祝融路26号雅士林湘苑6栋
11
国仁堂药店(富安店)
蒸湘区蒸湘北路45号富安大夏1楼
12
湖南国大民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舰店
雁峰区余德堂32号502户
13
兴富康大药堂
石鼓区船山路66号
14
新康福药店
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8栋
三、住院医疗待遇
(一)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国家对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因病住院,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来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防止参保对象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是指参保对象在各级医院住院时,政策范围内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金额纳入医保报销的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一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60%;省部级医院起付线1500-2300元,报销比例60%。
在异地住院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要先负担10%-15%的转外自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参照统筹地就医待遇予以报销。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收取的起付线达到2300元后封顶,不再扣除起付线。
(2)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3)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大病保险制度
(1)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内费用、部分政策自负)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
(2)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线按衡阳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我区2022年度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以后会按照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3)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报销: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4)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颖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因此,城乡居民住院的最高支付总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大病保险40万元,合计55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5)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3.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普通住院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二)职工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医院等级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在职
退休
三级医院(中医院)
1600(1400)
88%
90%
二级医院(中医院)
800(700)
92%
一级医院(中医院)
600(500)
9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
400
(2)最高报销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住院按起付线50%自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3)职工生育待遇
生育住院支付标准:
类别
支付标准(元/人次)
早孕终止妊娠
800
中孕引产
1500
保胎
2000
平产(并发症除外)
一级:1400;二级:1800;三级:2400
剖宫产(并发症除外)
一级:2400;二级:3000;三级:3600
2.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为94%。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
因此,职工医保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总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26万元,合计36万元。
3.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普通疾病住院相同。
四、异地就医备案
(一)哪种情况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1.不需要备案的情况
在衡阳市域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出院可直接结算报销。
2.需要备案的情况
在衡阳市域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才能在就诊医院直接结算报销。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不能在就诊医院直接结算。
未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因此,参保患者在就医时要注意了解就诊医院是否属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网上办理
3.窗口办理
参保人或委托人到区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可当面办理。
(三)如何办理异地就医出院结算
1.湖南省域内
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均可办理直接结算。
2.湖南省域外
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办理直接联网结算。
(一)医保电子凭证获取渠道
五、“双通道”管理药品
(一)什么是“双通道”管理药品
(二)“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待遇标准
患者通过住院或门诊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均按统一的标准纳入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职工医保为大病医疗互助)支付限额内,职工医保按70%的比例报销,居民医保按60%的比例报销,“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或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享受期限
申办资料齐全,专家评审通过后,自申请之日起享受一个年度“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有效期满需重新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办理。累计使用期限有规定的,累计使用期满后不得申请续办。
(四)申请“双通道”管理药品所需资料
(五)“双通道”管理药品的申请流程
2.申请资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到区政务中心医保窗口114办公室办理。
办理生效后,参保患者可按政策报销自申请之日起,已发生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医疗费用。
六、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重度残疾人除外)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
3.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以上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在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跨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参保地为救助主体,职工医保以户籍地为救助主体。
(二)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
(三)救助方式及报销比例
1.参保资助
(1)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3)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2.住院医疗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市域内住院和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90%比例给予救助。病情紧急等特殊原因导致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75%比例给予救助;
(2)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暂定为1500元),市域内住院和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病情紧急等特殊原因导致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55%比例给予救助;
(3)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暂定为7500元),市域内住院和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50%比例给予救助。病情紧急等特殊原因导致未经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到市域外住院的,按35%比例给予救助;
(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5)同时具备多重身份属性的救助对象按照其最高类别(一类最高)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不重复享受两种类别救助。
以上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
(1)特殊疾病门诊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000元。
(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药店购药除外),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4.再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通过有关部门认定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一类对象起付线为75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类对象起付线为15000元,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对象起付线为30000元,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再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办理流程
1.一类、二类救助对象结算流程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在医院报销;到市域外医院就医未直接结算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区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一单式”报销。
2.三类救助对象及再救助对象办理流程
(2)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10个工作日完成入户调查和基础资料审核,并上报区民政局申请对医疗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比对,待区民政局反馈经济状况结果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医保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审核:区医保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再经乡镇(街道)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医保局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七、打欺诈骗保守护基金安全
(一)医药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参保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举报有奖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
2.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3.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据或媒体公开披露;
4.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5.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八、个人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一)住院个人零星报销
1.住院发票原件(盖章;如果是电子发票需签订承诺书;急诊抢救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费用可纳入报销,提供急诊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且加盖急诊专用章);2.住院费用总清单(盖章);3.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盖章);4.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5.婴、幼儿住院还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父母任一人的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职工生育门诊零星报销
1.产前检查发票(盖章);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盖章);3.产妇的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门诊慢特病零星报销
1.慢病特门购药发票和清单(盖章);2.病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血液透析门诊报销
1.医保定点机构的门诊结算发票(盖章);2.门诊费用清单和血透室的登记表(盖章);3.病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五)大病特药、双通道个人零星报销
1.药品申请审批表;2.特药责任医生处方(盖章);3.购药发票〔盖章);4.病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大病保险报销
1.住院发票;2.疾病诊断证明书;3.出院记录;4.医保结算单;5.病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意外伤害保险报销
1.住院发票原件(盖章;如果是电子发票需提交彩印件;急诊抢救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费用可纳入报销,提供急诊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且加盖急诊专用章;意外的急诊不纳入报销);2.费用总清单(盖章)、疾病诊断书(盖章)、入院记录(盖章)、出院记录(盖章);3.患者身份证和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4.住院病案首页(盖章);5.如未备案,还需提供人伤照片,CT胶片,受伤事故地指认照,车辆信息,本人全身照;6.未成年如使用家属的银行卡支付,须提供关系证明。